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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

更新时间:2023-06-07   浏览次数:4425 次 标签: 先予执行 执行回转 先行裁定

文章摘要:

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终审判决作出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生产经营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其他财物,或者立即实施、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

文章摘要2:

【注解1】裁定先予执行后原告申请撤诉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先予执行后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注解2】(1)先予执行裁定作出后,应当通过对案件实体审理确定先予执行裁定是否正确;(2)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确有错误,该裁定应予撤销。——参考案例: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黑1081民再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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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终审判决作出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生产经营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其他财物,或者立即实施、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

先予执行启动 回目录

1.根据当事人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1)先予执行是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进行的诉讼行为;

(2)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裁定先予执行。

2.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

(1)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

(2)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先予执行适用案件范围 回目录

1.裁定先予执行只能在给付之诉的诉讼类型中作出;

2.当事人在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中申请先予执行不予支持。

先予执行适用案件类型 回目录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

(2)追索抚恤金的案件;

(3)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0条):

A.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也属于行为保全范围);

B.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也属于行为保全范围);

C.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D.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E.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先予执行范围 回目录

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限。

1.受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

2.应以权利人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裁定先予执行条件 回目录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当事人提出申请。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6条、第17条规定先予执行条件:

(1)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2)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

(3)只有在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负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义务,先予执行的财产为申请人生产、生活所急需,不先予执行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先予执行提供担保 回目录

1.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2.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赔偿责任: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回目录

1.法院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4四条的规定。

2.如果执行回转后仍不足以弥补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应予赔偿。

裁定先予执行对申请人撤诉的影响【废止】 回目录

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1.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有关的案外人;

2.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废止】 第18条规定

先予执行裁定复议程序 回目录

1.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 

(1)可以申请复议1次(不能上诉);

(2)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利害关系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处理。

3.对当事人不服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法院应及时审查:

(1)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2)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撤销原裁定。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1条规定,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执行回转的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范围】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先予执行条件】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复议程序】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撤诉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第一百七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百九十四条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四百九十四条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2.将第3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110.66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23.将第110条修改为: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回转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6、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申请由相关审判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移交执行局执行。

  17、当事人、案外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机构或者审判机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实施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局根据异议事项的性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当事人、案外人的异议既指向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又指向实施行为的,一并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机构或者审判机构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审查。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 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九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四条 【先予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先行裁定后,一方当事人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执行。

  申请执行先行裁定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先行裁定书;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担保情况;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第十条 当事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裁决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执行。

  2.将第十条修改为:

  “当事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裁决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

  2、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要着力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务必做到快立、快审、快结。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五)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问题

  与会同志认为,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严格依法适用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对于制止侵权,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并保证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慎重进行。在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前,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是否提出了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申请并提供了可靠足够的担保;申请人享有的知识产权是否具有稳定的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的侵权事实是否明显;保全的范围是否合理,保全的方式是否适当,先予执行是否必要,被申请人是否有偿付能力等。对于不必要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或者保全或先予执行结果会给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不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6、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107、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111、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284、执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执行原物。原物确已不存在的,可折价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16、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

  17、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只有在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负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义务,先予执行的财产为申请人生产、生活所急需,不先予执行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18、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及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

  19、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天都木制品公司诉王义红在被免去职务后拒不交出公司印章要求交出案

【提示】本案能否先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责令被告交出印章,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故应支持原告的请求。

·冯平与原审被告蒲国林、李小林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合江县人民法院(2015)合江民再字第1号

【裁判要旨】对于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裁定驳回撤诉申请。原审中本院根据原审原告冯×的申请,对原审被告蒲××、李××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原审原告冯×申请撤诉,本院仅仅征求了原审被告蒲××的意见,未征求原审被告李××的意见就裁定准予撤诉,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

·甘肃经济协作总公司供销经营部与兰州市第四中学联建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民终字第51号

【裁判要旨】法院适用先予执行裁定解除合同后,不得再准许当事人撤诉;法院不应将解除保全的内容写在准许撤诉的裁定中。

·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贺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再104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振华公司以其公章系伪造、其未参与案涉工程施工、未参加原审诉讼为由申请再审,并提供了鉴定报告等初步证据。振华公司应否承担本案工程款支付责任、振华公司公章是否系伪造以及该公司与杨×、杨××、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事实,各方当事人争议较大,需经实体审理后予以认定。振华公司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明确、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先予执行条件的复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2020)最高法民申6276号民事裁定认定贺贵所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当,应予撤销。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黑1081民再1号

【裁判摘要】本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黑1081民初950号民事裁定,原告依据该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从被告处取走500件俄罗斯国家产脱脂奶粉。先予执行裁定作出后,应当通过对案件实体审理确定先予执行裁定是否正确。原告依据先予执行裁定从被处取走案涉奶粉,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作出(2022)黑1081民初950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确有错误,该裁定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