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何支付工程价款?

摘要1:解读: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1)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以国家标准为依据而非以合同约定标准为依据),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2)实际施工人所完成的建设工程达到国家标准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较高标准,实际施工人所获得的工程价款相对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应相应减少。
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竣工验收不合格,应当依照违约责任处理,而不再参照无效合同且竣工验收不合格规定处理。
【注解1】合同无效时,“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指参照合同有关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算标准,不包含支付条件。——参考案例:(2013)民一终字第93号
【注解2】(1)无效合同“参照合同约定”仅限于合同中对工程价款计算标准的约定;(2)无效合同付款条件条款也应认定为无效。——参考案例:《福建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三|建工合同无效情形下付款条件有效与否的认定
【注解3】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而不包括违约金。——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96号
【注解4】(1)无效施工合同“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中的“合同约定”主要指与工程价款数额有关的约定(工程款计价方法、计价标准等);(2)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不属于可以参照适用的合同约定。——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852号
→【备注】施工合同无效不能参照合同中结算支付条件的约定(施工合同无效,约定的支付条件也无效)。
【注解5】无效合同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起算利息。——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注解6】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为鉴定报告出具时间(非无效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参考案例:(2011)民一终字第62号
【问题】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否超过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1)《九民会议纪要》第32条第2款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一般不应超过

摘要2:(续)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
【注解7】(1)承包协议系无效协议,对付款节点的约定亦归于无效;(2)按照法定应付款时间确定应付款起算日。——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49号
【注解8】无效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超运距、材料调价、人工调价依据约定不属于增减账调整的范围,参照约定执行。——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82号
【注解9】合同无效,但约定承包人承担办理文明施工许可证费用和建筑垃圾处置费参照约定执行。——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134号
【注解1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这并不排除各方在事后对清理结算方式另行协商;(2)各方对工程的结算方式已经协议变更,当事人主张仍按照无效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进行结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359号
【注解11】法院对无效合同约定固定价格可以考虑导致承包合同无效的原因酌定下降一定比例计取工程价款。——参考案例:(2010)民抗字第16号
【注解12】(1)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据实结算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款还高,故除双方达成结算合意外,应当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参考案例:(2013)民提字第59号;(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参考案例:(2011)民提字第235号
【注解13】无效合同固定总价约定缺乏事实基础并导致利益失衡应采用据实结算而非固定价|(1)无效合同比照有效处理的前提是当事人对权利义务进行充分协商、各自意志已充分表达,只有对合同履行的利益有了全面以及合理的预期才能够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2)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固定承包价缺乏事实基础并实际导致利益失衡,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根据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市场的重大变化重新议定工程价款具有合理性,原判决关于案涉合同执行固定价而非据实结算的认定缺乏事实根据。——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再135号
【注解14】政府补助款|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路基开挖难度大的政府专项补助款。——参考案例:(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