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违约方承诺宽限期能否构成《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合理期限?
摘要1:解读:违约方提出宽限期且被守约方接受可构成《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规定“合理期限”(合理宽限期)。
【注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合同解除权之“合理期限”主要包括三种期限——(1)债权人单方设置的合理宽限期;(2)债权未设置宽限期情形下由法院认定的合理宽限期,包括违约方提出宽限期且被守约方接受的合理宽限期;(3)单行法对合理宽限期的特殊规定(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规定的3个月合理宽限期、《技术合同解释》第15条规定的30日合理宽限期)。
摘要2:【注解】违约方提出宽限期且被守约方接受可构成合理宽限期。——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3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