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导致要约失效?
摘要1:解读:(1)《民法典》第476条未规定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导致要约失效;(2)除非合同具有人身履行性质、要约中含有或推定含有相反的意思、知道对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的情形外,丧失行为能力原则上并不导致要约失效。
【注释】承诺的权利是这一种资格或者法律地位,不得作为继承的标的,也不得由受要约人转让给他人。
摘要2:
摘要1:解读:(1)《民法典》第476条未规定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导致要约失效;(2)除非合同具有人身履行性质、要约中含有或推定含有相反的意思、知道对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的情形外,丧失行为能力原则上并不导致要约失效。
【注释】承诺的权利是这一种资格或者法律地位,不得作为继承的标的,也不得由受要约人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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