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是否仍按原约定下浮率下浮?

摘要1:问题: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施工合同约定的下浮比例是否仍然执行?
解读:(1)在同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下浮率多少与取费标准高低直接相关,一般来说取费标准越高下浮率就越高;(2)如果工程造价鉴定改变取费标准则之前约定的下浮率也失去了计价基础,下浮率的约定已不再适用。
→【备注】如果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改变了原来的计价基础,合同约定的下浮比例不再执行——(1)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下浮是建立在按原合同约定标准取费及由此计算的工程造价基础上,如果改变了合同约定取费标准则下浮率就失去计价基础;(2)施工合同约定取费标准发生变化时鉴定造价不应再执行原工程造价下浮的约定。
【注释1】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9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之规定,鉴定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进行鉴定时应当执行施工合同约定下浮比例。
→【备注】当事人在施工合同可以约定“双方发生争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采取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无论鉴定机构是否采用本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本合同约定的下浮比例仍然执行”。
【注释2】工程造价下浮,工程修复费用不应下浮——承包人承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修复费用属于违约责任,与工程结算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按照工程造价下浮率计算工程修复费用。
【问题】材料退价是否应下浮?|材料退价是指在承包人的工程造价中扣回发包人甲供材的价款——(1)施工合同特别约定工程造价下浮前先予扣除甲供材价款,材料退价的价格不应下浮;(2)施工合同无特别约定则材料退价应按工程造价下浮比例的同比例下浮。

摘要2:【注解1】双方约定的让利是在合同价款基础上进行的让利,双方并未约定以鉴定工程价款为基数再让利,主张鉴定价款让利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890号
【注解2】结算条款采用包干价格,双方达成下浮合意的前提条件为“在此总价”即包干的价格基础上,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改变了下浮合意的前提条件,关于工程总造价不应下浮5%的主张予以支持。——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
【注解3】合同约定的财审下浮比例不适用造价鉴定价|虽然合同约定结算价以财评中心审核价下浮一定比例确定,但诉讼委托造价鉴定不能在鉴定价基础上进行下浮。——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249号
【注解4】鉴定意见采纳无效合同中约定让利条款(属于结算条款)认定工程造价并无不妥。——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2226号
【注解5】施工合同无效,经过造价鉴定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造价扣除税费后下浮10%结算工程价款。——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808号
【注解6】仅约定全部工程造价优惠率但未明确约定施工部分工程造价是否优惠,当事人主张未完工程的施工部分造价优惠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5)民申字第739号
【注解7】下浮约定未被双方有效确认或对方否认,司法鉴定不适用下浮比例。——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3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