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双方违约能否适用违约金条款?

摘要1:解读:(1)双方违约时应当按照各自责任确定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的承担数额;(2)如果能够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须负更重的违约责任时该方当事人仍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金或违约损害赔偿的给付义务。

摘要2:【注解1】(1)合同中的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条款,不因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而不能适用。——参考案例:(2012)民一终字第67号;(2)双方对合同履行均存在不规范、不完全合乎要求的情况,对双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均不应予以支持(备注:此种情形应限于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场合)。——参考案例:(2007)民一终字第107号
【注解2】(1)由于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存在交叉,不能区分各自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段,根据各自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的求时间对工期迟延责任进行裁量。——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886号;(2)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存在违约行为且难以确定双方应承担责任大小和损失数额的,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工期逾期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3)民一终字第111号
【注解3】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8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