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是否需要承担逾期竣工赔偿责任?

摘要1:解读: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在认定无效之前双方在履约时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承包人逾期竣工,导致发包人逾期交房并向第三人赔偿的,承包人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1】(1)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承包人赔偿工期延误损失;(2)但仅包括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对于尚未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损失不能主张,待以后损失确定了再另行主张。
【注释2】(1)停、窝工事实的发生与合同效力无关的,按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相关损失;(2)停、窝工发生源于合同无效,应根据双方对于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分担相关损失。

摘要2:【注解1】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因资料问题不能顺利验收及备案造成损失各担一半。——参考案例:(2019)皖民申2353号
【注解2】(1)施工合同无效时不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施工方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参照无效合同的相关约定确定工期延误的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17)闽民再210号;(2)无效施工合同中支付逾期工程款违约金的约定亦认定无效。——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612号
【注解3】无效施工合同可以根据过错参照适用工期延误违约金约定|施工合同无效则延期竣工违约金不能当然被采纳,承包人应当支付适当的工期延误损失,可以根据双方过错参照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数额酌定工期延误损失责任。——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5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