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什么是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处理原则有哪些?
【标签】 D153【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790【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D791【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D79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1)签约主体(是否有相应资质)、(2)签约提前条件(是否需要进行招标)、(3)签约起由(是否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
【注释1】
(1)《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但未规定在有多份无效合同时参照哪个“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份无效合同时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如果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则可以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923号)。
【注释2】跨地区施工——外地施工企业未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注解1】对矿洞进行挖掘和矿石开采应有矿山施工的相应资质。——参考案例:(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125号
【注解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方应当以折价补偿的方式全额承担工程款而非按照无效合同过错分担工程款。——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414号
【注解3】无法证明补贴在案涉合同签订前下发,亦无法证明补贴目的是用于专项建设案涉工程,不能直接说明案涉项目使用了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是由国有企业实际控制的,应认定涉案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未进行招投标不导致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612号
【注解4】工程总承包合同(光伏发电项目EPC合同)性质被认定为买卖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规则来认定。——参考案例:(2019)鲁13民终6862号
摘要2:【注解5】未取得安全生效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于法律规定生产必须拥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在未取得许可证之前即与他人签订合作劳务协议并开工建设的,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协议应被确认为无效。——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20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款结算依据如何确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通过双方订立合同的磋商过程、合同文字的表述、合同履行情况、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主张,以及各方面综合因素考虑,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能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款,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将依据定额结算工程款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固定价款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当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要考虑这种重大变化是否可以预见,以及能否导致订立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参考案例:(2014)吉民再字第14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订立的海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相较于陆上风电,海上风电设施架设成本更高,建设施工难度更大,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方可进行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等工程建设施工。因施工单位没有海上风电工程施工资质,亦不具备相应能力,致使原定施工安排受阻、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虽然要求解除合同,但人民法院应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人签订的涉海工程建设合同无效,并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参考案例:(2022)苏72民初1534号
摘要1:【要旨】(1)情势变更原则是在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客观情况,导致当事人“无法”公平履行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赋予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的权利。(2)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点是在情势变更之后、合同继续履行之前,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主张情势变更原则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3)民申字第511号;其他参考案例:《中昊公司与住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1)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如果属于情势变更情形,施工方有权在情势变更发生后、继续履行前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2)施工方未主张变更、解除合同而是选择继续施工的,在工程竣工后结算时提出以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
【注释1】适用情势变更条件|(1)时间条件(前提条件)——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变化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工程完工之前;(2)原因条件(前提条件)——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外在客观原因;(3)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条件(核心条件)。
【注释2】(1)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实质要件——情势变更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2)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程序要件——必须经过协商程序后由施工合同当事人自己提出。
【注释3】周边居民恶意阻挠施工导致工期延误超出承包人合理预见范围构成情势变更。
【注解1】(1)当事人已明确约定价格波动属于承包人的风险范围,施工期间物价异常上涨,承包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追加费用不予支持|建设方已经明确排除了因材料上涨等原因而进行价格调整的可能性,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不属于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形。——参考案例:(2007)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2)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内包括主要建材价格产生变化的市场风险承担条款,说明当事人已预见建材价格变化的到市场风险,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变化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参考案例:(2013)民申字第1099号
【注解2】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建筑材料和人工费进行调整,对于超出风险幅度之外的工程款差价分摊而非由一方承担。——参考案例:《中昊公司与住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注解3】单价合同双方虽对合同外调差召开过三次会议进行搓商并委托鉴定,但均未对合同外补差以及合同外补差的具体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承包方也未举证证明合同外价差损失已导致其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承包方
摘要2:(续)主张合同外调差缺乏事实依据,承包方基于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合同外价格调整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3)渝民申3335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款结算依据如何确定|......固定价款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当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要考虑这种重大变化是否可以预见,以及能否导致订立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2014)吉民再字第14号
→【备注】双方签订施工时市场环境异常变动已经发生,并非属于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不符合情势变更情形,应当按照固定价格结算(不应计算材料差)。
