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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摘要1: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工程款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9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限。——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4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以工程竣工为条件
【目录】提示2: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示3:工程未完工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工程款;提示4:建筑施工中债权转让后优先受偿权;提示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优先受偿权;提示6:在建工程所有权转移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提示7:人民法院依合同法第286条作出的许可拍卖建设工程的裁定可作为执行名义;提示8:质量优良、提前完工的奖励费用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提示9:因价格上涨导致的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提示1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提示11: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6个月;问题1: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2: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问题3: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问题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以建设工程竣工为条件?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建筑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客体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建筑物的价值部分
【解读1】《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解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摘要2:(续)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38条、第41-42条:
(1)第35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36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第37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第38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第39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第40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第41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8)第42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沿革——(1)1999年《合同法》第286条;(2)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3)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4)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至第23条共计7个条文;(5)2020年《民法典》第807条。
★【人民法院案例库】破产中农民工工资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发包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农民工以承包人所欠工资申报债权的,系建设工程价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进行清偿。——参考案例:(2020)皖11民终36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8年2月29日 [2007]执他字第11号)
【摘要】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依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且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

摘要2:【注解1】明确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
【注解2】调解书中未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视为承包人放弃该权利?——不能视为承包人放弃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无须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

陕西××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摘要1:【法理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施工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工程中,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发,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于涉案工程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要旨】当事人双方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后,应综合缔约时建筑市场行情、利于当事人接受、诉讼经济等因素,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发包人就其得到的建设工程价值向承包人予以折价补偿,该补偿款中包含建筑工人工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为解决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人工资问题,处于立法政策的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仍然要保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2:【裁判规则】 《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002年6月27日,最高院以批复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是该批复对于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是否对建设工程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作出规定。
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286条赋予承包人的权利,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它的实现无须借助义务人的给付行为,且不仅可以对抗发包人,还可以对抗抵押权,是一种对物的支配权,属于物权范畴。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行使期限不一定适用批复的规定,若合同明确了竣工日期,适用批复,否则,适用合同法286条规定,即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成就时。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50-168页。
【摘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限定在本人施工完成部分——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五建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正确|根据省五建与铠达公司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省五建享有优先受偿权。虽然涉案建设工程合同已经解除,但省五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物化于涉案工程中。因此,一审认定省五建对于涉案工程中其施工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铠达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

【笔记】仅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未办理正式登记,银行能否行使抵押优先受偿权

摘要1:【要旨】(1)抵押预告登记不产生设立抵押权的法律效果,仅办理预告登记未办理正式登记不能依据抵押预告登记行使抵押权;(2)因预售商品房处于停工状态无法办理产权证导致预告登记权人办理正式抵押权登记条件无法成就时,应当赋予预告登记权利人对预抵押登记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抵押预告登记权人无过错且具备抵押权登记的,法院可以判令购房人限期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权;(4)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未一律排除抵押预告登记权人的优先受偿效力。
【注释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第30条之规定,在符合物权登记条件时预告抵押登记权利人有权要求登记机关将预告抵押登记转为本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时预告抵押权人可以基于进一步的本抵押登记享有抵押优先权,预告登记抵押权利人有权基于预告抵押登记享有对抗执行的权利;(2)无过错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基于其预抵押登记享有的物权请求权而主张房产拍卖款先于首封申请人受偿具有合理性,对其合理的物权请求权的转化利益应予保护。
【注释2】执行法院将抵押预告登记的房地产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应视为预告抵押登记具备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情形,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对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注释3】部分判例认为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不享有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执行处分行为的,系不动产买卖关系中已对执行标的办理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而非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注释4】(总结)(1)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不享有阻止执行的权利,也不享有抵押优权先受偿权;(2)抵押权预告登记之后被法院查封不影响抵押权登记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在办理正式登记后依法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3)抵押权预告登记之后被法院查封并拍卖导致抵押权预告登记无法办理正式登记的,应当认定无过错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对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注释5】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规定,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具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效力取决于预告登记是否具备抵押权登记条款:

