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继承纠纷当事人能否请求亲子关系鉴定?

摘要1:解读:(1)继承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亲子关系鉴定以确定存在亲子关系来确认其为继承人;(2)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体只有父或母,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提出亲子鉴定请求并非适格主体,其他人请求通过亲子鉴定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来排除继承人资格不予支持。
【注解1】当事人通过亲子鉴定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参考案例:(2015)成民终字第2731号
【注解2】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2.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指导案例5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请求亲子关系鉴定的主体资格|1.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父母与子女是否具有亲子关系问题时,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限定提起亲子鉴定的主体资格,对于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的亲子鉴定请求不予支持。2.父母在自然灾害中死亡,虽然有关灾害处理形成的亲子鉴定原始材料可能客观存在,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仍应考虑亲子鉴定意见对未成年人心理、身份认同及家庭关系产生的影响,在科技与人文的平衡中坚持以人为本;在已有父母子女关系合法登记的基础上,对涉及遗产继承等争议的其他人提出的以亲子鉴定意见排除父母与子女亲子关系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4)川民申字第856号
→【备注】(1)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体,只有父或母,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提出亲子鉴定请求的,并非适格主体。(2)血缘关系并非法律上认定父母子女关系的唯一条件,无论父母子女关系是自然血亲还是拟制血亲形成的,均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案例库】财产纠纷中DNA鉴定申请的伦理司法审查|在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获取更多遗产份额而提出DNA鉴定申请,如该DNA鉴定申请不符合包括知情同意原则、隐私保密原则、不伤害及尊重原则在内的伦理原则,会严重伤害已逝者的尊严,违背华人社会的传统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则该申请不应被许可。人民法院应慎重考虑以DNA鉴定解决争议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妥善对待司法技术和伦理道德价值冲突,作出符合道德伦理价值判断的公

摘要2:(续)正审判。——参考案例:(2020)闽02民终4952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亲缘关系鉴定在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审查认定中的应用|1.亲缘关系鉴定,是指依据遗传学的基本原理,采用现代化的DNA分型检测技术来综合评判争议个体之间是否存在亲生、隔代或其他血缘关系。亲缘关系鉴定意见提供的是一种大范围概念上血缘关系,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唯一的指向性,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血缘关系,但不足以证明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从证据的效力上看,叔侄关系的亲缘关系鉴定无法单独作为证明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属于间接证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2.在非婚生子女主张作为继承人的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已去世,无法与该非婚生子女进行亲子鉴定。若结合亲缘关系鉴定意见和其他在案证据、客观情况,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可以认定存在亲子关系。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内人工受孕离婚后所生子女的继承权保护|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若女方于婚姻存续期间受孕成功,即使子女出生时间发生在双方离婚之后,或者所生子女与一方或双方不具有血缘关系,仍应当认定所生子女系双方的婚生子女。该子女在其父或母去世后具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其监护人不得擅自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