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专属(排他性)管辖是指法律(强制性、排他性)规定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的案件(排除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外国法院管辖)。
专门法院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专门法院包括——(1)军事法院;(2)海事法院;(3)知识产权法院;(4)金融法院等(2018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有意不在专门法院中列举铁路运输法院)。
【注解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6条规定,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通过上级法院协调处理(上级法院无权指定管辖),协商不成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2.如何处理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
【注解2】(1)我国不存在不同层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划分,不存在职能专属管辖;(2)我国仅有地域专属管辖(我国地域专属管辖分为两类——A.依据诉讼客体的特征确定的地域专属管辖;B.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等形成之诉由特定法院专属管辖)。
【注解3】《民法典》第366条规定的居住权发生纠纷是否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不明确。
【注解4】光伏公司租赁屋顶安装光伏电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适用房屋租赁合同专属管辖?——不明确。
→【备注】在原已建好并通水通电的大楼顶上布设光伏发电设备设施不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而属于承揽合同。——参考案例:(2020)粤民申1519号
【注解5】专属管辖不因应诉管辖取得管辖权。——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辖77号
【注解6】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4条)、变更和追加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第1款)、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9条)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注解7】电梯采购合同(含安装、检测)的性质是买卖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辖134号
→【备注】电梯采购合同(含安装、检测)其中出售电梯系合同主要义务,安装、检测电梯系附随义务,应当依据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注解8】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系因不动产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2)京03民终2650号
摘要2:【注解9】施工质量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辖7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不涉及林木、林地权属确认、分割问题的林木、林地权属转让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因诉讼标的不涉及林木、林地权属的确认、分割问题,故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也不符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情形,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辖69号
→【备注】林木、林地权属转让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人民法院案例库】管辖协议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无效|管辖协议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协议无效。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签订地并非案涉工程所在地,故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参考案例:(2021)鲁民辖终13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涉及共有不动产确权分割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申请执行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析产案件多涉及债权人申请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析产,涉及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确权分割。人民法院在确定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管辖时,应注意区别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分别确定管辖。2.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房屋、车位等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动产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考案例:(2023)粤民辖285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事人将建设施工合同与相关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诉时应依据建设施工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联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诉的,由于两份合同系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原告一并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提出了反诉,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辖7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海商事案件的案由界定优先原则及专门管辖约定条款的广义理解原则。——参考案例:(2023)湘民辖终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提字第14号
【裁判要旨】不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将专属管辖案件与其他案件合并审理——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其他纠纷案件的法院,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属于程序违法。
摘要2:【解读】本案原审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与借款纠纷合并审理,并将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试图规避《民事诉讼法》对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在程序上存在严重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予以了纠正。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二终字第14号
【裁判摘要】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公司诉讼的管辖条款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的问题。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该条从立法体例上看,位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的第二节“地域管辖部分”。该节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专属管辖的情形,但不包括与公司有关的诉讼的情形。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公司诉讼的规定应当理解为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而不是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条款并不排除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当事人对于争议解决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则的依照该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一审裁定认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属于专属地域管辖条款并以此排除当事人有关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从王某某、刘某的诉讼请求看,其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继续履行股权转让行为,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有关公司的诉讼,一审法院以此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摘要2:【案情】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约定了发生纠纷应向甲方(刘某2)、乙方(刘某3)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有效。
【解读1】“公司纠纷诉讼由公司住所地管辖”属特殊地域管辖非专属管辖,当事人可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解读2】股权转让纠纷不适用《公司法》第26条关于公司诉讼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 日期: 04-04 11:1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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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
摘要1:【要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适用专属管辖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对待——(1)如果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物权纠纷的,应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如果不涉及物权纠纷的,则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的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注解】原告诉求被告配合办理土地及房屋过户手续不属于专属管辖|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案涉土地及房屋过户手续,虽涉及不动产,但并非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确认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不属于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辖78号
→【备注】原告通过拍卖实际接收了拍卖标的,诉求被告配合办理位于土地及房屋的过户手续。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卖合同纠纷可以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管理人,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享有回购、收回等权利的,表明该类合同担负一定的房地产宏观调控功能,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1)沪0107民初25146号
- 日期: 04-04 11:5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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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
摘要1:【要旨】债权人因主债务人未能履行主债务而向房地产抵押人行使抵押权,属于因履行担保合同产生的纠纷,虽然包含对抵押物房地产的处置问题,但并非应该抵押物房地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范畴,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而应当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9条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摘要2:
摘要1:解答:除了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属于铁路法院专门管辖外,其他因铁路建设施工引发的侵权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
