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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如何协助执行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函》的答复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如何协助执行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函》的答复意见(2000年1月28日 [2000]法知字第3号函)
【摘要】
  一、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对象。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财产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贵局有义务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财产保全的裁定。
  二、贵局来函中提出的具体意见第二条中拟要求人民法院提交“中止程序请求书”似有不妥。依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贵局即承担了协助执行的义务,在财产保全期间应当确保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不发生变更。在此前提下,贵局可以依据《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程序,并根据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具体事项,自行决定中止有关专利程序。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出质的专利权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至于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则不影响专利权人的权利状态,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
  四、贵局协助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的期限为6个月,到期可以续延。如到期末续延,该财产保全即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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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专利权、商标权冻结期限多长?

摘要1:解读:执行中对专利权、商标权的冻结期限为3年。
【注释1】(1)审理阶段专利权、商标权保全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对专利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2条规定对注册商标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一年,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2)执行中查封期限——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限3年。
【注释2】《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834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著作权(财产权部分)、专利权、商标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备注1】审理阶段保全期限——(1)专利权的保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2)商标权的保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1年,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备注2】执行阶段冻结期限——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冻结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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