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什么是违约金、违约金如何调整?——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给付。
摘要2:【注解1】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分配:(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承担违约金过高的证明责任;(2)守约方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实际损失的证据、违约金合理的抗辩证据)。——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18.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分配
【注解2】违约金调整释明权:(1)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我国目前采用当事人申请调整的立法模式;(2)就违约金过高的调整二样应当处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一般不宜通过公权干预私权领域;(3)在当事人仅纠缠于是否构成违约而未对违约金高低主张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违约金调整审查活动的实际开始仍然仅以当事人主动申请为前提)。——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59.在违约金过高的调整问题上,法官能否行使释明权
——【法条链接】《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8、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摘要1: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自愿依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的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履行主体、合同履行标的、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地点、合同履行方式、合同履行费用、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合同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履行顺序即债的清偿抵充顺序规则等)。
摘要2:【注解】(1)履行期限只是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并不是对合同效力的规定;(2)“等拆迁款到账户时付给”不是合同所附的一个“期限”,实为约定不明的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参考案例: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皖0203民初228号
摘要1:合同解除是指当合同具备法律规定成立及生效条件后,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效力期间,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先灭的一种行为。
【民法典标签】D562【合同约定解除】;D563【合同法定解除】;D564【解除权行使期限】;D565【合同解除程序】;D566【合同解除的效力】
【目录】概念;解除权性质;合同解除法律特征;合同解除种类;合同解除其他分类;合同解除程序;合同解除权消灭;合同解除效力;合同解除五个方面不受影响;合同通知解除或者债务抵销异议解决......提示4:附解除权的合同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区别;提示5:合同解除4种类型;提示6:书面合同的口头解除无效;提示7:解除合同后诉讼时效起算;8:确认解除合同效力案件管辖;提示9:《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适用前提是发出解除
【注解1】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意味着合同被视为自始不存在,非违约方可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非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违约方返还已给付之物),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21.合同的解除有无溯及力
【注解2】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形成权包括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两种情形:(1)确认之诉——形成权人已经在诉讼程序外以通知的方式行使形成权,因有异议提起诉讼,该诉讼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2)形成之诉——形成权人直接提起诉讼方式行使形成权,该诉讼的性质属于形成之诉。——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50.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形成权的诉讼类型
【注解3】当事人仅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如增加诉讼请求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2)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提出请求,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指出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解决,以便尊重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51.当事人仅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否一并审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注解4】(1)一审法院可以释明对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2)一审法院未释明(一审法院并没有违反职权,没有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当事人不得以一审法院未释明为由提起上诉),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摘要2:(续)(3)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71.二审法院对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释明及处理
【注解5】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内容是基于委托方特定需求量身定制的情形下,对于已履行部分不适用恢复原状的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1号
【注解6】因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诉前已解除合同的事实并无异议,一审受理费用宜由双方共同承担。——参考案例:(2019)粤民终301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1】解除权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自其诉状到达对方时可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的,其诉状到达对方时可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参考案例:(2017)赣民再5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解除合同的通知方式及怠于通知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通知的目的在于解除权人将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告知对方当事人,以期对方当事人知晓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能够实现上述效果,通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专门的解除合同的通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对方起诉后一方在应诉过程中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均可视为通知。为保障交易安全、尽快明确双方之间法律关系,解除权人应该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权人怠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合同未解除的信赖并因此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12)民申字第1542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管辖条款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管辖条款作为当事人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属于“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其效力不受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解除、是否被撤销等的影响。——参考案例:(2023)鲁民辖终5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若对履行地有明确约定,履行地变更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21)鄂0104民初109号
摘要1: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一种情形
摘要2:
摘要1:债务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额度内相互消灭的制度。
摘要2:【注解1】法定的债务抵销的条件是“债务到期”(客观的)而不是“债务无争议”(主观的),不能以债务有争议而否定抵销的权利。——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419号
【注解2】(1)用以主张抵销债务的债权须属已经确定的债权;(2)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而提起诉讼,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延误工期并进而请求将工期延误违约金用以抵销工程款,但与工期延误有关的争议其时未经审理认定,相关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确定,对于抵销债务的抗辩未支持,可就工期延误问题另案提出主张。——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982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行使抵销权,抵销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即生效|抵销属于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法定抵销权的性质系民事实体权利中的形成权,行使法定抵销权时,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抵销即生效,无须对方作出同意抵销的意思表示。——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执监530号
摘要1:以物抵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折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抵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注释1】清偿型以物抵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1)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性质——A.诺成合同(第27条第1款);B.新债清偿合同(以清偿原债务为目的而订立以物抵债协议);C.负担行为(第27条第4款)。
(2)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特殊成立要件——A.该协议订立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B.当事人必须对新债清偿达成一致(区别于原债务归于消灭的合同更新);C.原债务必须有效存在(有因合同)。
(3)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法律后果——A.协议成立后至履行前原债务与新债务处于并存状态;B.协议被适当履行后原债务同时消灭;C.协议未被适当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有权选择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4)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不导致物权变动(第27条第3款),但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书属于“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7条)。
【注释2】担保型以物抵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1)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行政——非典型担保合同(非让与担保合同)。
(2)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特殊成立要件——A.订立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B.当事人必须对”通过抵债变价以实现债权“达成合意;C.不得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让与担保)。
(3)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法律效果——A.具有变价受偿效力(第28条第2款第1句);B.流质、流押条款无效(第28条第2款第2句);C.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第28条第3款)。
摘要2:【注解1】在双方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后,若债权人未申请撤回起诉,而是申请二审法院出具调解书,此时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出具调解书,故法院不予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72.二审审理中,法院是否应就以物抵债协议出具调解书
【注解2】执行法院能否将被执行人拆迁补偿款的替代物房产不经评估拍卖程序直接交付申请人抵债?|执行被执行人拆迁补偿款的替代物房产仍须经过评估拍卖等法定变价程序,流拍后可以以物抵债。——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执监102号
【注解3】人民法院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裁定以物抵债的法定要件是“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只要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前,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同意,就不产生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执监172号
【注解4】抵押权人放弃以物抵债仍然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执监837号
【注解5】以股抵债可以请求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参考案例:(2019)浙0327民初6335号
【注解6】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合同。——参考案例:(2011)民提字第210号
【注解7】当事人签订具有结算和清理条款和以物抵债内容的《解除协议》以解除《合作协议》,后因以物抵债不能实现,债权人有权请求解除《解除协议》,因《解除协议》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具有独立性,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解除协议》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履行。——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1198号
【注解8】未达成以物抵债后不再执行的意思表示的申请以物抵债并非和解协议。——参考案例:(2024)最高法执监349号
【注解9】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与被执行人之间以物抵债待定系维护期合法权益的一种途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以此为由主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恶意串通逃避执行损害其合法权益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沪执复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