【问题1】】当事人能否通过合意(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将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变更为普通法院管辖(专门法院→普通法院)?→否,普通法院受理后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的专门法院。
【问题2】当事人能否通过合意(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将普通法院管辖的案件变更为专门法院管辖(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否,专门法院受理后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普通法院或者驳回起诉。——参考案例:(2020)鲁7101民初150号
【问题3】当事人能通过合意(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突破专门法院地域管辖(专门法院A→专门法院B)?→取决于专门法院是否适用地域管辖|(1)军事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海事法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规定》第6条),可以在专门法院体系内部通过协议或应诉进行选择;(2)四家知识产权法院和两家金融法院,可以协议和应诉管辖;(3)不同种类专门法院之间不得适用任意管辖(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参见案例:(2020)苏01民辖终351号
【注解1】专门管辖和专属管辖竞合?|铁路建设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而不适用地方法院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辖终513号
【注解2】专门管辖和级别管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级别管辖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辖终513号
【注解3】铁路建设施工引发的侵权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同时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其他项规定的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的民事诉讼之情形,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参考案例:(2014)闽民终字第1332号
【注解4】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建工合同纠纷案件应按照铁路法院的专门管辖还是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以及《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规定》第3条第1款第6项关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
摘要2:(续)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在确定管辖时,既要考虑铁路法院的专门管辖范围,也要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辖44号
【注解5】劳务合同纠纷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不宜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也不宜按照铁路专属管辖确定管辖。——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辖76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上跨铁路的公路立交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1)“铁路附属设施”指依附归属于铁路的设备、设施以及铁路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存在目的是为保护、养护铁路以及为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服务。(2)公路桥梁工程虽上跨于铁路之上,但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存在依附归属关系,既不属于铁路财产,也不为铁路运输、铁路安全服务,并非铁路附属设施,由此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3)吉民辖终1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辖终154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增资协议书》和《备忘录》等系列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增资协议书》第17条第2点明确约定相关争议向甲方即振华集团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应据此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是关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不能排除协议管辖。因振华集团住所地在上海市,华浮港务住所地在江苏省,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情形,诉讼标的额超过3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华浮港务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摘要2:【解读】“公司纠纷诉讼由公司住所地管辖”属特殊地域管辖非专属管辖,当事人可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7号
【裁判要旨】合同内容中包括了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要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文义范围,据此认为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裁判摘要】2012年12月17日,大卫公司作为业主方、普天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方、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咨询方共同签订了《仙居新区“大卫世纪城”能源中心项目能源管理建设合同》,就仙居新区“大卫世纪城”能源中心项目建设总包事宜达成协议,约定普天公司负责对整个项目以BT方式分期进行投资建设,大卫公司同意以总金额97256万元在7年内分次回购,在协议期未结束前以及大卫公司未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所有义务前,项目工程涉及的全部土地、土建、设施、设备相关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均归普天公司所有,同时约定了普天公司的验收、交付、修复等义务。在该份合同项下,大卫公司作为发包方、普天公司作为承包方又签署一系列的《专业总承包工程合同》,对各工程的具体内容、承包方式、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进度及支付方式、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竣工结算、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基于上述协议,普天公司作为发包方又与案外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并由普天公司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并开具工程款发票。前述合同内容中包括了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要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文义范围。原审据此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并根据级别管辖的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摘要2:【解读1】以BT方式分期进行投资建设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解读2】BT 项目,是指项目发起人与投资人约定,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给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 日期: 10-23 11:1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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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
摘要1:解答: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个别判例认为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摘要2:
摘要1:解答:(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实质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
【解读1】《民事案由》第115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该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之规定。
【解读2】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辖终43号;(2015)民一终字第222号;(2018)最高法民辖44号
→【备注1】另外裁判观点|(1)不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的劳务合同纠纷不宜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可以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辖39号;(2)劳务合同纠纷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不宜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也不宜按照铁路专属管辖确定管辖。——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辖76号
→【备注2】如何区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从而确定是否适用专属管辖?|(1)区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从当事人之间有无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工作场所、时间是否限定,以及工作内容侧重劳务提供还是工作成果交付等因素进行判断;(2)当事人之间相对独立,不存在劳务关系中的工资支付、教育监督等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辖132号
→→【注解】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劳务分包合同侧重于交付工作成果,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5)最高法民辖63号
→→【备注1】劳务合同侧重于劳务的提供——合同中有关发包人对分包人有类似监督指导职责的约定,并不等于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不能据此认定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劳务合同性质。
→→【备注2】(1)劳务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2)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摘要2:【注释1】因履行挂靠协议发生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
【注释2】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4)铁路修建合同纠纷;(5)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7)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注释3】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挂靠协议纠纷。
【注解】(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适用专属管辖;(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辖9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因此,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辖93号
摘要1:解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
【解读】因装饰工程引发的劳务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总结】
(1)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一律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所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包括个人住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和其他装修工程合同纠纷)均一律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人民法院案例库:(2021)最高法民辖59号;(2020)最高法民辖93号
(2)装修工程是否必须要有资质要求,无资质装修合同是否无效?|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的三种装修工程范围必须要有资质外,其他无资质的装修施工合同并非无效合同。——参考:【笔记】无资质的装修施工合同是否无效?
