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如何认定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合同解除权之主要债务?

摘要1:解读:《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主要债务”(主债务)的判断标准——(1)主给付义务属于主要债务;(2)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通常不构成主要债务,但对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的(不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也可以构成主要债务。
【问题】迟延履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能否行使合同解除权?——迟延履行对债权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的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注释】(1)债务人迟延履行全部债务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2)债务人仅迟延履行部分债务,应视该部分债务是否构成主要债务以决定是否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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