摘要2:(续)(1)预告登记不具备办理抵押权登记条件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无权行使抵押权——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预告登记具备办理抵押权登记条件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有权行使抵押权——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注释6】抵押预告登记三个方面效力——(1)顺位效力(抵押权设立的时间为预告登记之日,而非办理抵押本登记之日或者实际办理抵押本登记之日)——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目的并非是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而是为了获得一个顺位;(2)保全效力(抵押预告登记具有保全效力,虽不能排除强制执行但可以主张标的物优先受偿);(3)抵押人破产时的优先受偿。
【注解】(1)仅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未有效设立;(2)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享有的是对案涉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57号
→【备注】(2020)最高法民申57号案件裁判要旨已被司法解释改变不在适用。——参考案例:(2022)闽06民终182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阶段性保证责任与预告抵押登记失效的认定|(1)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主要审查是否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是否失效两个要件。(2)人民法院在认定预告登记失效中九十日起算点时,应从预告登记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能够进行抵押登记之日起计算。——参考案例:(2022)皖11民终231号
→【备注1】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第1款规定,预告登记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未失效。
→【备注2】《民法典》第221条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失效之90日应从预告登记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能够进行抵押登记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案例库】抵押预告登记能否免除房地产公司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参考案例:(2023)吉07民终960号

简法|《民法典》装饰装修承包人能否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答:即使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只要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装饰装修承包人有权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1】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装饰装修承包人仍然有权请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36.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否包括装饰装修工程
【注释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建工解释(一)》第37条规定不适用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4】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实现折价或者拍卖的条件——在工程整体估价时能够单独计算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
【注释5】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再强制要求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包人不得仅因装饰装修工程价款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便要求对建设工程整体进行处分。
【注释6】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1)如果装饰装修工程不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2)装饰装修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建筑物因装修增加的价值部分而不能及于整个建筑工程的价值。
【总结】(1)新建工司法解释第37条规定删除了旧第18条规定中但书内容“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装饰工程承包人对装饰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再以装饰工程发包人是建筑物所有权人为条件;(2)装饰工程承包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时依法可对建筑物的拍卖价款中因装饰增值部分优先受偿——装饰承包人不得仅因装修价款主张拍卖建筑物以实现其优先受偿权,而只能在建筑物整体折价、拍卖时主张其装修价款优先受偿权(裁判主文可表述为“在案涉××工程整体折价、拍卖时,装饰工程承包人在工程价款××元范围内有权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摘要2:【注解1】】装饰装修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限于因装饰装修使建筑物增加的价值范围,不及于整个建筑物的价值。——参考案例:(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2800号
【注解2】(1)工程项目本身能否单独变卖折价并非行使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唯一决定因素,仅以装饰装修工程无法单独变卖折价为由对优先受偿权请求不予支持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参考案例:(2021)辽民终1003号;(2)在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情形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举证证明工程确实不具备折价或拍卖的情形认定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参考案例:(2024)粤01民终3463号;(3)发包人未举证证明装饰装修工程不能单独折价或者拍卖,建设工程价款有权在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参考案例:(2023)川01民终23876号
【注解3】(1)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应予支持;(2)根据现有证据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并不具备单独折价或者拍卖的条件(破产管理人明确案房屋已经销售完毕,对小区不会进行折价或拍卖),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3)苏05民终13341号
【注解4】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对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29号
【注解5】认定折价抵顶行为系装饰装修承包人行使其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依据并不充分。——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359号
【注解6】装饰装修工程的质保金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1)渝0112民初43423号
【注解7】(1)对于属于装修装饰工程的,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对于主体工程,则应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且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参考案例:(2011)闽民再终字第13号

简法|《民法典》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有哪些?

摘要1:解答: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包括——(1)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不要求建设工程竣工);(2)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性);(4)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5)建设工程依其性质宜折价、拍卖;(6)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7)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8)承包人没有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者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
【注释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享有应当以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为条件,而不应以合同是否有效为条件。
【注释2】(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2)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工程未按约定进度完成,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不能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释义】立法者认为,承包人按照本条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应注意以下几点:(1)应当达到付款条件。(2)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3)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4)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的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的价款数额的,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5)根据本条规定,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如国家重点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等不易折价或者拍卖,应当拆除的违章建筑无法折价或者拍卖。——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 年版,第693~694页。

摘要2:【注解1】(1)工程质量合格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2)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应认定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建设工程须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889号
【注解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并非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118号
【注解3】(1)工程未竣工验收不支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2)常民终字第0001号;(2)工程目前尚未竣工,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讼后,未确定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由于工程价款结算没有完成,不存在发包人在应付款期限内未按期支付承包人工程款的情形,不具备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3)内民一终字第168号
【注解4】经济适用房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2)黔高民终字第17号
【注解5】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不符合当事人可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40号

简法|《民法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范围有哪些?