(3)装修工程合同是否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1)构成专业承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土程等施土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2)非专业承包的建筑装饰工程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参考:简法|装修工程合同是否属于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
摘要2:★【人民法院法院案例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辖59号
→【备注1】自然人委托装修公司的个人房屋进行装修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备注2】在确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时是否需区分是家庭类装修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类装修合同纠纷?——(1)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此“装饰装修”并不区分系属小规模的家庭装修,还是较大规模的建设工程类的装修,均按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人民法院案例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因此,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辖93号
→【备注】展厅装修装饰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日期: 02-26 10:5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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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
摘要1:解答:(1)设备价款所占比例大小并非区分建设工程与承揽合同的标准。(2)尽管设备款占绝大部分比例,但合同整体上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征,应当适用建设工程合同专属管辖规定。
摘要2:
摘要1:问题:未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没有开工)请求返还保证金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解读:对于未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没有开工)请求返还保证金的,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注释1】(1)《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第3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专属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构成平行、互斥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不再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第3款规定;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工程所在地,不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而仍然应当适用专属管辖。
【注释2】尚未动工建设工程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只要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建设工程是客观存在的,仍应适用专属管辖。
摘要2:【注解1】(1)对于未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没有开工)请求返还保证金的,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参考案例:书(2017)最高法民辖61号;(2)保证金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辖终324号
【注解2】原告以未实际履行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诉请返还履约保证金是否仍适用专属管辖?|(1)《民诉法》第34条及《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并未明确排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没有实际履行而产生的返还履约保证金等纠纷的情形;(2)原告以并未实际履行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为由,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当事人诉争的基础法律关系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是否未实际履行在起诉与受理阶段不能查明,只有通过实体审理才能查明。——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辖160号
- 日期: 02-26 20:0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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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专属管辖
摘要1:解读:当事人可约定仲裁条款有效排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
【注释】(1)仲裁案件管辖不受级别、地域和法院专属管辖限制;(2)法律规定专属管辖只对法院受理的案件具有约束力,对仲裁案件没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不动产纠纷管辖不适用于仲裁案件。
摘要2:【注解1】以备案中标合同为准|管辖争议条款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在备案合同与未经备案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不一致时应当以备案合同确定案件的管辖(仲裁)问题。——参考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00067号
【注解2】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应当申请仲裁)|系争纠纷为双方当事人因履行中标合同外另行签订的合同而引起纠纷,且双方当事人通过文件形式明确约定双方施工、结算的依据为另外签订的合同,案件管辖应当由另行签订的合同确定(仲裁)。——参考案例:(2015)民提字第147号
→【备注】中标合同与另外签订施工合同分别约定不同争议解决方式(诉讼和仲裁)如何确定管辖?|(1)对于实际履行的是中标合同还是另行签订的合同双方有争议——以中标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为准;(2)对于实际履行的是另行签订的合同无争议——以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为准。
【注解3】未招投标项目不同合同中分别约定不同管辖条款(仲裁和诉讼),以形成在后的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为准。——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辖终324号
【注解4】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强制性、优先性,但并不适用于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仲裁解决纠纷的情形|(1)仲裁与诉讼均是法律规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属于平等并列的关系。(2)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有权自由选择案件是仲裁或是诉讼,而专属管辖属于特殊的诉讼管辖,具有排他性、强制性、优先性,但其仅限于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内的案件,该规定并不适用于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案件当事人通过申请仲裁解决纠纷的情形。(3)应当首先确定是由仲裁机构还是法院主管,在法院主管的前提下,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参考案例:(2023)青01民终4603号
摘要1:解读:租赁合同纠纷中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外,其他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均不属于专属管辖而适用一般管辖规定。
【注释1】财产租赁合同、融租租赁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不属于专属管辖)。
【注释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履行地——(1)合同约定履行地→(2)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注解】(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2)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机械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参考案例:(2020)京01民辖终153号
→【备注】财产租赁合同包括——111.租赁合同纠纷(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21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2)光船租赁合同纠纷;217.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218.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219.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并以此确定案件管辖地|审理财产租赁合同纠纷要查明租赁物的权利属性和使用情况,从便利诉讼、方便执行等方面考虑,由租赁物使用地法院管辖较为妥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对履行地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参考案例:(2023)黔01民辖终137号
