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证人资格】

证据种类

摘要1:证据种类是指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

摘要2:【目录】问题01|什么是证据种类? 问题02|心理测试结果是否属于法定证据种类?问题03|证据线索是否属于法定证据种类?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人

摘要1: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
问题01|什么是证人和证人资格?问题0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证人?其证人证言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5|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否成为证人?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6|具有品格瑕疵、品格缺陷的人能否成为证人?其证言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7|证人种类有哪些?问题08|哪些人不能成为证人?问题09|什么是证人伪证制裁?问题10|对证人合法权益保护及妨碍行为制裁有哪些规定?

摘要2:【注解】根据《证据规定》第90条规定,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是否相当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对智力发育的要求程度,结合证人的年龄、生理、性格、习惯、受教育的条件和程度,需作证实物的客观环境、条件等综合认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1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证言的认定

证人证言

摘要1: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或证词(书面陈述)。
问题01|什么是证人证言? 问题02|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如何认定?问题03|证人出庭作证后能否撤回证词?

摘要2:【注解1】人证属于言词证据,有易变的特点,在没有其他种类证据予以佐证情形下,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参考案例:(2015)民二终字第96号;(2016)最高法民申2519号
【注解2】法院调取的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与当事人提供的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谁的证明力更强、更应被法院采信?|(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证人证言属于书证的一种);(2)法院调取的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在证据证明力方面明显强过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应当采信文书公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参考案例:(2014)民申字第1987号
【注解3】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符合常理的情况下并非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常年法律顾问作为证人证明其代表公司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债权,虽然常年法律顾问属于公司利害关系人,但其证言并非孤证,结合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后续保证人多次表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证以及其他事实,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参考案例:(2024)京民终1347号
【注解4】以证人证言来证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几无作用。——参考案例:(2023)新40民终201号
【注解5】《询问笔录》系当事人员工单方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未经生效裁判所认定,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缺乏证明力。——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3029号

证据质证

摘要1: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在法庭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质疑、说明、辩驳的活动。
【质证的规则】;【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质证的程序】;【当事人陈述的处理】;【当事人接受询问】;【当事人具结】;【当事人拒绝人民法院询问的后果】;【证人资格】;【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证人出庭作出的处理】;【证人具结制度】;【证人作证方式】;【证人连续陈述】;【询问证人】;【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计算标准、预交和支付】;【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的条件】;【书面证言和视听资料证言的审查】;【证人保护和伪证制裁】;【鉴定人出庭的准备和要求】;【鉴定人对异议及询问的答复】;【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对鉴定人的询问】;【专家辅助人的申请和通知】;【专家辅助人询问以及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
问题01|什么是证据质证?问题02|视为质证过的证据包括哪些?问题03|什么是质证顺序?问题04|涉密和涉隐私证据如何质证?

摘要2:【注解1】组织质证时仅有一名合议庭成员参加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045号
【注解2】庭审质证中对证据未提出异议将导致该事实被法院认定。——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4号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

摘要1: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业务经营范围由法人授权(具体体现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保证行为不属于法人常规经营范围及分支机构授权经营范围,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本身不具备保证人资格。

摘要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2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2号
【提示】民营医院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涉案医院为合伙企业、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从事保证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属上述规定中的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等问题的复函【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等问题的复函(1959年6月22日 法研字第12573号)
【摘要】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公民不论他与案件有无直接利害关系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在衡量他的证言时,应当对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一点,加以斟酌,采纳他的证言时需要慎重,真实可靠的证言仍可采用。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废止

【典问】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法人能否提供担保?

