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妨害举证的推定规则指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的,推定对方主张的证据内容成立。
问题01|什么是妨害举证推定规定?
【注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2条规定“申请理由成立的”:(1)是指在有证据证明书证被对方当事人控制或者持有书证的当事人负有法定、约定或者依习惯保存、保管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不提供该证据则待证事实将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当事人申请的理由才能成立;(2)如果当事人虽然实施了妨害证明的行为但待证事实并未因此而陷入真伪不明的状况则无适用证明妨害规则的必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9.何种情况下属于申请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注释2】《证据规定》第9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1)证明妨害主体并不限于证据持有主体或者直接实施证明妨害行为的主体;(2)一方当事人虽未直接持有相关证据,但基于其与证据持有主体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对证据持有主体一方具有一定的掌控力,影响证据持有主体相关行为实施,应将证据持有主体的妨害行为视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17.证明妨害主体不限于证据持有主体或者直接实施证明妨害行为的主体
【注解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碍证据保全行为法院将作出不利该方当事人的事实推定。——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号
【注解2】(1)妨害证据保全诉讼措施构成证据妨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知民终1560号;(2)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导致证据无法采信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127号
【注解3】一方当事人对对方系列证据证明力的否认以及对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原始财物账目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但并不必然推导出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参考案例:(2004)民二终字第260号
【注解4】(1)当事人提交了传真已经成功发送的证明,完成了自己的举证义务;对方当事人应负未收到该传真件或收到传真与当事人主张的传真内容不同的举证责任。(2)鉴于目前在电信企业只能查询到传真记录而无法查询传真内容,发出方只要提供传真记录证明传
摘要2:(续)真已顺利发送,并出示传真稿,就完成了己方的举证;接收方如果否认该内容,又不能出示当时收到的传真,可以推定发出方主张的传真内容是真实的(对挂号信内容的认定标准相同)。——参考案例:《连云港××公司诉连云港港务局、××实业公司、××贸易公司无单放货侵权赔偿纠纷案》
【注解5】虽借条上担保人的签字和指印不是担保人所为,但在债权人明确主张借条上担保人的签字和指印系担保人妻子所为且担保人知情等事实后,担保人应当而且完全可以由其妻子向本院如实陈述事实,以证明债权人的上述主张不真实,但是,在本院已向其释明的情况下,担保人妻子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向本院陈述相关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院推定债权人的主张成立,认定借条上担保人的签字是担保人妻子代为签字、捺指印,且担保人知情。——参考案例:(2011)浙温商终字第843号
【注解6】房屋买受人有理由怀疑房屋面积短少,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对房屋面积进行测量鉴定,而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鉴定所必需的竣工平面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可以推定买受人的主张成立。——参考案例:(2010)苏民再提字第0026号
【注解7】询证函经债务人确认亦不免除债权人继续举证责任|《询证函》作为证明性书证,并不具有直接证明所载内容的证据力,应由法院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方当事人对于《询证函》所确认的数额有权直接提出异议,无需也不用行使撤销权。一方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构成举证妨碍,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参考案例: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债务人盖章确认债务数额后,又提出存在未抵扣款项时,举证责任为什么由债权人承担?
【注解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恶意阻挠调查取证,致使调查部门无法取得相关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11)民二终字第22号
摘要1:【裁判要旨】根据严格责任设立的法理,对商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应由商品的制造者承担,如举证不能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1】产品责任的无过错归责表现在:只要发生了与产品缺陷有关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只有在能够证明产品具有未投入流通第三种法定情形时,才能够免除这种赔偿责任。
【摘要2】本案惟一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物证--爆破后的前挡风玻璃,莆田车购办在与被上诉人三菱公司约定封存后,曾数次提出要交国家质检中心检验鉴定。三菱公司承诺后,却不经莆田车购办许可,将擅自将玻璃运往日本;后虽然运回中国,但三菱公司无法证明运回的是原物,且玻璃此时已破碎得无法检验。三菱公司主张将与事故玻璃同期、同批号生产出来的玻璃提交给国家质检中心进行实物鉴定,遭上诉人陈××、林××的反对。由于种类物确实不能与特定物完全等同,陈××、林××的反对理由成立。在此情况下,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理应由三菱公司承担。
【提示】陈××、林××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的损害赔偿案的启示分析——陈××、林××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的损害赔偿案中,一审判决陈××败诉,二审判决陈××胜诉,获得了约 50 万元的赔偿。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差别如此之大,不得不让人来重新审视这件案子中的细节始末。为何一审会败诉呢,首先是当时交警到现场勘察,并出具通知书,认定林志圻死亡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当时林志圻等人就是在开车路上,虽未发生车辆的碰撞,但是却是由于车玻璃突然爆裂,导致林志圻死亡。所以整个通知书最关键的地方就是认定这起死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如果确定不属于交通事故,那么,在这起事故当中的各方当事人就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责任了。 其次是三菱公司自己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两份报告都说车玻璃质量完全没有问题,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车玻璃质量和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故陈××败诉。从中可以看出,一审法院的判决过于草率了,该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玻璃检测报告均为三菱公司出具,是否有信服力,国家质检中心检测的只是车玻璃的成分分析,当时并未有检测报告上说的有重物撞击或车辆追尾等,事故发生和挡风玻璃质量是否有因果关系,还有举证责任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审中我们没有看到答案。