→【备注】挖掘机租赁合同因租赁费产生争议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1)《挖机租赁合同》未约定管辖及合同履行地,但约定“设备的使用地点及工程情况。工程地点:水晶化工厂院内”。(2)租赁物使用地是财产租赁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摘要1:解读:(1)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涉及物权纠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2)其他不涉及物权纠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注解1】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根据其请求权发生的权利依据分为合同纠纷及物权纠纷,分别对应不同的法院管辖规则。因借名买房导致实际权利人诉请出名人过户登记的,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15)三中民终字第15752号
【注解2】买受人基于房屋买卖等合同诉请出卖人过户登记属于合同之诉,依法适用合同纠纷管辖或者协议管辖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参考案例:(2016)京02民辖终526号
【注解3】(1)不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将专属管辖案件与其他案件合并审理;(2)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其他纠纷案件的法院,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属于程序违法。——参考案例:(2001)民二提字第14号
【注解4】涉及以房抵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而不属于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17)浙04民辖终202号
【注解5】(1)以房抵债协议系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是买卖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方式,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参考案例:(2018)湘01民辖终186号;(2)以房抵债涉及房屋处分属于物权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15号;(3)以房抵债协议,抵债的房产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法院属异地,故协议管辖的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参考案例:(2013)浙杭辖终字第452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卖合同纠纷可以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管理人,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享有回购、收回等权利的,表明该类合同担负一定的房地产宏观调控功能,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1)沪0107民初25146号
- 日期: 10-08 17:0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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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协议纠纷
摘要1:解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注释1】因履行挂靠协议发生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1)挂靠协议法律性质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协议的标的物是被挂靠人施工资质和经营手续);(2)挂靠协议发生纠纷适用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注释2】(1)挂靠人不是施工合同当事人,与工程发包人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2)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因履行挂靠合同产生的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而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备注】(1)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2)挂靠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注释3】(1)转包、违法分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2)挂靠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摘要2:【注解1】因履行挂靠协议发生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辖12号
→【备注】被挂靠单位起诉挂靠人追偿垫付工人工资及利息,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注解2】挂靠方主张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系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2)京01民辖终247号
【注解3】挂靠关系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参考案例:(2020)京01民辖终560号
→【备注】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名称虽然为内部承包施工合同,但双方约定由按工程造价1.5%支付管理费,明显不属于转包,双方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实际应系挂靠关系。
【注解4】(1)当事人主张挂靠关系请求支付工程款等不适用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2)京03民辖终330号;(2)挂靠合同纠纷主张返还合同价款并支付利息等属于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1)京02民辖终455号
【注解5】实际施工人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对承包人提起的返还工程款和挂靠管理费的诉讼,在形式上不能认定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属于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参考案例:(2020)京02民辖105号
- 日期: 04-22 14:0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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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问题1:反诉是否地域管辖限制?——(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第2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3款规定:“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2)除专属管辖外,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应当合并审理,不受地域管辖限制。
问题2:反诉是否受协议管辖限制?——根据协议管辖属于其他法院管辖的案件不能提起反诉,否则裁定反诉不予受理。
问题3:反诉是否受专属管辖限制?——(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第3款规定:“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2)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不得提起反诉,如果提起反诉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问题4:反诉是否受级别管辖限制?——反诉不受级别管辖限制|(1)当事人提出反诉时,反诉的诉讼标的额不和本诉的诉讼标的额合并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只以本诉的诉讼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反诉属于牵连管辖);(2)在诉的合并的情况下,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各诉讼标的额就不应当合并在一起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而只应当以本诉的诉讼标的额作为级别管辖的依据。
问题5:反诉是否受仲裁限制?——仲裁案件不得提起反诉,不能合并审理。
摘要2:【注解1】反诉的只受专属管辖的限制,没有级别管辖的限制。
【注解2】反诉只要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就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反诉的诉讼标的额超过本诉受诉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也不影响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282号
【注解3】本诉原告撤回起诉,意图撤销整个案件,但是反诉并不能依其意愿当然撤销,要考虑反诉原告的意愿。因此,对反诉的管辖权不因本诉的撤回而消灭,以反诉作为一个独立的新诉进行审理。——参考案例:(2013)民申字第02347号
摘要1:解读:(1)构成建筑工程的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2)其他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属于一般承揽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
解析:(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客体“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成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一般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成果不构成不动产。
【注释1】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其客体是工程,即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等。
