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人身可否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1999年10月15日 [1999]执他字第18号)
【摘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1996〕青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但必须注意执行方法,不得强制执行王斌的人身。可通过当地妇联、村委会等组织在做好养父母的说服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让生母刘满枝将孩子领回。对非法干预执行的人员,可酌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要旨】人身作为执行标的不可强制执行。
【解读】《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没有就强制执行人身的措施作出规定,不得使用强制人身的措施。广义的执行即将执行理解为执行措施,不排除人身可作为执行对象情形的存在,人身可以成为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
摘要2:无
摘要1:1.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
2.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虐待”。
摘要2:
摘要1:什么是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有哪些撤销程序?
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一方或者双方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因受他方或者第三者的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合的婚姻,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摘要2:【注解1】(1)《民法典》第1053条新增规定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2)《民法典》第154条第2款新增规定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的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注解2】《民法典》第1053条、第1054条规定,可撤销婚姻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撤销而不能通过行政程序撤销。
摘要1:夫妻之间享有以下的人身关系:(1)夫妻平等权,(2)夫妻姓名权,(3)夫妻人身自由权。
摘要2:
- 日期: 12-06 16:1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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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行政拘留的日期仍应折抵刑期的复函(1981年9月17日 [81]法研字第26号)
【摘要】
关于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和因同一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的日期是否继续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仍应按照我院1978年7月11日《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1979年1月19日《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折抵刑期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和1957年9月30日《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予以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1年3月18日《关于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是解释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不得超过二个月的期限应从何时起算的问题。我院上述三个批复的规定,则是解决罪犯被收容审查和因同一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而实际上剥夺了人身自由的时间也应计算折抵刑期的问题。这三个批复与《联合通知》并不矛盾,仍应继续执行。
摘要2:
- 日期: 12-06 16:3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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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隔离审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12月17日)
【摘要】被告人在被逮捕前被隔离审查期间,事实上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这是对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羁押的行为系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羁押期间,即应予折抵刑期,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或者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同时,必须指出,对被告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不应以隔离审查代替羁押。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废止理由: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 日期: 12-06 16:5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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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
摘要1: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摘要2:
- 日期: 12-06 17:00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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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有期徒刑是指在较长时间内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摘要2:
- 日期: 12-06 18:50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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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答复(2001年11月30日)
【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并未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摘要2:
- 日期: 12-09 20:45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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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概念 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强制措施主体
摘要2:
- 日期: 12-09 23:05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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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概念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有法定紧急情况,对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特点&n
摘要2:
- 日期: 12-09 23:06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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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逮捕是指公/检/法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包括逮捕行为/逮
摘要2: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裁判要点】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属于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
2.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摘要2:
- 日期: 04-02 12:2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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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摘要】《刑法》 第47条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刑期从羁押之日起算。来信中提到的案体虽然判决没有认定A县诈骗案,但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拘留措乡剥夺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该羁押时间应当从判处的刑期中折抵。因此,同意来信中后一种意见,即刑期应当从A县的刑事拘留之日起算。
摘要2:
- 日期: 04-02 12:2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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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摘要】关于羁押日期从何时起算问题,通常认为,对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时起属于开始羁押。根据刑事件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了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被拘留、逮捕人要在拘留证、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因此,羁押日期应当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补逮捕强制节施之日起算。至于来信中提到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日、 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之日日,这些并不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的规范表述,不能作为羁押日期起算。
【提示】羁押日期通常以犯罪嫌疑人丧失人身自由时起算,通常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日或者到案之日。
摘要2:
- 日期: 10-07 07:3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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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1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施行 高检发释字[2015]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已于2015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监管机构,其履行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
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戒毒人员,或者指使戒毒人员殴打、体罚虐待其他戒毒人员,情节严重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戒毒人员伤残、死亡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摘要2:
