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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当事人在他案中的自认事实能否作为本案自认事实?

摘要1:解答:(1)当事人在他案中的自认事实,相对本案而言属于案外人自认,应当仅作为一种证据材料,并无本案诉讼上自认效力;(2)因此,当事人在他案判决中作出的自认事实不能成为本案自认事实,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注解1】当事人在另案中自认的事实能否适用《证据规则》第3条关于自认的规定?|(1)当事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认的事实,也即诉讼内自认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2)而当事人在本案诉讼之外另案自认的事实,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105号
→【备注】一方在诉讼中“自认”的事实另一方免证应仅指“本案”——《民事证据规定》第3条规定的“自认”仅限于发生于“本案”诉讼中的情形,并不涵盖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作出的“自认”。
【注解2】另案中的自认事实在本案中应依自认规则判定|(1)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属于免证事实;(2)但另案生效裁判基于自认所确认的事实,在本案中的证明力应依自认效力规则判断。——参考案例:(2011)川民初字第893号;(2012)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185号
【注解3】当事人在另案中自认的事实能否适用《证据规则》第3条关于自认的规定?|(1)当事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认的事实,也即诉讼内自认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2)而当事人在本案诉讼之外另案自认的事实,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105号
【注解4】当事人在另案审理中明确认可的事实,亦属于当事人自认事实的证据,在其他案件中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200号
【注解5】另案陈述虽然仅在另案中构成自认,但可以与本案其他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相对照后作为定案根据。——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411号
【注解6】诉讼外的自认可直接适用诉讼中自认。——参考案例:(2007)民二终字第178号
【注解7】诉讼外当事人自认虽然其效力不能等同于诉讼中自认,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是作为当事人一方所作不利于自己的事实陈述,其依然具有相当证明效力。——参考案例:(2014)民申字第947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对另案生效判决查明确认的事实,应全面准确援用,避免只引用部分|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应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另案生效判决查明确认的事实,在本案诉讼中应全面准确援用,避免只引用部分。——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200号
→【备注】(1)另案生效判决虽然确认了双方之间具有事实上施工合同关系,但并未认定承包人完成了工程全部施工,反而恰恰确认了承包人中途撤场的事实;(2)原审判决依据另外生效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具有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认定承包人应取得工程的全部工程款属认定事实错误,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