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视为解除”能否直接推定合同解除?

摘要1:解读:(1)《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视为解除”应理解为合同丧失约束力,但不能直接推定合同已经解除;(2)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涉及双方新的合意,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A.如合同继续履行(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通知或未答复对方但双方经自愿协商或以实际行为达成一致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即相当于恢复已丧失约束力的合同;B.如管理人在期限内决定解除合同则应当通知相对人。
【注释1】(1)基于《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的待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权不得在破产程序中实际行权,合同是否解除仍需待破产管理人确定后由破产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定夺;(2)满足《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视为解除”条件——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注释2】《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范意旨在于保护合同相对方的正当权益,限制管理人单方的合同选择履行权,避免管理人长期不对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作出决定,使合同处于不确定状态,损害合同相对方利益——《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视为解除”应理解为合同丧失约束力(推定管理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护合同相对人正当权益),目的在于限制管理人单方享有选择合同履行权的合理行使期限。
→【备注】《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意在保护合同相对方的正当权利,避免管理人长期不对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作出决定,使合同处于不确定状态,损害合同相对方利益。故该条规定限制的是管理人的合同履行选择权,即管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或答复合同相对方,管理人便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但不能直接推定解除合同,合同是否解除仍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55号
【问题】破产受理裁定与指定管理人时间不一致时如何确定“二个月”起算时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与指定管理人时间不一致的,管理人有权自被指定之日起2个月内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企业破产法》第18条是以第13条为基础,默认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即第18条“视为解除”的前提是管理人的履职)。

摘要2:【注解1】破产管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合同相对人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但不能直接推定解除合同,合同是否解除仍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55号
【注解2】(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未通知相对人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当然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仅视为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2)当事人主张合同已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两个月解除不能成立。——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1646号
【注解3】无论是《企业破产法》第18条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都是为了在破产程序中尽快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如管理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即丧失了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权利,而不是双方已经在持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管理人未明确通知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即推定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12)民提字第73号
→【备注】(1)破产管理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选择行使继履行合同即丧失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2)管理人未明确通知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而是双方已经在持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能推定解除合同。
【注解4】另外裁判观点认为|认定合同于破产时已法定解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15)民申字第17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