摘要1:解读: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1)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以国家标准为依据而非以合同约定标准为依据),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2)实际施工人所完成的建设工程达到国家标准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较高标准,实际施工人所获得的工程价款相对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应相应减少。
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竣工验收不合格,应当依照违约责任处理,而不再参照无效合同且竣工验收不合格规定处理。
【注解1】合同无效时,“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指参照合同有关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算标准,不包含支付条件。——参考案例:(2013)民一终字第93号
【注解2】(1)无效合同“参照合同约定”仅限于合同中对工程价款计算标准的约定;(2)无效合同付款条件条款也应认定为无效。——参考案例:《福建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三|建工合同无效情形下付款条件有效与否的认定
【注解3】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而不包括违约金。——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96号
【注解4】(1)无效施工合同“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中的“合同约定”主要指与工程价款数额有关的约定(工程款计价方法、计价标准等);(2)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不属于可以参照适用的合同约定。——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852号
→【备注】施工合同无效不能参照合同中结算支付条件的约定(施工合同无效,约定的支付条件也无效)。
【注解5】无效合同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起算利息。——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注解6】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为鉴定报告出具时间(非无效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参考案例:(2011)民一终字第62号
【问题】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否超过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1)《九民会议纪要》第32条第2款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一般不应超过
摘要2:(续)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
【注解7】(1)承包协议系无效协议,对付款节点的约定亦归于无效;(2)按照法定应付款时间确定应付款起算日。——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49号
【注解8】无效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超运距、材料调价、人工调价依据约定不属于增减账调整的范围,参照约定执行。——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82号
【注解9】合同无效,但约定承包人承担办理文明施工许可证费用和建筑垃圾处置费参照约定执行。——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134号
【注解1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这并不排除各方在事后对清理结算方式另行协商;(2)各方对工程的结算方式已经协议变更,当事人主张仍按照无效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进行结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359号
【注解11】法院对无效合同约定固定价格可以考虑导致承包合同无效的原因酌定下降一定比例计取工程价款。——参考案例:(2010)民抗字第16号
【注解12】(1)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据实结算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款还高,故除双方达成结算合意外,应当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参考案例:(2013)民提字第59号;(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参考案例:(2011)民提字第235号
【注解13】无效合同固定总价约定缺乏事实基础并导致利益失衡应采用据实结算而非固定价|(1)无效合同比照有效处理的前提是当事人对权利义务进行充分协商、各自意志已充分表达,只有对合同履行的利益有了全面以及合理的预期才能够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2)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固定承包价缺乏事实基础并实际导致利益失衡,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根据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市场的重大变化重新议定工程价款具有合理性,原判决关于案涉合同执行固定价而非据实结算的认定缺乏事实根据。——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再135号
【注解14】政府补助款|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路基开挖难度大的政府专项补助款。——参考案例:(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019号
摘要1:解读:固定总价合同发生签证变更、设计变更、索赔或者不可抗力等情形,结算时应当据实调整合同价款。
【注释1】固定总价包含——(1)施工图总价;(2)清单总价;(3)施工图和清单共同构成总价。
【注释2】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比约定的工程范围有所增减,可在确认固定价基础上参照合同约定对增减部分进行结算,再根据结算结果相应增减总价款(不应对整各工程造价进行重新结算)。——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2款
【注释3】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工程预算漏项或错误如何处理?|(1)图纸包干——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清单包干——如双方约定承包人漏项或错误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得再行调整,由承包人负责;如未约定且承包人在报价时根据施工规范无法确定的则相应责任,仍然应由发包人承担。
【问题1】以划分界区的方式确定承包范围签订的固定总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时,承包人能否要求增加工程价款?|(1)固定总价以工程量固定为前提,固定价格的“风险”仅指商业风险,工程量不明确不属于商业风险,如果实际工程量超出双方签订合同时所测定工程量,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工程价款;(2)工程量不能固定就无法“价格固定”,双方对固定价格的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
【问题2】发承包双方签订“平方米包干”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但建筑面积未增加能否调整工程价款?——发包人变更设计属于变更合同行为,原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的条件和基础发生变化,不能以固定单价包干为由对增加工程量不予调整工程价款,发包人应就因设计变更导致增加的工程量向承包人增加价款(工程造价=按同一定额计算的变更设计后实际工程量造价/按同一定额加上的原设计造价×平方米包干单价×建筑面积)。
【注解】合同约定工程采用一次性包死价,虽然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工程量变更增加,但是双方在工程验收时约定包死价不作调整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增加工程款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4)徐民终字第04343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款结算依据如何确定|......固定价款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当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要考虑这种重大变化是否可以预见,以及能否导致订立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2014)吉民再字第14号
摘要1:解读:(1)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时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的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2)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时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问题】两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且无法判断实际履行合同以及最后签订合同时如何确定工程价款?——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且无法判断实际履行合同以及最后签订合同时,可以将两份施工合同之间工程价款的差价作为《民法典》第157条中规定的损失,结合当事人的缔约过错、已完工程质量、诚信原则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由各方按照过错程度分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
