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被继承人生前继承人能否放弃继承权?

摘要1:解读:被继承人生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无效。
【解析】(1)被继承人生前(即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单方作出的放弃继承声明通常无效;(2)但在特定协议(如分家析产协议)中包含放弃继承内容时,该承诺可能对继承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注释】(1)被继承人生前,继承人作出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2)继承人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重新作出是否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摘要2:【注解1】继承人在明知被继承人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顾的情况下签订《声明书》,明确表示对被继承人去世后的所有财产和继承权无条件的自愿放弃,该《声明书》合法有效,无权要求分得遗产。——参考案例:(2021)粤01民终12729号
【注解2】被继承人生前放弃继承权没有意义。——参考案例:(2021)川01民终2883号
【注解3】《房屋继承权协议书》约定“林某1一家自三明搬回,经兄弟姐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父亲一套63.4拼房米的公房(亭下路34号户主林和堂)由林某1一人继承,其他兄弟姐妹都自愿放弃各自的房产继承权。现特订此协议,即日起生效”,系各方当事人对将来可能取得的财产所达成的协议。现继承事实已经发生,协议上的当事人依法可取得讼争财产,应按《房屋继承权协议书》约定履行。——参考案例:(2019)闽01民再36号
【注解4】(1)各自遗产双方互不继承的遗产处分内容系双方各自以对方的相同内容的允诺为条件而作出的允诺,属于双方之间相互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致,故该份协议书属于被继承人生前与原告就继承事宜所订立的合同,而非作为没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的遗嘱;(2)系争协议书中的内容系被继承人与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相关内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故系争协议书合法有效,对作为合同当事人之一的本案原告具有法律拘束力,原告应按协议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撤销、解除协议书,故本院对被告要求按系争协议书继承分割系争房产的请求予以支持。——参考案例:(2010)虹民一(民)初字第27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