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诉讼保全案件如何分工?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8条、第19条规定,(1)保全审查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负责审查(A.采取保全措施后,案件进入下一程序的,由有关程序对应的受理部门负责审查;B.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进行续行保全的,由作出该判决的审判部门作出续行保全裁定);(2)保全措施由实施保全的部门负责执行。
摘要2:【注解】(1)《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诉前、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由立案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移交执行局执行。”(2)应以《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