摘要2:【提示|续】是否是因为三菱公司是大公司,所以这种官司就不会有胜诉的时候呢?对于三菱公司给出的对陈梅金及其家属做出5000元的人道主义救助,这是不是讽刺呢?二审中,陈梅金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林志圻是在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后因爆震伤死 亡,满足产品发生了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损害事实与产品发生的问题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等三个要件,足以支持陈梅金、林德鑫的主张。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 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三菱公司并不能证明有以上三种 情况之一,所以对林志圻的死负有责任。在对大公司打官司的时候,鲜有能胜诉的,这是为何?首先原告人资金问题,无法维持如此大的支出;其次是原告人取证举证问题,证明其中的因果关系,举证不具信服力或不被
法官采纳;再次大公司对事故样品的检测,基本都是没有质量问题的,像三菱公司私自运回日本检测,其后运回来的时候已无法再进行质检,致使原告人举证变得不足;最后,是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的认定,陈××案子中,交警部门认定不是交通事故,对原告诉求有一定的影响。
普通人对上大公司打官司的案子,陈××与三菱公司的案子并不是特别的唯一的,在生活中很多类似这样的案子,基本都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应该如何维权,如何取证举证,还有有关部门的配合等等。陈××的胜诉,也带给我们一个积极的信号,只要依法妥当的保护证物,取证,举证,再大的公司,再难打的官司,法律都会公正的站在正确的一方。
摘要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5)昌民初字第7545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3422号
【摘要】诉讼中,黄罕奭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北京大学远程mba研修班课程学习手册、网校教务信息及学员的讨论帖、电子邮件、北大商学网对学员部分问题的答复、相关新闻报道及远程mba研修班所有学员分组情况一览等证据材料,将其所学项目指向“研修班”字样,上述证据在内容上能够相互佐证。北大商学网认为黄罕奭提交的相关证据中有编辑的成分,但黄罕奭所提交的网页内容多在该公司网站上下载。作为网站的所有者,北大商学网在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同时,并未提供其所主张的、正确的、未经编辑的内容,因此无法否定黄罕奭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北大商学网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对此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黄罕奭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摘要2:
- 日期: 07-28 22:0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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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205号
【提示】举证妨害的规范对象包括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裁判要旨】《询证函》作为证明性书证,并不具有直接证明所载内容的证据力,应由法院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方当事人对于《询证函》所确认的数额有权直接提出异议,无需也不用行使撤销权。一方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构成举证妨碍,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裁判规则】《询证函》作为证明性书证,其并不具有直接证明所载内容的证据力,而应由法院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在此情况下,对于《询证函》所确认的数额有权直接提出异议,无需也不用行使撤销权。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物流公司不提供账目进行审计将导致该款项是否已经抹账这一客观事实无法查清,其行为构成举证妨碍。举证妨碍的规范对象包括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甚至可以说主要即是针对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摘要2:
摘要1:解读:(1)证明被告欠付款项以及欠款金额是原告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原告不得以书证提出命令的方式代替其举证责任;(2)原告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欠款金额,其打算通过书证提出命令的方式收集被告承认欠款以及欠款金额的证据,因其未提交任何被告就欠款数额持有证据的依据,不支持原告责令被告提交有关财务账目资料的主张。
【注解1】原告理应持有有关欠款的初步证据但其未予提供,其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告提交有关财务账目资料并另申请调取被告电子财务系统中有关数据材料,但亦未提交任何被告就买卖合同欠款数额持有纸质或电子记录的依据,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对原告提出被告持有相应证据的主张不予采信。——参考案例:(2020)皖02民终2083号
【注解2】原告主张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借条中的借款金额来体现却未能证明该主张,其申请让对方当事人提供借条原件以查明股转价格,对方承认确有该借条,但法院认为借条与股权转让争议无关,从而不同意原告申请。——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551号
【注解3】被告主张原告为“职业放贷人”,从事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活动,双方借款合同应属无效,为证明此主张,被告向法院申请要求原告提供财务账簿、凭证、银行流水,但法院认为审查原告的财务状况无法反映原告与相对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申请无调查必要,不同意书证提出。——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956号
【注解4】原告申请的书证均为工程结算相关材料,在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结算单完全体现最终结算数额的情况下,该申请对裁判结果并无实质性影响,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3)京02民终6455号
【注解5】当事人未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公司持有会议记录、通知记录和送达记录,故其提出要求法院责令公司提交上述材料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参考案例:(2024)陕民申2022号
【注解6】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和书证提出命令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1)鄂民申2002号
【注解7】原告主张被告模具侵犯专利权,在现有证据仅体现一台A侵权模具的情况下,认为被告存在58台A侵权模具且有A侵权模具就应该有B侵权模具,从而向法院申请责令被告提交侵权模具台账,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不支持其申请。——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知民终1529号
摘要2:【注解8】债权人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未出资、抽逃出资、人格混同等申请法院责令公司和/或股东提交银行交易流水、会计账簿等书证,但因债权人无初步证据证明要证事实存在或足够的可能性引起合理怀疑,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4)鲁民申1174号
【注解9】被告作为借款人要求原告小贷公司提交被告已经还款的全部资料,被告作为借款人有义务证明其还款情况,对其调查取证申请及相应的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331号
【注解10】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为法官确定心证所必需,坚持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可能性原则,并不得破坏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参考案例:(2023)冀民申7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