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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权

摘要1:【民法典标签】D711【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D716【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D722【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D724【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D729【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D730【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D731【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
【注解1】出租人提供的租赁房屋有害气体超标,侵害了承租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致承租人的租赁目的无法实现,相关房屋不应用于出租,已出租房屋无权收取租金,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款项。——参考案例:(2022)苏01民终418号
【注解2】承租人构成违约、出租人已享有合同解除权情况下,出租人锁门行为应视为以事实行为解除租赁合同,不构成侵权。——参考案例:(2022)粤0304民初35086号;(2020)粤0307民初35823号
【注解3】出租人发出解约通知后采取上锁措施之日为收回房屋之日。——参考案例:(2023)粤03民终31153号
【注解4】出租人在未提出解除合同并给予承租人合理搬迁期限前直接将商铺上锁属于违约行为,应对承租人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19)粤03民终27892号
→【备注1】(1)承租人拖欠租金行为严重且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的,承租人履行合理通知义务后,采取停水、停电或锁门等措施可以认定为以事实行为解除合同;(2)出租人已通知解除租赁合同情况下承租人拒不交还房屋,出租人采取停水、停电或锁门等措施可以认定为是收回房屋。
→【备注2】承租人违约情形下,出租人采取停水、停电或锁门等措施私力救济应严格限定在权利范围内并且履行必要的前置通知、催告程序,否则可能被认定构成侵权。
→【备注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1、出租人是否有权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承租人是否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催告并事先告知将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的情况下,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依约支付租金,出租人采取前述行为属于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应当支付断电(水、气)期间的租金。
出租人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应当与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数额

摘要2:(续)、比例及过错程度相适应,超过必要限度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案例库】房屋甲醛超标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租赁用途,具有使用、收益价值的租赁物。出租人提供的房屋甲醛超标无法满足租赁用途,甚至危害承租人健康安全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退还租金及保证金。——参考案例:(2023)沪0113民初3460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双方对涉案租赁物的缺陷均系明知仍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物缺陷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合同应予解除,但双方均不存在故意违约|双方在签订涉案租赁合同时对租赁物的缺陷均系明知,故出租方并不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情形,后承租方改良租赁物未果,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方也不存在故意违约的情形。承租方主张提前解除合同应予支持,但应认定双方均不存在故意违约的情形。——参考案例:(2022)粤20民终614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守约方负有减损义务|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且不实际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已明确告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并将行使合同权利收回房屋,且具备收回房屋的客观条件的,出租人负有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收回房屋的减损义务。出租人长期不收回租赁房屋并主张高额占有使用费的,对其未履行减损义务所致的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沪02民终317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因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1.出租人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因出租人和第三人权属争议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租赁房屋为另作其他经营活动而支出装修费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参考案例:(2021)渝04民再5号
【注解5】(1)后因履行中发生纠纷,河东村委、永利公司起诉桂深公司,请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返还案涉土地等。(2)(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桂深公司将案涉土地返还给河东村委、永利公司等。(3)后经强制执行,地上建筑物被拆除,河东村委、永利公司收回案涉土地。——参考案例:(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377号;(2023)最高法民申701号

【笔记】出租人能否采取断水、断电、断气和锁门等措施收回出租房屋?

摘要1:解读:(1)承租人拖欠租金行为严重且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的,承租人履行合理通知义务后,采取停水、停电或锁门等措施可以认定为以事实行为解除合同;(2)出租人已通知解除租赁合同情况下承租人拒不交还房屋,出租人采取停水、停电或锁门等措施可以认定为是收回房屋;(3)承租人违约情形下,出租人采取停水、停电或锁门等措施私力救济应严格限定在权利范围内并且履行必要的前置通知、催告程序,否则可能被认定构成侵权。
【注释1】(1)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实施的强行锁门、断水断电行为不属于自助行为;(2)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欠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强行锁门、断水断电的,该约定原则上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约定的行为方式或出租人采取的具体措施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即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明显大于其欠付的租金数额、比例及过错程度的,应当予以否定。
【注释2】出租人因出租人违约而将租赁物上锁(加锁)属于不当私力救济,出租人主张租赁物上锁期间的租金或占有使用费不予支持——(1)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应保持租赁物适租,即使承租人拖欠租金费用亦不能免除出租人该义务;(2)出租人将租赁物上锁或堵门实际是由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承租物无法使用,出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租赁物上锁期间的租金/占有使用费不予支持。
【注释3】承租人欠付租金时出租人断水、断电造成承租人营业损失赔偿责任认定因素|(1)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对出租人采取断水断电措施进行约定——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出租人有权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出租人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属于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抗辩权),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2)出租人是否将断水断电提前通知承租人;(3)出租人采取断水断电措施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注解1】承租人构成违约、出租人已享有合同解除权情况下,出租人锁门行为应视为以事实行为解除租赁合同,不构成侵权。——参考案例:(2022)粤0304民初35086号;(2020)粤0307民初35823号
【注解2】出租人发出解约通知后采取上锁措施之日为收回房屋之日。——参考案例:(2023)粤03民终31153号
【注解3】出租人在未提出解除合同并给予承租人合理搬迁期限前直接将商铺上锁属于违约行为,应对承租人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19)粤03民终27892号
【注解4】出租人采取断电行为催租被判决赔偿承租人938万元多损失。

摘要2:(续)——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579号
【注解5】(1)承租人未经同意将租赁房屋给他人使用构成违约时,出租人应依法或依约行使权利救济。(2)出租人强行收回租赁物并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时,其自助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自力救济行为,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11)浙杭民再字第11号
【注解6】出租人将租赁物上锁期间属于出租人行使法定权利的期间,不能认定为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期间,出租人关于承租人应支付占有使用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3)鄂05民终3645号
【注解7】(1)无效租赁合同出租人在出租人逾期支付占有使用费的情况下对租赁物断水断电属于侵权行为,无论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合同中关于断水断电的约定都不宜适用;(2)出租人的停水停电行为导致出租人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综合因停电所造成的影响及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酌定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50%支付使用费。——参考案例:(2021)粤06民终16918号
【注解8】出租人采取断电等措施属于依约行使权利,并无明显不当,出租人主张的装修损失、消防维保费用、学员退费损失均系因其不能持续经营所致,并非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因此其要求出租人给予赔偿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京02民终17508号
【注解9】出租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断电前已尽到合理的告知及催告义务,故其实施断电的行为欠妥,对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断电至实际腾房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2)津02民终5697号
【注解10】(1)出租人采取停电措施确实具有合同约定根据,不能据此认定出租人存在违约或者侵权行为;(2)出租人将采取停电救济措施事宜已履行了合理的提前通知义务,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未能合理和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产生和扩大应自行承担。——参考案例:(2021)粤20民终2685号
【注解11】出租人通知解除合同当日即断水断电,该行为是导致承租人损失扩大的重要原因,故双方对合同解除后的损失应合理分担,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出租人赔偿出租人装修残值损失1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参考案例:(2020)豫民申52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