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笔记】死亡村民继承人对宅基地颁证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摘要1:解读: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死亡后,其继承人以应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为由主张与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颁证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注解1】(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当然由使用权人的继承人直接继承。(2)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以继承宅基地为由主张对宅基地使用权颁证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行申1160号
【注解2】当事人因继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从而与房屋所在土地的行政登记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3043号
【注解3】行政协议相对人身份及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认定|(1)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购买取得的房产属于双方共有财产,经一方认可后,另一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2)第三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否则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参考案例:(2019)豫14行终219号;(2020)豫行申600号
→【备注】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协议》签订于被继承人去世前,此时继承尚未开始,继承人无法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协议》的签订未对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侵害的危险,故其对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农村房屋后在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权利保护|1.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继承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占用农村宅基地,因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其依法以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登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受理。2.在全部继承人并未就遗产达成分割协议,也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部分继承人申请将相关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到自己名下,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的,相关登记机构依法进行审查。——参考案例:(2023)鲁01行终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