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确认劳动关系竟然适用申请仲裁时效1年期间?

摘要1:【要旨】劳动关系确认之诉适用时效制度,即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当事人超过1年申请仲裁时效期间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解读】(1)《民法典》第198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3)因此,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属于特殊规定,即使是确认之诉的劳动争议仲裁也应当适用1年时效期间规定。
【注释】另外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确认之诉)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摘要2:【注解1】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提起劳动仲裁有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参考案例:(2022)闽0102民初2270号;(2018)闽01民终5382号
【注解2】劳动争议已过仲裁时效但未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参考案例:(2021)陕民申1839号
【注解3】因补缴社会保险和缴费年限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参考案例:(2024)鲁06民终310号
→【备注】以补缴社保为目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