摘要1:解答:(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范围限定为与发包人具有施工合同相对性的承包人即“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2)与发包人不具有施工合同相对性的其他人(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转承包人、分承包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范围。
【注释】行使优先受偿权主体——(1)承包人(包括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2)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3)消防工程承包人;(4)工程款受让人。

摘要2:【注解】(1)实际施工人无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实际施工人无权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
【理解与适用】如果发包人、总包人、实际施工人三方共同签订合同,那么总包人、分包人连带享有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370页。

简法|《民法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哪些?

摘要1:解答:(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为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2)但不包括工程价款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
【注释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1)全部建设工程价款均可优先受偿(而非限于承包人的劳务承包或者承包人实际投入建设工程的成本);(2)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不能优先受偿;(3)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能优先受偿;(4)发包人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不能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显然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
【注释2】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能否优先受偿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采纳否定说:一是《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并未将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的部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将承包人的利润纳入优先保护的范围,利益的天平已经倾向于承包人一方,不宜将其保护范围再扩大,否则会损害抵押权人等第三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442页。
【注释3】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理解与适用】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不能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理由是,此项费用是在实现优先权的过程中形成的,不是建设工程款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不能就建设工程价款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18页。
【注解】(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2)工程款和钢

摘要2:(续)筋材料价格调整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率调差款、项目签证款均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9号
→【备注】预期利润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未完工程的预期可得利润属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范畴,不能就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07页。
【总结】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属于工程款范畴)——(1)工程价款利息;(2)因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3)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奖、优良奖、工期奖(赶工奖、抢工费)、封顶奖等各类工程奖金;(4)包干风险费、甩项工程配合费及补偿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停窝工损失)及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仅能就其所施工部分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一个建设工程上存在两个以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各个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只能就自己所施工部分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无权对其他承包人施工的部分主张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在多个建设工程上存在优先受偿权的,各优先权彼此独立,并依附于各自的建设工程。——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执复4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分包人享有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的范围认定|执行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和多个建筑工程施工主体的债权的,可以协调各债权人同意,合理确定分配方案,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仅及于建筑部分,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具体分配时,土地拍卖款用于清偿建筑工程抵押贷款,建设工程拍卖款先行用于清偿建设工程款,各分包人仅对其施工部分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参考案例:(2022)浙09执6号之七
→【备注】(1)工程总承包人对整个工程付出劳动有权就在建工程价款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2)工程分包人仅能对其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对其未付出劳动和成本的部分行使权利;(2)执行法院根据各工程分包人施工部分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确定对相应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简法|《民法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有哪些?

摘要1:解答:根据《民法典》第807条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包括——(1)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2)承包人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解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第19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以下属于依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1)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自行与发包人协商以该工程折价抵偿欠付工程价款:(3)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以实现工程价款债权;(4)申请对建设工程拍卖款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5)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明确表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
【注释】(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6条规定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承包人无需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依据有权直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非参与分配的情形下,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建设工程尚无明确规定——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人有权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执监547号;(2019)最高法执监359号】。
→【备注】债权金额不明确承包人是否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债权金额不明确,承包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执监359号
【问题】承包人能否以留置建设工程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留置建设工程不属于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方式,不能产生优先受偿权法律效果;(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属于留置权,承包人以留置建设工程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备注】承包人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两种方式——(1)协议以物抵债;(2)排名建设工程(直接申请法院拍卖或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2:【注解1】承包人可以参与分配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指导案例171号裁判要点: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解2】(1)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若未获支持,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2条规定,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以及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注解3】法律并未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何种方式行使,只要承包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发包人主张过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可,承包人发函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026号
【注解4】发包人对承包人作出以地上建筑物优先抵债给承包人的承诺,应视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依法行使了优先权。——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606号
【注解5】当事人在前案提出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请但在调解中又放弃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再次提起诉讼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明显超出了法定的期间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425号
【注解6】(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因判决书中是否释明而受影响;(2)承包人向注销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1281号
【注解7】主张工程款债权并不等同于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 (2020)最高法民申157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折价、拍卖|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自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方式包含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等。承包方与发包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以部分房屋折价支付工程价款的,该约定构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178号;(2022)晋民再123号

