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无效施工合同发包人对承包人造成工程质量责任是否分担责任?

摘要1: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3款“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无效合同发包人仅因对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损失有过错才承担过错责任;(2)无效合同的工程质量问题系施工造成的,与合同无效并无因果关系,无效合同发包方无须因合同无效而分担工程质量损失。——参考案例:(2020)京02民终5197号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无效合同赔偿损失的举证责任包括:A对方过错;B.损失大小;C.过错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第2款规“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即只有损失大小才可以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确定。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