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
摘要1:【12、离婚后财产纠纷】1.离婚后的财产,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2.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由于未对双方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配,在离婚后针对前述财产的分配拟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配协议而发生的纠纷,以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原财产分配反悔,要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配协议而引起的纠纷也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注解1】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辖14号
【注解2】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有对外投资200万元没分割能分割一半吗?|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需要以资金来源为核心要件,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共同受赠等情形,举证不充分不予认定。——参考案例:(2025)京02民终11913号
【注解3】(1)家庭并非商业机构,人民法院亦非审计机构,不可能对普通家庭生活中完全不符合审计原则的每一笔支出和收入都进行统计,司法不可能亦不应该如此深度地干预普通人生活的私领域;(2)离婚案件中所应分割处理的是离婚时现存的财产,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已经支出的款项,除能够证明是恶意转移、隐匿的,均应视为已被用于正常的家庭开支。——参考案例:(2024)粤01民终7344号
【注解4】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指导案例66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
【注解5】银行转账金额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先有转入记录,再有转出记录,不足以证明转移财产。——参考案例:(2020)闽民申5181号
【注解6】转入和转出金额相当不能证明转移财产。——参考案例:(2019)辽民申385号
【注解7】原告仅提供被告银行账户流水,便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依据不足。——参考案例:(2018)闽0902民初1614号
【注解8】被告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明细,就其主张转移财产所指向的具体支出进行了明确,就此作出了相应解释,尚难以认定相关支出构成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参考案例:(2024)京03民终6297号
摘要2:【注解9】大额不合理支出审查(审查期限、不能合理解释去向)。——参考案例:(2023)粤01民终25240号
【注解10】(1)婚姻家庭关系属于正常期间,所有家庭支出消耗或者生产经营性流水均不属于离婚时或者离婚后所调处的财产范围;(2)银行流水并不能不经审查就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和积累的合法财产,才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主张分割另一方名下银行流水,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构成挥霍、转移或者隐匿财产。不能提供证据佐证有不当挥霍、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2)粤01民终119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