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发包人签订结算协议后还能否再向承包人主张工期违约责任?
摘要1:解读:除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保留权利外,发包人签订结算协议后无权再向承包人主张工期违约责任。——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97号
摘要2:【注解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就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否符合约定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索赔。索赔事项及金额,应在结算时一并核定处理。因此,除在结算时因存有争议而声明保留的项目外,竣工结算报告经各方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意见,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2)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没有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又以对方之前存在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97号
【注解2】另外裁判观点|(1)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建设工程结算时,其结算的内容是否包括延误工期索赔的事项,是否包括延误工期索赔的数额,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这属于合同自由的范畴,任何人不得干涉;(2)结算内容并不包括索赔数额这一项且特别注明“依据双方1998年6月16日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第32条之规定,本公司同意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为6225万元,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有关权利义务,双方仍按合同规定执行。”依据合同第十三条等条款提出延误工期索赔并无不妥,依法予以支持。——参考案例:(2004)民一终字第112号
【注解3】结算协议违约方承包方承担延误工期责任反而约定由发包方支付承包方索赔费用,发包人主张承包方承担工程延误违约金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