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被挂靠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摘要1:解读: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不予支持。
【注释】出借资质的被挂靠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具有诉权,但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注解1】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3)苏审三民申字第333号
【注解2】挂靠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发包人不是适格被告,不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205号
【注解3】(1)挂靠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2)被挂靠人(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269号
【注解4】(1)被挂靠方仅负有将收取的工程款支付给挂靠方的义务而非与发包人承担共同付款责任;(2)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方)已取代名义上的承包人作为实际承包人与发包人成立事实上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应当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
【注解5】(1)是否存在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不影响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5316号;(2)被挂靠人是施工合同相对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有权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范围内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直接主张工程款并不能因此排除承包方依据合同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2022号
【注解6】(1)被挂靠人缺乏与发包人形成建工关系的意思表示;(2)挂靠人是工程款的实际权利主体,有权与发包人进行有效结算,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885号
【注解7】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同意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应支持发包人诉求。——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52号
【注解8】(1)如果发包人订立和履行合同不知道为挂靠,施工合同关系成立于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则被挂靠人可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2)如果发包人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为挂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且被挂靠人未实际参与工程施工,发包人也未与被挂靠人结算工程款,则实际施工合同关系直接建立于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被挂靠人不能请求支付工程款。——参考案例:(2021)湘民终1186号
【注解10】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人同时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工程确由实际施工人施工或

摘要2:(续)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形成是事实上施工合同关系,应判决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不宜再以合同相对性为由判决发包人向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参考案例:(2021)豫民申9871号
【总结1】被挂靠单位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裁判观点:
(1)第一种裁判观点: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269号;(2013)苏审三民申字第333号;(2010)郑民四终字第520号
(2)第二种观点:被挂靠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96号;(2020)最高法民终1131号
【总结2】(1)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时明知挂靠事实,挂靠人可以根据事实合同关系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2)发包人在订立施工合同时不知道挂靠关系存在且事后也未表示接受实际施工人挂靠事实的事实,应由签订合同的承包人(被挂靠人)依照合同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挂靠人的工程款权益根据其与承包人之间的挂靠协议等事实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出借资质的承包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96号
→【备注】出借资质≠丧失诉权。
【注解11】被挂靠人起诉发包人后法院判决发包人支付被挂靠人工程款,挂靠人又起诉被挂靠人并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确认挂靠人在被挂靠人起诉发包人民事判决中享有权利中部分工程款,因判非所请且判决确认的标的系另案生效判决书中的工程款数额(处于不确定状态且未明确责任承担主体),无法执行,应裁定再审。——参考案例:(2022)豫民申1000号
【注解12】被挂靠人作为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无效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参考案例:(2014)吉民再字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