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被执行人公民死亡应如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公民死亡(宣告死亡),可以申请变更、追加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注释1】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执行法院能否直接执行遗产?——(1)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2020年新修改第10条第1款删除该规定(但2022年修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3条仍然规定“继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2)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应当追加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而不能直接执行遗产(另外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3条直接执行遗产)。
【注释2】被执行人自然人死亡后未经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程序不得直接执行遗产——(1)《民法典》第1145条至1148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2)《民事诉讼法》专节规定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只要继承开始后都存在遗产管理人;(3)《变更、追加规定》第2条、第10条以”遗产管理人“取代了“遗嘱执行人”,并且删除了原第10条直接执行遗产的规定;(4)据此,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为其他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未经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程序不得直接执行遗产。
【注解1】自然人被执行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执监116号
【注解2】被执行人死亡后变更适格主体的审查规则|被继承人生前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也没有推选遗产管理人,且共同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此时应当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并在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参考案例:(2021)京0115执异112号
【注解3】被执行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表示放弃遗产继承还能否追加其继承人为被执行人?|(1)被执行人的继承人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未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有遗产,也放弃继承”,上述意思表示均已记录在案,申请执行人关于继承人没有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其已继承了遗产的主张不能
摘要2:(续)成立;(2)被执行人的继承人亦已明确放弃继承遗产,申请执行人主张追加被执行人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1834号
→【备注】继承人在庭审中表示放弃继承并记入笔录的,可否视为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的“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注解4】被执行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放弃继承,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被执行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作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苏0612执异8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被执行人死亡后变更适格主体的审查规则和程序适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的,虽然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遗产,法院也应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而不是直接执行遗产。即法院的执行不能绕过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可以吸收合并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相较于前置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而言,在变更追加程序中融合审查指定遗产管理人事实,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利于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周期。两个程序都是非诉程序,融合审查既符合诉的合并理论,也契合一次性实质解决纠纷的理念。——参考案例:(2021)京0115执异112号
→【备注】被执行人死亡后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可以申请变更民政局为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案例库】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中,被执行人死亡,其继承人继承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并已经另案生效裁判所确认,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变更该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并在其继承的包括债权在内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23)宁04执复1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继承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应以其继承的遗产范围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承担清偿责任|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的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应以其继承的遗产范围为限,在没有证据证明有其遗产或其遗产的变价款已转化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时,不宜对被执行人名下个人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2.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已取得财产利益的处分行为。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全部遗产后,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前提不存在,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参考案例:(2021)京01执复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