- 日期: 10-07 15:16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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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摘要】轮奸是强奸罪中的加重情节之一,轮奸是否成立直接涉及被告人重大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的剥夺。其中,关于“轮奸”加重情节的认定主要存在两人以上的连续强奸行为是否均要求达到既遂、轮奸是否以共同犯罪为前提、是否存在片面轮奸等三大问题。从客观主义、主观违法性、犯罪的本质以及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公共政策出发,初步回答了这三大问题,认为“轮奸”并不需要以共同犯罪为前提、两人以上的连续强奸行为均要求均达到既遂、存在片面轮奸。
摘要2:
- 日期: 10-07 19:4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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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提示】为了索取被害人曾口头承诺的补偿费,持械将被害人挟持到他处限制人身自由、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
摘要2:
- 日期: 10-07 19:5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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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6期】
【提示】行为人出于索要债务的目的,以强制的方法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即使索要的债务是非法的,也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而非绑架罪
摘要2:
- 日期: 10-07 20:0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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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紧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摘要2:
摘要1:[第946号]徐某某等非法拘禁案——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索回赌资的行为如何定性、公诉机关指控轻罪名,法院是否可以改变为重罪名以及一审法院将公诉机关指控的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的,二审对此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采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索回已支付的赌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裁判规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指控罪名不当,判决时可以改变罪名,但须履行法定程序。
摘要2:
摘要1:【8、人身自由权纠纷】1.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2.人身自由权纠纷,是指因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
摘要1:【裁判要点】
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摘要2:无
- 日期: 07-18 15:5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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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的答复(1993年7月9日 [93]行他16号)
【摘要】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均不服,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将当事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 日期: 07-24 16:00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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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3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摘要2:【解读】对计生管理中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8-169页。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4728号
【提示】劳动者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暂停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劳动者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若其人身自由被部分限制的程度达到影响其以劳动者的身份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能力的程度,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履行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涉嫌违反劳动纪律、职业道德、营私舞弊等犯罪,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能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摘要】本案中,赵某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应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鉴于此,公司有理由怀疑赵目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同时,赵某作为公司的董事并实际控制其控股公司,在其犯罪嫌疑被排除前,公司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认为赵某暂不适合继续担任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职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赵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因身患疾病被取保候审,此间一直在进行治疗,并未实际完成劳动任务,以致劳动合同的目的暂时无法实现。综上,公司在赵某被取保候审期间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赵某主张此间工资100000元及医疗费52 632元的诉讼请求目前未予支持并无不妥。
摘要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28.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 日期: 04-06 11:2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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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为名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摘要2:
摘要1:解读:一方被限制人身自由羁押期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如存在显失公平、胁迫等情形属于可撤销合同。
摘要2:【注解1】行为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能否认定受胁迫签订合同?|(1)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当地有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前往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与其协调,并向其预示了其目前存在的困境以及以后可能面临的不利境况,在此困境下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内签署了案涉股权转让协议。(2)协议签订后,很快恢复了人身自由,且未再因此被限制人身自由和追究相关刑事责任。(3)并且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也与牧羊集团当时应有的股权价值明显不符。上述事实足以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存在胁迫,原审法院依据诉请判决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适用法律正确。——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937号
【注解2】显失公平须包括两项要件:一是主观上,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这意味着,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意识到对方当事人处于不利情境,且有利用这一不利情境之故意。所谓危困状态,一般指因陷入某种暂时性的急迫困境而对于金钱、物的需求极为迫切等情形。所谓缺乏判断能力,是指缺少基于理性考虑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予以评估的能力。二是客观上,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此处的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显著不相称。——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231号
【注解3】一方被羁押时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并非一定受胁迫。——参考案例:(2012)民二终字第7号
【注解4】股权转让价格主要取决于双方协商,未经评估不构成显失公平。——参考案例:(2018)川民终1049号
【注解5】一方因另一方向公安机关报案而被监事居住期间与报案方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参考案例:(2015)民提字第50号
摘要1:解读:(1)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法定情形包括劳动者依法服兵役、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劳动者失踪、外交随任、不可抗力等;(2)劳动合同中止是一种暂停履行的状态,中止期间劳动合同期限不予计算,待中止障碍消失后继续履行中止前的剩余劳动合同期限。
摘要2:【注释1】劳动者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暂停履行劳动合同?|(1)劳动者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若其人身自由被部分限制的程度达到影响其以劳动者的身份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能力的程度,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履行劳动合同;(2)若劳动者涉嫌违反劳动纪律、职业道德、营私舞弊等犯罪,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能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履行劳动合同。——参考案例:(2013)二中民终字第14728号
【注解2】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法定的、合同约定的或双方商定的情形出现时,在一定时间里相互不承受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又不能或不愿意解除劳动合同,在暂停事由消失后劳动合同恢复履行。——参考案例:(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195号
【注解3】双方长期处于两不找的状态,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处于中止履行状态,双方没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认定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工作年限。——参考案例:(2023)鲁08民终1307号
摘要1:【裁判要点】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经再审判决认定不能成立,导致赔偿请求人实际服刑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的规定,对超期监禁予以赔偿。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