摘要1:解答:
1.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2.根据根据《民法典》第683条第2款之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
(1)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2)在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的担保合同有效: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的担保合同有效;
(3)公益设施以外财产设立担保物权的担保合同有效: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的担保合同有效。
【注解1】以公益为目的非营利性单位不具有保证人资格——以公益为目的非营利性单位(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保证合同绝对无效。
【注解2】以公益为目的非营利性单位除不具有保证人资格外,具有部分担保资格:
(1)具有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的担保资格——以公益为目的非营利性单位(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在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的担保合同有效:A.在购入益设施时,出卖人为担保价款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B.在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公益设施时,出租人为担保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2)具有公益设施以外财产设立担保物权的担保资格——以公益为目的非营利性单位(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公益设施以外财产设立担保物权的担保合同有效;
(3)除此之外,不具有其他担保资格,其他担保合同无效。

摘要2:【注解3】营利和非营利区别:(1)凡是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都属于营利性机构(属于市场主体),应当具有担保的能力或者资格;(2)凡是不是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都属于非营利性机构,非营利性机构当中只有公益性的非营利性机构不具有担保能力或者资格。
【注解4】《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未规定在公益设施上为担保购入该公益设施的价款而设定抵押权,应当认为不得用公益设施设定抵押(抵押合同无效)。
【注解5】公益设施的收费权是基于公益设施产生的收益,也是公益性的,不属于《民法典》第440条规定的可以质押的财产权利。

《民法典》继承精解

摘要1:【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如何认定继承开始时间?如何认定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先后顺序?2.什么是遗产?3.什么是继承方式及顺位、接受继承和放弃继续、继承权丧失和恢复、受遗赠权丧失、继承权丧失可诉性?【第二章法定继承】1.什么是法定继承?2.什么是代位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1.什么是遗嘱继承?2.什么是自书遗嘱?3.什么是代书遗嘱?4.什么是打印遗嘱?5.什么是录音录像遗嘱?6.什么是口头遗嘱?7.什么是公证遗嘱?【第四章遗产的处理】1.什么是遗产管理人?2.什么是继承通知和遗产保管义务?3.什么是转继承?4.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的遗产分割?5.什么是胎儿预留份?6.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7.什么是遗产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规则?8.什么是无人继承遗产归属?

摘要2:D1119【继承编的调整范围】;D1120【继承权受国家保护】;D1121【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D1122【遗产的定义】;D1123【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D1124【继承的接受和放弃】;D1125【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D1126【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D1127【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D1标签】→D1128【代位继承】;D1129【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D1130【遗产分配的原则】;D1131【酌情分得遗产权】;D1132【继承处理方式】;D1133【遗嘱处分个人财产】;D1134【自书遗嘱】;D1135【代书遗嘱】;D1136【打印遗嘱】;D1137【录音录像遗嘱】;D1138【口头遗嘱】;D1139【公证遗嘱】;D1140【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D1141【必留份】;D1142【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D1143【遗嘱的实质要件】;D1144【附义务遗嘱】;D1145【遗产管理人的选任】;D1146【遗产管理人的指定】;D1147【遗产管理人的职责】;D1148【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D1149【遗产管理人的报酬】;D1150【继承开始后的通知】;D1151【遗产的保管】;D1152【转继承】;D1153【遗产的认定】;D1154【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D1155【胎儿预留份】;D1156【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D1157【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D1158【遗赠扶养协议】;D1159【遗产分割时的义务】;D1160【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D1161【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D1162【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D1163【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代书遗嘱

摘要1:代书遗嘱要件(民法典第1135条);遗嘱见证人(民法典第1140条)
【注释】立遗嘱人为盲人,不会书写,代书遗嘱由遗嘱人按手印,代书人和见证人均签名并书写日期,见证人另用手机对整个立遗嘱过错进行了录音录像,代书遗嘱有效。

摘要2:【注解】“有利害关系的人”在遗嘱继承案件中的适用|(1)“有利害关系的人”在我国民法领域通常分为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人,二者具有较高的经济依存度及关联性。(2)代书人与本案中的各方当事人均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并非只与继承人存在亲属关系,故无法认定与当事人的某一方存在利害关系,不应认定为继承法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人。(3)“同学”的范围较为广泛,且未有证据证明其与受遗赠人存在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不应认定为继承法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参考案例:(2018)京01民终8637号