【笔记】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有利于建设工程债权的流转,间接促进承包人和建筑工人加速获偿)。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35.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因债权转让而消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债权转让而消灭。
【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在现行解释中尚无定论|有意见基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从权利且认可受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有利于承包人权利的实现,认为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应当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然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承包人转让工程价款债权获得相应对价后,则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已经实现,而受让人并不涉及劳动报酬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65
【福建高院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第20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转让?”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受偿权,具有从属性,且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人之间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应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权益尽快实现。
【注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在发包人破产时保理人以其受让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予支持。

摘要2:【注解1】肯定观点案例|(1)建设工程债权转让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1)闽09民终619号;(2)作为承包人承建工程全额投资人受让工程款债权及相关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主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5号;其他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958号;(2021)最高法民申33号;(2021)最高法民再18号;(2007)民一终字第10号;(2019)最高法民终519号;(2020)沪民终516号
【注解2】另外否定观点案例|(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其设立初衷意在通过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进而确保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得以实现,专属于承包人;(2)在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时,该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否随之一并转让,并无明确的裁判意见;(3)就本案而言,通过债权转让所取得的债权可以被认定为普通金钱债权。——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3349号;(2019)最高法民申3350号;其他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869号;(2023)苏13民终3615号;(2020)渝05民终5767号
【注解3】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施工方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可排除普通债权的强制执行。——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

【笔记】无效合同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8条明确规定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相关,不与合同效力有关;(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无效合同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40.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受合同效力的影响;043.施工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否还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无法如期竣工的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间如何认定
【注释1】有效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均有权依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民法典》第807条的条件。
【注解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应承担折价补偿责任,其计算基础仍然是承包人付出的人力、材料和管理成本等,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赋予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556号
【注解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欠付工程款债权的担保方式,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丧失。——参考案例:(2018)闽民终983号
【注解3】未取得相关规划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宜折价、拍卖而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784号
【注解4】无效施工合同折价补偿款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确定起算时点?→应以无效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时间作为行使优先受偿权起算点|(1)无效施工合同的折价补偿款项的支付时间也应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为参照依据;(2)主张无效施工合同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自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时间起算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92号
【注解5】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并非决定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425号
【注解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债权消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亦不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774号
【注解7】合同无效时,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是否能取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不应成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必然障碍,应结合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这一事实进行判断。如果合同无效,

摘要2:(续)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法院应支持优先受偿权;如果合同无效,但工程未竣工或验收不合格,优先受偿权应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2)常民终字第0001号
【注解8】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仍然要保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1)民一终字第62号

【笔记】如何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之规定——(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除斥期间最长18个月;(2)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非以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日、实际竣工之日最为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44.实际竣工日期能否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

摘要2:【注解】(1)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在此期间未主张权利丧失优先受偿权;(2)当事人在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届满后丧失优先受偿权情况下达成应延期付款时间,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069号

【笔记】承包人提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诉讼,抵押权人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摘要1:解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诉讼,抵押权人可以有独立请求权之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注释】承包人提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诉讼的,抵押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起优先权确认之诉。

摘要2:【注解】(1)因一审判决结果实际上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的第三人享有上诉权;(2)一审判决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质上损害了第三人享有的抵押权,第三人享有上诉权。——参考案例:(2020)沪民终433号;(2021)最高法民申3629号

