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能否以不存在实际损失为由不予支持违约金或可得利益损失?
摘要1:问题:能否以不存在损失为由不适用违约金?
解读:(1)违约金性质包括补偿性和惩罚性;(2)法律规定请求调整违约金以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但不能认为违约金仅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而否定守约方获得违约金的权利;(3)不能以不存在损失为由不予支持违约金或者可得利益损失。
摘要2:【注解1】在守约方确实没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不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在现有证据不能反映守约方存在实际损失,违约方系因客观原因无法履约,且其一直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已按约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情况下,可不再判决其支付违约金。——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949号
【注解2】违约方仅以守约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损失为由否定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理据不足。——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1584号
【注解3】本案中,周某某、李某某主张依据《协议》第三条“若乙方逾期未能支付,按月2%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的约定,由高某、吴某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21.853万元。但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因此,在案涉《协议》已确认解除,周某某、李某某未举证证明高某、吴某某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未支持其要求高某、吴某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295号
→【备注】合同未约定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守约方未举证证明损失的情况下其主张适用违约责任不予支持——(1)《协议》第三条约定并非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而是合同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2)在没有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无法证明损失,故法院对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