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什么是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摘要1:解读: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1)管辖——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法诉讼法》第194条第1款)。
(2)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民法诉讼法》第194条第2款)。
(3)判决——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民法诉讼法》第195条)。
(4)变更遗产管理人——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民法诉讼法》第196条)。
(5)撤销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民法诉讼法》第197条)。
【注释】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主体为利害关系人——(1)遗嘱执行人;(2)继承人;(3)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4)受遗赠等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5)债权人仅在因无人继承或无法确定遗产管理人等情况下为避免损害发生才可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摘要2:【注解1】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特别程序指定部分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要秉承有利于遗产处理的原则。——参考案例:(2021)闽0203民特224号
【注解2】遗产管理人的设定应有利于维护遗产状况|(1)设定遗产管理人的意义在于更好的维护好遗产状况,解决遗产争议及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遗产等纠纷正在另案继承诉讼纠纷审理过程中且尚未处置完毕、讼争遗产目前尚在被申请人控制管理下,申请人要求指定其为遗产管理人更不利于维护财产现状,也不利于解决双方的争议,故判决驳回申请。——参考案例:(2021)沪0114民特171号
【注解3】(1)在遗产管理人难以确定时,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以破解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处理程序;(2)民法典并未规定在没有继承人情况下居民委员会的当然遗产管理人资格,在居民委员会明确拒绝担任遗产管理人时,不应指定其为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不能以缺乏相应岗位、预算及权能为由拒绝担任遗产管理人。——参考案例:(2022)沪0115民特525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参考案例:(2022)苏0585民特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