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合同解除通知书是否必须附明确合同解除事由?
摘要1:解读:《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未规定合同解除通知书是否必须明确合同解除事由。
【注解1】解除权有效行使的司法认定|合同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但对通知的理由是否正确及通知方式等均未规定。解除权的有效行使拟制为: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通知,并无其他条件的介入,故解除合同通知的理由正确与否,说与不说无异,通知方式明示、默示皆可,且即便有过错亦不当然排除当事人的解除权,故无以立法方式明确之需求。不设置,不属于立法疏漏。——参考案例:(2008)宿中民二终字第339号
【注解2】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指导案例180号
【注解3】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对于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理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另行提出的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3)京民申3433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请求权人对同一诉讼请求提出多个不同的支持其主张的法律规范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1.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法上有多个合同解除的法律规范,当事人一并主张多个法律规范支持其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纳入审理范围,不能要求当事人仅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律规范或者放弃适用其他法律规范。2.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如果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适用法律规范顺序的选择。当不具备前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查是否具备后一顺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当认定符合一项法律规范适用条件且请求权成立时,即可作出裁判,对后位的法律规范不再进行审理。当事人未选择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时,应当按有利于请求权人的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顺序。3.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政策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调整,导致当事人对相关土地进行商业开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