【笔记】建设工程项目转让后承包人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项目被转让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具有追及力,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问题】承包人能否对已发包人转让建设工程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将在建工程或已经竣工工程转让给第三人,承包人对已转让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应予主持。
【注释1】商品房的所有权已转移给消费者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可对抗消费者的房屋所有权。虽然根据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随着船舶、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的效力不因抵押物所有权的转移而受到影响,但是我们难以套用这三部法律的规定证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也就是说,承包人的优先权只能存在于属于发包人所有的建筑物或者建设工程上,如果商品房的所有权已转移,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即告不存在。——王治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1期。
【注释2】采优先权说最大的问题就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追及效力不明(由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欠缺公示,如允许其具有追及效力有失公允)——(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商品房消费者不具有追及效力,但能够对抗查封之后购房人之债权;(2)已经办理物权过户的建设工程受让人原则上不得追及,但受让人明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而受让的除外。
【注释3】目前对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建设工程转让给第三人时是否具有追及效力、能否对抗第三人,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物上追及力——即使被担保的工程发生转让,只要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取得,承包人在其工程款范围内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2)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A.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承包人对于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变更登记到第三人名下的建设工程至少应当具有与抵押权相似的事后救济权利;B.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不属于批复第2条规定的消费者;C.第三人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不能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对已过户到第三人名下的承包人承建的房屋行使优先权的权利不应受到限制,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可以及于第三人通过

摘要2:(续)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建设工程上。
(3)在建工程所有权转移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2010)民提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已将其投资物化代建筑工程上,随之产生优先受偿权。该权利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即使在建工程所有权发生转移,承包人依然可以行使该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承包人放弃该权利。”
→【备注】建筑物转让之后,优先受偿权是否具有追及力,需要结合受让人的主观状态判断。若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则优先受偿权对于转移权属的建筑物不具有追及力;若受让人知道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则优先受偿权对于转移权属的建筑物具有道及效力。受让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以结合受让人是否知晓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就工程款提起的诉讼以及发包人转让时的告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建筑物被采取查封保全措施之后,因其本身无法完成权属转移,故该种情形不属于追及力探讨的范围。——参见王毓莹、史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和裁判规则解析》,法律出版社 2022年版,第391页。
【注解】工程所有权人不是工程付款义务人,施工单位也可对项目拍卖的工程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572号

【笔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债权的顺位权,不能阻却执行,不属于对执行标的享有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注释1】”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之含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2条第1款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根据上述规定,”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是指”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
【注释2】异议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通过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而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备注】(1)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2)承包人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异议。
【注解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其本质是以建设工程的交换价值担保工程款债权的实现,此种优先受偿权是债的实现顺位的优先,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拍卖、变卖、折价等执行行为,不属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因此,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参考:《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松原建筑有限公司等与东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案及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案》,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28-241页
→【备注】法院对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并不必然妨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案外人不能以其被执行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停止执行,而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优先受偿主张。
【注解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2)案外人以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应当予以驳回。

摘要2:(续)——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5098号
【注解3】(1)工程价款作为债权虽基于留置而具有优先受偿的属性,应在工程的变价款中优先受偿;(2)承包人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为由不能阻止工程的评估拍卖程序。——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执复122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只是一种顺位权,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只是一种顺位权,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建设工程优先权人不得以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停止执行,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提出优先分配价款的主张。——参考案例:(2023)鲁执复43号

【笔记】异议人能否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排除优先受偿权强制执行?

摘要1:解读:(1)《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7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主要是担保物权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2)《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并非第27条中所规定的除外规定,但第29条系第27条规定系除外规定;(3)异议人不能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排除优先受偿权强制执行,但可以根据第29条规定排除优先受偿权强制执行。

摘要2:【注解】房屋买受人能否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没有规定买受人阻却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钱债权执行时应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而排除第28条的适用,房屋买受人有权根据第28条规定排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对房屋执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807号;同类其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272号

【笔记】能否以利息起算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提交竣工文件之日或者起诉之日)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之日?

