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部分供货的违约方能否以合同僵局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收回货款?
摘要1:解读:继续履行合同对违约方明显不公平,守约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同时又拒绝解除合同有违诚信原则,合同僵局情形会造成违约方因未履行全部交货义务而无法获得已履行部分的相应对价,继而导致双方利益的失衡,故违约方有权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收回已履行交货部分货款。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的认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在债权人于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违约方亦有权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合理期限的识别路径为当事人事先约定、事后补充约定、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以及参照法律规定。合理期限应符合当事人的预期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标准,综合涉案合同的种类、标的、性质、目的、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等因素,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合理期限经过应导致违约方受保护法益处于无法实现的状态、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明显不公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情形。——参考案例:(2021)沪01民终2526号
→【备注】(1)守约方长期怠于向违约方主张履行的行为已构成“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的除外情形;(2)合同僵局情形会造违约方因未履行全部交货义务而无法获得已履行部分的相应对价,继而导致双方利益的失衡,故违约方有权起诉请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