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执行和解协议与执行外和解协议效力有哪些区别?
摘要1:解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8条、第9条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执行和解协议裁定中止执行和作执行结案处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提起执行和解协议诉讼(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之规定,执行外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和解协议效力,而只能由被执行人根据执行外和解协议提起执行行为异议,由法院作出处理。
【注释1】被执行人依据执行外和解协议要求中止执行需要另行提出执行异议。
【注释2】(1)执行和解协议与普通民事合同不同,执行和解协议具有一定公法上的效力,可以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具有终结执行程序的法律效力;(2)现有规定不承认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不能依据和解协议对其强制执行,原则上应根据债权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者通过另行诉讼解决执行和解协议纠纷。
【注释3】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有使和解协议直接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的意图|(1)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只要共同向法院提交或一方提交另一方认可就构成执行和解,法院可以据此中止执行;(2)双方没有将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提交给法院的意思,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效果,被执行人依据和解协议要求中止执行需要另行提起执行异议。——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执监612号
【注释4】(1)执行外和解协议不能自动对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当事人仍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被执行人以执行外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可以参照《执行和解规定》第19条规定对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进而确定是否终结执行。
【注释5】执行外和解协议包括——(1)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法院的和解协议;(2)一方当事人单方提交其他当事人并未书面认可的和解协议。
【注释6】执行外和解协议不成立执行和解,法院不能直接裁定中止执行|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19条规定,(1)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2)法院裁定中止执行——A.执行外和解协议正在履行当中;B.执行外和解协议未届履行期限。(3)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继续执行:执行外和解协议虽已成立但被执行人并未实际履行和解协议。
摘要2:【注释7】执行外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由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提出异议。
【注解】和解协议达成后已经被执行法院知悉并导致了原判决事实上的中止执行属于执行和解协议而非执行外和解协议|双方虽未向执行法院共同提交过书面《和解协议》,但执行法院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事实上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和解协议》双方自行私下沟通、安排还款、收款事宜,均未要求执行法院继续强制执行,对执行法院中止执行均未否认。《和解协议》达成后已经被执行法院知悉并导致了原判决事实上的中止执行,《和解协议》属于执行和解协议而不是执行外和解协议。——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执监612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被执行人正在按照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中止执行|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开始前达成的和解协议系执行外和解协议。达成执行外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又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于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参考案例:(2024)鲁10执复33号
→【备注】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2条、第19条规定,一般将涉及强制执行的和解协议分为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外和解协议——(1)执行和解协议的要件包括双方达成合意和提交执行法院;(2)执行外和解协议是执行过程中或执行程序开始前达成但未向法院提交的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