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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专门管辖

摘要1:专属(排他性)管辖是指法律(强制性、排他性)规定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的案件(排除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外国法院管辖)。
专门法院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专门法院包括——(1)军事法院;(2)海事法院;(3)知识产权法院;(4)金融法院等(2018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有意不在专门法院中列举铁路运输法院)。
【注解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6条规定,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通过上级法院协调处理(上级法院无权指定管辖),协商不成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2.如何处理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
【注解2】(1)我国不存在不同层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划分,不存在职能专属管辖;(2)我国仅有地域专属管辖(我国地域专属管辖分为两类——A.依据诉讼客体的特征确定的地域专属管辖;B.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等形成之诉由特定法院专属管辖)。
【注解3】《民法典》第366条规定的居住权发生纠纷是否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不明确。
【注解4】光伏公司租赁屋顶安装光伏电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适用房屋租赁合同专属管辖?——不明确。
→【备注】在原已建好并通水通电的大楼顶上布设光伏发电设备设施不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而属于承揽合同。——参考案例:(2020)粤民申1519号
【注解5】专属管辖不因应诉管辖取得管辖权。——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辖77号
【注解6】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4条)、变更和追加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第1款)、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9条)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注解7】电梯采购合同(含安装、检测)的性质是买卖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辖134号
→【备注】电梯采购合同(含安装、检测)其中出售电梯系合同主要义务,安装、检测电梯系附随义务,应当依据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注解8】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系因不动产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2)京03民终2650号

摘要2:【注解9】施工质量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辖7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不涉及林木、林地权属确认、分割问题的林木、林地权属转让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辖69号
→【备注】林木、林地权属转让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人民法院案例库】管辖协议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无效|管辖协议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协议无效。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签订地并非案涉工程所在地,故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参考案例:(2021)鲁民辖终13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涉及共有不动产确权分割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申请执行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析产案件多涉及债权人申请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析产,涉及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确权分割。人民法院在确定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管辖时,应注意区别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分别确定管辖。2.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房屋、车位等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动产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考案例:(2023)粤民辖285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事人将建设施工合同与相关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诉时应依据建设施工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联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诉的,由于两份合同系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原告一并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提出了反诉,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辖7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海商事案件的案由界定优先原则及专门管辖约定条款的广义理解原则。——参考案例:(2023)湘民辖终3号
【注解10】码头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19)闽民辖终22号

【笔记】如何确定仲裁裁决执行管辖法院?

摘要1: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执行管辖法院——A.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B.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中级法院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指定基层法院管辖——A.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B.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A.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B.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3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问题】如何确定涉仲裁管辖法院?
【注释1】仲裁裁决执行管辖法院为——(1)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或者指定的基层法院;(2)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或者指定的基层法院。
【注释2】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
→【备注】(1)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裁定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复议不予受理,但上级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执行监督。(2)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法院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案外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注释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仲裁法》第71条)。
【注释4】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法院——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备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仲裁司法审查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仲裁司法审查裁定不能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1)当事人对法院仲裁司法审查裁定不享有上诉权,也不能申请再审;(2)但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仲裁

摘要2:(续)司法审查裁定可以上诉和申请再审。
【注解】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可以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参考案例:(2014)宁民认字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0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04号
【裁判观点】对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中“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理解,应在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基础上进行认定,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当事人居住的县、区等基层行政区划,更不能理解为微观的居所。当案件的级别管辖为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如本案情形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时,就应当审查被告是否在相关的地级市一级、省一级的行政区域内,或者是否在相应的跨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进而认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裁判摘要】原告诉请退款/退费的“争议标的”未“其他标的”而非“给付货币”——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天津北斗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黄×返还已支付的开发费用并赔偿损失。该诉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是黄×应依约开发涉案技术,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其他标的”,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确定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黄×所在的北京市。《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法[2001]84号)第24条亦指出,“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技术开发合同以研究开发人所在地为履行地,但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订立的合同以技术成果实施地为履行地。”因此,原审法院不能基于“合同履行地”这一管辖连结点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摘要2

【笔记】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是否以仲裁为前提条件?

摘要1:解读:(1)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需以发生争议且已提请仲裁为前提;(2)在尚未产生争议情形下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法院应予受理。——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10个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之三:林某荣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未产生争议时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受理》;其他参考案例:(2014)宁民认字第2号
【注释1】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无需先行仲裁——当事人有权在争议发生前直接通过司法程序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注释2】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法院——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摘要2:【注解1】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有效。——参考案例:(2018)粤民终1911号;(2017)粤20民特341号
【注解2】在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应不予受理。——参考案例:(2021)内民终640号

【笔记】协议管辖能否突破专门管辖规定?

摘要1:解读:(1)协议管辖不能突破专门管辖;(2)当事人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违反法律关于专门管辖规定的,管辖协议无效。
【注释1】(1)对于专门人民法院专门管辖的特定案件,当事人无权通过管辖协议改变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的职权划分;(2)当事人协议管辖亦不得违反专门管辖的规定。
【注释2】(1)专门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案件范围中部分案件并非只能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专门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当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宜否定协议管辖的效力。(2)“只能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排除了专门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形——约定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协议无效。
【注释3】(1)海事案件约定“由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即非常明确地将本应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约定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应当认定管辖协议无效;(2)但如果笼统约定“由某地法院管辖”或者“由某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考虑到专门法院管辖地域范围与行政区划范围不完全一致,对该协议效力的认定要区分以下情况:第一,如果某地属于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则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认定管辖协议并没有违反专门法院管辖的规定;第二,如果当地未设有海事法院,则可认定当事人将本应由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约定由地方法院管辖,管辖协议无效。
【注释4】违反专门管辖的管辖协议是否整体无效?——宜否定管辖协议的整体效力,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关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注释5】当事人将本应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约定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如何处理?——对于当事人就非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向专门人民法院起诉时,专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作移送处理(参考《军事法院管辖规定》第五条规定)。
【注解1】(1)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管辖制度是我国海事审判制度的基础;(2)海事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案件,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方式、地方人民法院不得通过改变案由排除海事法院专门管辖;(3)当事人协议管辖的约定违反法律关于专门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辖43号
【注解2】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争议由出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因为出租人住所地没有设立海事法院,故该约定因违反专门管辖而无效。——参考案例:(2020)陕民终773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海商事案件的案由界定优先原则及专门管辖约定条款的广义理解原则|1.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起诉时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判定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当事人提起的民商事诉讼包含海事纠纷的,由海事法院受理。2.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海商事案件,当事人可依据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依法约定管辖法院。因海事法院管辖地域范围与行政区划范围的不一致性,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的专门管辖约定条款进行广义理解。——参考案例:(2023)湘民辖终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