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以物抵债?
摘要1:以物抵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折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抵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注释1】清偿型以物抵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1)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性质——A.诺成合同(第27条第1款);B.新债清偿合同(以清偿原债务为目的而订立以物抵债协议);C.负担行为(第27条第4款)。
(2)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特殊成立要件——A.该协议订立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B.当事人必须对新债清偿达成一致(区别于原债务归于消灭的合同更新);C.原债务必须有效存在(有因合同)。
(3)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法律后果——A.协议成立后至履行前原债务与新债务处于并存状态;B.协议被适当履行后原债务同时消灭;C.协议未被适当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有权选择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4)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不导致物权变动(第27条第3款),但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书属于“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7条)。
【注释2】担保型以物抵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1)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行政——非典型担保合同(非让与担保合同)。
(2)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特殊成立要件——A.订立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B.当事人必须对”通过抵债变价以实现债权“达成合意;C.不得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让与担保)。
(3)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法律效果——A.具有变价受偿效力(第28条第2款第1句);B.流质、流押条款无效(第28条第2款第2句);C.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第28条第3款)。
摘要2:【注解1】在双方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后,若债权人未申请撤回起诉,而是申请二审法院出具调解书,此时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出具调解书,故法院不予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72.二审审理中,法院是否应就以物抵债协议出具调解书
【注解2】执行法院能否将被执行人拆迁补偿款的替代物房产不经评估拍卖程序直接交付申请人抵债?|执行被执行人拆迁补偿款的替代物房产仍须经过评估拍卖等法定变价程序,流拍后可以以物抵债。——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执监102号
【注解3】人民法院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裁定以物抵债的法定要件是“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只要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前,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同意,就不产生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执监172号
【注解4】抵押权人放弃以物抵债仍然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执监837号
【注解5】以股抵债可以请求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参考案例:(2019)浙0327民初6335号
【注解6】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合同。——参考案例:(2011)民提字第210号
【注解7】当事人签订具有结算和清理条款和以物抵债内容的《解除协议》以解除《合作协议》,后因以物抵债不能实现,债权人有权请求解除《解除协议》,因《解除协议》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具有独立性,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解除协议》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履行。——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1198号
【注解8】未达成以物抵债后不再执行的意思表示的申请以物抵债并非和解协议。——参考案例:(2024)最高法执监349号
【注解9】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与被执行人之间以物抵债待定系维护期合法权益的一种途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以此为由主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恶意串通逃避执行损害其合法权益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沪执复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