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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等诉宜昌县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案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4144 次 标签: 定作人责任 适当补偿

文章摘要:

【提示】公平原则:承揽人遭受损害,双方均无过错,定作人可给予一定补偿。
【裁判意旨】
①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约定的印刷及悬挂标语工作,双方不能形成雇佣法律关系。
②承揽人在悬挂过程中,将积满灰尘的采光玻璃按照一般常识判断为水泥平台,导致发生坠落身亡的事故,承揽人和定作人都没有过错。承揽人在为定作人提供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害,定作人可依公平原则给予一定补偿。
【裁判摘要】何涛自称经营者与被告建设局就印制悬挂标语一事达成口头协议,双方之间形成了加工承揽的法律关系。建设局是定做人,何涛是承揽人。承揽人虽为定做人完成预先约定的工作,但不是受雇于定做人,因此不能形成雇佣的法律关系。何涛印制及悬挂标语,是其作为承揽人应尽的义务。在悬挂过程中,由于何涛将积满灰尘的采光玻璃按照一般常识判断为水泥平台,以致发生了坠落身亡的事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何涛和建设局都没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何涛是在为建设局提供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害,建设局可依公平原则给予一定补偿。三原告认为何涛与建设局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何涛在劳动中遭受的损害应当由雇主建设局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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