【注解1】实际履行合同“难以确定”参照最后订立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实际履行合同“无法确定”则应当进行鉴定|(1)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结算工程价款,但如果实际履行合同“难以确定”则可以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923号;(2)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且“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应进行鉴定。——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242号
【注解2】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时工程价款应参照约定较为明确的施工合同结算。——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962号
【注解3】因违反招投标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无效,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施工过程中实际履行的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参照此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具有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118号
【注解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参照实际履行合同认定工程价款。——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744号
【注解5】私下签订合同与中标备案合同不一致,但中标无效的,以实际履行合同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参考案例:(2013)民申字第572号
【注解6】(1)招投标前招标方与竞标人就已对案涉工程合同的实质性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才开始招标,而招标前签订协议的竞标人不出意外地中标,而中标后签订的合同仅用作备案,双方实际履行的还是中标前签订的合同的所谓招投标行为是典型的虚假招投标行为,不应认定为有效,由此签订备案合同无效;(2)因双方在中标之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将其作为双方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参考案例:(2013)民申字第01498号
【注解7】(1)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
摘要2:(续)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2)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注解8】当事人就同一工程签订的数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又难以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时,应依据公平原则,参照双方达成合意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合同结算工程款。——参考案例:(2013)民申字第1791号
→【备注】以后签订且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合同作为工程款计算依据。
【注解9】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时应当以反映双方价款结算一致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参考案例:(2015)民抗字第62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款结算依据如何确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通过双方订立合同的磋商过程、合同文字的表述、合同履行情况、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主张,以及各方面综合因素考虑,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能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款,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将依据定额结算工程款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固定价款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当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要考虑这种重大变化是否可以预见,以及能否导致订立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参考案例:(2014)吉民再字第14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数份工程价款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结合当事人的身份、签订合同目的、各方履行权利义务的情况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参考案例:(2021)黑民终45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当根据当事人工程款支付情况、结算协议等确定|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工程签订数份施工合同,在确定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时,应当将工程价款支付情况、签证单据、往来函件、结算协议等实际履行因素,与约定的相应实质性内容比对,并考量当事人在诉讼中关于实际履行施工合同的不同主张等情况,以此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依据。——参考案例:(2021)渝民终796号
摘要1:【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通过双方订立合同的磋商过程、合同文字的表述、合同履行情况、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主张,以及各方面综合因素考虑,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能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款,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将依据定额结算工程款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固定价款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当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要考虑这种重大变化是否可以预见,以及能否导致订立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
【关联索引】一审: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2013年4月3日);二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再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2013年10月28日);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482号民事裁定(2014年8月11日);再审判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民再字第14号民事判决(2015年3月19日)
摘要2:
- 日期: 01-10 08:1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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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能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款,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将依据定额结算工程款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注释】(1)无效合同约定工程款参照定额标准确定,应当参照双方约定计算工程造价;(2)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系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个人仍与其约定按照定额标准计算工程造价,应参照定额标准计算工程造价;(3)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额标准的情况下不应适用定额标准确定工程造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款结算依据如何确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通过双方订立合同的磋商过程、合同文字的表述、合同履行情况、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主张,以及各方面综合因素考虑,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能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款,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将依据定额结算工程款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固定价款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当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要考虑这种重大变化是否可以预见,以及能否导致订立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参考案例:(2014)吉民再字第14号
→【备注】(1)无效合同约定工程款参照定额标准确定,应当参照双方约定计算工程造价;(2)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系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个人的情况下,仍与其约定按照定额标准计算工程造价,现又以实际施工人无资质,不能取得具有相关资质企业相关费用为由主张间接费、利润等不应由实际施工人获得不予支持;(3)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额标准的情况下不应适用定额标准确定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