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债权人能否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债权?
摘要1:解读:(1)债权人可以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债权;(2)如该证人证言并非孤证,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摘要2:【注解】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符合常理的情况下并非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常年法律顾问作为证人证明其代表公司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债权,虽然常年法律顾问属于公司利害关系人,但其证言并非孤证,结合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后续保证人多次表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证以及其他事实,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参考案例:(2024)京民终1347号
→【备注】本案债权人系提过提过证人证言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债权(保证债权金额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