打印遗嘱

摘要1:打印遗嘱是指遗嘱的内容是由打印机等机器设备打印而成的遗嘱。
【解读】出于尊重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日期为可以明确年、月、日的日期,应认为符合打印遗嘱形成时间的形式要件。
【注释1】打印遗嘱的立遗嘱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名(仅在立遗嘱人处按指模),两位见证人签名后没有注明年、月、日,录制的视频中也没有出现两位见证人的肖像。视频虽然记录了立遗嘱人在遗嘱上按指模的过程,但未记录见证人在立遗嘱人按指模前向其宣读遗嘱内容。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和生效实质要件,遗嘱无效。
【注释2】(1)打印遗嘱见证人资格审查规则同代书遗嘱,不同的是打印遗嘱不要求遗嘱由见证人电脑记录和打印,遗嘱人自行电脑记录和打印,见证人对整个过程进行见证亦可。(2)打印遗嘱的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3)见证人仅在遗嘱的最后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一般应认定未签名部分无效;如未签名部分和签名部分不可分或签名部分并无遗嘱的实质性内容,则遗嘱整体无效。
【注释3】打印遗嘱如系双面打印,遗嘱人、见证人仅在第二页签字和注明日期,如果经确认未签名部分与原始电子文稿一致,原始电子文稿形成时间戳或修改时间与打印遗嘱形成时间相同的,可以认定该遗嘱有效。
【注释4】遗嘱人手写遗嘱但未签字,后交由其他人电脑誊写后打印的,但无见证人见证——(1)打印遗嘱无效;(2)手写遗嘱因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亦应认定无效。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或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适用民法典有关形式要件规定|对于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或者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形式要件规定对其效力进行审查,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参考案例:(2023)内03民终1037号

录音录像遗嘱

摘要1:录音录像遗嘱要件(民法典第1137条)——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1)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2)记录年、月、日。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民法典第1140条)——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1)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注释】(1)录音录像遗嘱中记录见证人姓名的,一般应由见证人本人口述其本人姓名。(2)录音录像遗嘱中应记录见证人的肖像,未记录见证人肖像但记录了见证人的姓名且由见证人本人口述其本人姓名,可以认定为有效。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或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适用民法典有关形式要件规定|对于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或者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形式要件规定对其效力进行审查,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参考案例:(2023)内03民终1037号

口头遗嘱

摘要1:口头遗嘱(民法典第1138条)|(1)口头遗嘱适用场合——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2)口头遗嘱要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3)口头遗嘱无效——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注释】口头遗嘱采取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摘要2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2民终9726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2民终9726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东李社区(居委会)并非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东李社区作为担保人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此外,东李社区本案所担保的借款用途为东李社区旧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工程,因此,东李社区主张其不具有保证人资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居委会提供担保合同无效。

摘要2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东中法民二终字第69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东中法民二终字第69号
【裁判摘要】(1)居民小组提供担保合同无效;(2)经济合作社提供担保合同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屋居民小组、陈屋经济合作社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由上述规定可见,居民委员会是从事公益事业的自治组织,不具有保证人的资格,不应作为保证主体。居民小组由居民委员会分设而来,自然不能作为保证主体。所以,陈屋居民小组与中信东莞分行签订的案涉保证合同为无效合同。中信东莞分行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金融机构,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未审慎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保证主体资格,对该保证合同无效负有一定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陈屋居民小组应对陈满发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民事责任。陈屋居民小组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陈满发追偿。第二、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陈屋经济合作社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具有一定的经营权与收益权,属于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陈屋经济合作社可以作保证人。中信东莞分行与陈屋经济合作社签订的案涉《保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中信东莞分行诉请陈屋经济合作社对陈满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陈屋经济合作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满发追偿。

摘要2

汇票保证

摘要1:1.票据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还请求保证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我国票据法中规定了汇票和本票保证制度,对于支票一般不使用保证制度。
【目录】概念;汇票保证责任特点(《票据法》第45条);汇票保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46条、第47条);不得附条件保证(《票据法》第48条);保证人责任(《票据法》第49条);保证人和被保证人连带责任(《票据法》第50条);共同保证人连带责任(《票据法》第51条);保证人追索权(《票据法》第52条);票据保证人资格限制(《票据法规定》第59条);票据保证无效后票据保证人民事责任(《票据法规定》第60条);票据保证与民法保证区分(《票据法规定》第61条)

摘要2:【注解】(1)银行对交易背景的审查义务仅限于形式审查,银行业务操作瑕疵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2)担保人以银行未对真实贸易背景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存在过过错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免除担保责任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