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工程缺乏施工资料能否进行造价鉴定?
摘要1:解读:(1)工程缺乏施工资料将导致无法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2)法院可以依据现有证据以及双方认可的证据综合确认工程造价或者参照相似工程确定工程造价。
【注解1】因承包人无法备齐可供开展鉴定的材料,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而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数额的不利后果应由承包人承担。——参考案例:(2022)闽民终1728号
【注解2】施工资料丢失无法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时可以参照相邻地区相似工程的造价来确定工程造价。——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522号
【注解3】因欠缺造价鉴定的客观条件,法院可以依据现有证据以及双方认可的证据综合确认工程造价。——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1275号
【注解4】因无法提供完整材料且施工现场已经清理缺乏进行司法鉴定的条件,法院根据接近的数值确定工程量。——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673号
【注解5】工程单价和工程总量不明,承包人不能证明施工量且鉴定机构也无法对施工量作出鉴定结论时,法院可以从矛盾实质化解、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角度出发,以查证的承包人垫资款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基础。——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2153号
【注解6】(1)工程价款数额需要工程单价和工程总量两个变量确定后才能计算;(2)当事人主张工程价款应对工程单价及工程量承担举证责任,如双方未约定单价、无法区分工程量且鉴定机构无法作出准确鉴定结论,应由举证不能的一方(通常为承包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3)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以及垫资款(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关联合同内容等因素(主要是利润情况),在合理裁量范围内酌情确定工程款。——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2148号
→【备注1】(1)未约定工程单价和工程量不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法院在工程单价和工程量不明且无法鉴定时可以垫付款为基础+合理利润酌情确定工程款。
→【备注2】该案无法鉴定并非因工程单价不明确(单价不明确可以采取市场价或定额价),而是因为无法核算工程量及最终造价导致无法鉴定。
【注解7】对部分确实发生的施工,仅以施工量无法计量为由对相应工程价款未予支持不妥。——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52号
【注解8】一审中虽未启动鉴定程序,但承包人在二审法院释明后仍未完成举证责任,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承包人的
摘要2:(续)诉求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并予以驳回,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1326号
【注解9】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其提供的鉴定材料,法院不宜自行认定其必然导致司法鉴定不能完成,依法应先准许鉴定申请,再将鉴定材料交由司法鉴定机构判断是否满足鉴定需要。——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4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