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是否仅限于书面形式?
摘要1:解读: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只要足以达到能够确认为其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程度即可,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注释1】(1)接受遗赠的主体——一般应由受遗赠人本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直接作出的可以由受其委托的人作出;(2)接受遗赠的形式——一般需为明示接受(可以是书面和口头方式),特殊情况下受遗赠人已以占有、使用等方式支配遗产也可视为其表示接受遗赠;(3)接受遗赠的表示对象——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向与继承或遗产存在较为密切关系之日作出均可(如继承人、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遗产管理人、见证人等),不要求向全部继承人均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注释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立遗嘱将遗产遗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1)不适用代位继承,仍应认定为遗赠,适用遗赠处理规则;(2)孙子女、外孙子女未在法定期间内接受继承应认定其丧失受遗赠的权利,但该孙子女、外孙子女仍然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的代位继承。
【注解】受遗赠人未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因而丧失受遗赠权?|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受遗赠人即表示接受遗赠,是合法受遗赠人。——参考案例:(2019)京民申3254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可向与继承或者遗产存在较为密切关系的人作出,包括继承人、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遗产管理人等。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只要足以达到能够确认为其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程度即可,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参考案例:(2021)沪01民终15342号
→【备注】受赠人本人应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表示——(1)表示形式可以是书面或是口头,甚至是通过特定的行为;(2)表示的对象只要和继承或遗产存在较为密切关系之人如继承人、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遗产管理人等均可。
★【人民法院案例库】受遗赠人部分接受遗赠,对于未接受的部分遗赠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分|受遗赠人可以部分接受遗赠,对于未接受的部分遗赠财产,该受遗赠人与其他继承人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按法定继承处分遗产,并非受遗赠人对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赠与。受遗赠人以其未接受部分遗赠系赠与为由,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行使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参考案例:(2022)沪02民终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