【注释2】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此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
【注解1】根据原审裁定对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和上诉人上诉请求及主要理由,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争议焦点为立案案由即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之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此法条中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则包括对工程的营造和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活动。——参考:(2016)闽民辖终79号
【注解2】主要内容是设备买卖合同,安装调试工作仅为买卖合同附属义务,不属于建设工程类合同。——参考案例:(2016)京民申3773号
【注解3】(1)生产线设备按照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929号;(2)工程机电设备供应、安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856号;(3)工程设备与材料的采购、制作、安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919号
【注解4】《设备供货及施工安装合同》中约定了设备材料的购置、装卸运输、现场安装及调试等内容,其中包括进度计划、施工方案、质量标准、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等内容,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点,属于建设
摘要2:(续)工程施工合同。——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辖21号
【注解5】在原已建好并通水通电的大楼顶上布设光伏发电设备设施不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而属于承揽合同。——参考案例:(2020)粤民申1519号
【注解6】工程总承包合同(光伏发电项目EPC合同)性质被认定为买卖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规则来认定。——参考案例:(2019)鲁13民终6862号
【注解7】约定物业的玻璃门窗、玻璃栏杆、百叶安装、外墙干挂、一体板安装及阳光雨棚的安装的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不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行申147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装配式集装箱买卖安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装配式集装箱买卖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安装后形成的活动板房有别于不动产工程项目,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参考案例:(2025)最高法民辖35号
- 日期: 06-22 23:0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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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1)工程款经结算后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离成为金钱债权债务管辖不再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2)建设工程款债权转让后适用合同纠纷特殊地域管辖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注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债权转让后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其前提是不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解析】有观点认为,工程债权转让管辖应区别对待——(1)施工方在转让债权之前已与发包方确认工程价款金额,对工程质量、合同履行等情况不存在争议,受让方与发包人就款项问题发生纠纷应认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2)施工方在转让债权之前未与发包方确认工程价款金额,双方对工程质量、合同履行等情况也未能达成一致,受让方请求发包方履行债务的依据是施工方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形成的建设工程债权,受让方就工程价款支付问题与发包方发生纠纷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摘要2:【注解1】工程款债权转让后不适用专属管辖|(1)建设工程款债权转让后适用合同纠纷特殊地域管辖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19)鄂08民辖终6号;(2)工程款经结算后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离成为金钱债权债务管辖不再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17)浙民终592号
【注解3】另外观点认为工程款债权转让后涉及工程争议的仍然适用专属管辖|(1)确定案件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时应依据其实质争议标准确定管辖法院;(2)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工程款数额有争议,案件受理后的审理既涉及质量鉴定、造价评估等工程问题,也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而不是单纯的给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欠款,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辖82号
- 日期: 06-26 08:46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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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交付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第1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8条第3款);(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18条第2款)。
摘要2:【注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返回房屋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关于争议标的是交付不动产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 日期: 06-27 21:0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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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专属管辖应当适用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
摘要2:【注解1】专属管辖案件适用破产集中管辖规定。——参考案例:(2019)闽民辖终85号
【注解2】破产申请受理后涉及债务人诉讼实行集中管辖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19)闽民辖终132号
【注解3】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行破产集中管辖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19)苏民辖终215号
【注解4】虽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但依照特别法应当优于一般法适用的原则,应适用《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参考案例:(2019)皖民辖终94号
【注解5】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破产申请法院管辖。——参考案例:(2022)京民辖终2号
- 日期: 09-17 10:1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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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代位权
摘要1:解读:(1)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涉及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不涉及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应由发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释】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5条第1款规定,代位权诉讼应受专属管辖限制——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不适用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摘要2:【注解1】不涉及工程鉴定、需要考察工程本身等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事由不适用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252号
【注解2】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适用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而不适用建设工程的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辖71号;(2023)鄂01民辖终372号
→【备注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债务人实际施工人怠于行使对工程承包人和工程发包人的到期债权,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管辖。
