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如何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
摘要1:解读:(1)通常情况下,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得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2)如果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低于该30%标准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不足上述30%标准。
【注释】(1)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该竞业限制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2)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补偿,用人单位没有支付,该竞业限制协议在解除之前对劳动者仍然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仍然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摘要2:【注解1】未约定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付经济补偿金。——参考案例:(2015)二中民终字第01804号
【注解2】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低于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不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仅仅产生法院确定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时予以调整的法律后果。——参考案例:(2015)二中民终字第01804号
【注解3】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按照工伤受伤之前的正常月工资计算。——参考案例:(2017)京民再80号
【注解4】(1)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包含在每月工资报酬中不符合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17)京民再80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6630号;(2)合同只约定在合同期内发放竞业保障工资,未按法律规定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约定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参考案例:(2019)黔01民终3638号
【注解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违约金没有依据。——参考案例:(2017)京民再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