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内容有哪些要求?

摘要1:解读1:根据《仲裁法》第65条规定——(1)仲裁调解书应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2)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机构印章。
解读2:根据《仲裁法》第67条规定——
Ⅰ.裁决书应当写明6个内容→(1)仲裁请求、(2)争议事实、(3)裁决理由、(4)裁决结果、(5)仲裁费用的负担和(6)裁决日期。
→【备注1】可以不写的内容——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Ⅱ.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机构印章。
→【备注2】可以不签名的仲裁员——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摘要2:【注解】仲裁员未签名(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均未签名),仅有仲裁委员会印章,该仲裁违反法定程序,应不予执行。——参考案例:(2023)晋执复2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