→【备注2】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35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涉及建设工程专属管辖规定的代位权不适用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注解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能突破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2)京02民辖12号;(2023)辽06民辖终30号;(2022)鲁08民辖终114号
【注解4】挂靠人不能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发包人主张代位权。——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6892号
→【备注】挂靠人不能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代位行使被挂靠人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挂靠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挂靠人依据挂靠协议不能取得合法债权,挂靠人也不属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4条规定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两类实际施工人,故挂靠人不能行使工程代位权。
- 日期: 08-13 19:15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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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摘要2:【注解1】(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辖16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都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案由,但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辖32号
→【备注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备注2】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4)铁路修建合同纠纷;(5)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7)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注解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辖30号
【注解3】(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适用专属管辖;(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辖93号
摘要1:解读:(1)专属管辖案件与其他案件合并审理时应依据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2)不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将专属管辖案件与其他案件合并审理。——参考案例:(2001)民二提字第14号
【注释】不具有专属管辖权法院不能通过合并审理取得管辖权。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事人将建设施工合同与相关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诉时应依据建设施工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联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诉的,由于两份合同系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原告一并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提出了反诉,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辖77号
→【备注】施工合同+采购合同一并起诉→适用专属管辖。
摘要1:【入库编号:2023-07-2-115-008】
【裁判要旨】“铁路附属设施”指依附归属于铁路的设备、设施以及铁路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存在目的是为保护、养护铁路以及为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服务。公路桥梁工程虽上跨于铁路之上,但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存在依附归属关系,既不属于铁路财产,也不为铁路运输、铁路安全服务,并非铁路附属设施,由此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关联索引】一审: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3)吉71民初3号之一民事裁定(2023年7月20日);二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吉民辖终10号民事裁定(2023年9月12日)
摘要2:【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中,案涉建设项目为某道路上跨铁路的立交桥(主桥)工程,既非铁路修建亦不属于铁路附属设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铁某局与四平甲公司在履行施工合同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范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专属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之规定,本案应移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摘要1:【入库编号:2024-01-2-115-003】
【裁判要旨】管辖协议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协议无效。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签订地并非案涉工程所在地,故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关联索引】一审: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7民初206号之一民事裁定(2021年9月30日);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辖终138号民事裁定(2021年11月18日)
摘要2:
摘要1:【裁判要旨】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因诉讼标的不涉及林木、林地权属的确认、分割问题,故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也不符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情形,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
【关联索引】移送管辖: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6)辽0108民初5463号民事裁定(2018年2月6日);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69号民事裁定(2022年4月20日)
摘要2:
摘要1:【裁判要旨】设立移送管辖制度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案件管辖不明或管辖错误造成审理拖延,从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民事案件依法及时得到审理。故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在开庭前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除非发现受理案件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移送案件,避免随时移送管辖,保证案件及时审理。
【关联索引】移送管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13682号民事裁定(2021年1月12日);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73号民事裁定(2022年3月31日)
摘要2:
摘要1:解读:承包方基于结算工程款达成的还款协议诉请发包方和担保人支付工程款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情形,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辖72号
【注解1】多个建设工程项目合并结算能否合并起诉?|(1)多份合同的主体相同且均基于同一工程项目产生,一并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辖终350号;(2)多个工程的统一结算任一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均具有本案管辖权。——参考案例:(2020)云民终1104号
【注解2】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多个工程合并结算的工程分别在不同地点,受理法院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工程不予审查,仅对工程地点位于本院管辖的进行审查并无不当。——参考案例:(2022)云民申4756号
【注解3】工程款转化为借款适用借款合同纠纷管辖规定而不适用工程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17)沪0104民初24415号之一
→【备注】工程款转化为借款形式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认可。——参考案例:(2021)沪民申792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因建设工程结算协议产生的工程款付款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工程结算协议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结算后签订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因工程款支付发生的纠纷,基础法律关系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非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对此提起诉讼的,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3)晋民辖122号
→【备注】工程结算≠普通债权债务(仍然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