摘要1: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利息计付的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可以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之日。
【注释】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结算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对付款时间作出约定,应当从何时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实践中认识不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付款时间及方式有明确约定且合同已正常履行完毕,一般应当遵从当事人约定。如果双方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付工程款时间的确定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即:一是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是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是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指导案例171号的理解与参照: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
【理解与适用】制定司法解释的法官认为,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付款时间及方式有明确约定且合同已正常履行完毕,应当遵从当事人的约定。其次,承包、发包方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双方未进行结算,工程价款尚不确定的情况下,需要依照《建设工程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划分几种情况分别确定大体公平的时间点作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建设工程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2)建设工程未交付,建设工程也未结算时,以起诉之日应付款时间。(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且工程未经竣工结算,区分情况认定应付工程款之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23-425页。

摘要2:【注解1】能否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应付款之日起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应付款之日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之日。——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042号;(2)双方当事人对结算文件所载明的工程款均无异议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才作为应付款之日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之日。——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245号
【注解2】可以实际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之日起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517号
【注解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日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522号
【注解4】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以法院立案为标准,承包人提交起诉状主张优先受偿权应视为行使了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389号
【注解5】以工程正式通车之日(实际交付之日)应为应付款之日作为行使优先权的起算之日。——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401号
【注解6】(1)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且已将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即视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2)付款宽限期届满之日非应付款起算之日。——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365号
★【注解7】利息计付视为应付款时间同样适用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
【注解8】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

【笔记】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工程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工程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中存在支持与不支持两种情形。

摘要2:【注解】未取得相关规划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宜折价、拍卖而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78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同效力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摘要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二:海峡公司与和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同效力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认定
【裁判要旨】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承包人以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应当举证证明发包人持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有材料、相关行政部门在收到发包人持有的材料后能够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包人存在故意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该工程不存在按照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建设工程因未取得规划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无法折价、拍卖。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依法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1)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承包人以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为由主张合同有效应承担举证责任;(3)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笔记】质量保修金(质保金)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摘要1:解读: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应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注释】(1)质量保修金来源于工程款,属于工程价款的范畴,应当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2)履约保证金只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不属于工程款范畴,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2:【注解1】质量保修金系为保障工程质量而缴纳的,不属于应付工程款,因而不应以建设单位返还质量保修金的时间作为应付工程款的认定时间。——参考案例:(2020)晋民终710号
【注解2】质保金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1)渝0112民初43423号
【注解3】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应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合同解除情形下质保金条款终止履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包含质保金。——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638号
【注解4】装饰装修工程的质保金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1)渝0112民初43423号

建工|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尽管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挂靠人仍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解析】另外观点认为|发包人在与承包人订立施工合同时明知挂靠事实的情况下,挂靠人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通谋虚伪行为,合同之下隐藏的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施工合同;(2)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8条规定,挂靠人对其施工的质量合格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摘要2:【注解1】挂靠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方)已取代名义上的承包人作为实际承包人与发包人成立事实上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应当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
【注解2】发包人对借用资质施工是明知或应知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在应收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22号
【注解3】在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挂靠存在的情形下,挂靠人是实际承包人,被挂靠人是名义承包人,两者与发包人属于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认定挂靠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规定。——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085号
【注解4】与发包人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自然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最高法民再168号

建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从“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确定;(2)合同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的支付另行达成协议的,为该协议约定的应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注释1】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建设工程价款也未结算,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确认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为承包人起诉之日。
【注释2】质保金作为工程价款一部分,其优先受偿权起算点为质保金应予返还之日。
【注解1】约定竣工结算经审计确认后28天内付至结算总价95%的工程款,发包方应在2个月内完成审核,包人未在2个月内完成对结算资料的审核,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没有成立,不能认定付款时间已届至。——参考案例:(2021)苏06民终2876号
【注解2】破产申请受理时,顺达公司对华懋公司享有的工程债权即视为到期,其有权依法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592号
【注解3】(1)协商延期付款是否导致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顺延?|双方协商一致将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变更,以变更后付款时间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日。——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62号;(2)工程款延期支付并不导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顺延。——参考案例:(2020)苏09民终3267号
【注解4】在竣工验收合格前达成结算协议,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时间是以达成结算协议之日还是以工程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以完工日为应付款日)|结算协议对工程总结算造价进行了确认并约定双方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对已付工程款进行核对并确认,后双方一直未对应付款的进行进行确认,同时约定承包人需在两个月内完成项目的扫尾工程并交付给发包人作为项目整体完成验收移交工作,将工程实际竣工理解为工程款支付条件及优先受偿权成立的前提条件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全面履行合同原则,完工日应为应付款日。——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889号
→【备注】(1)双方在竣工前达成结算协议但结算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工程款应付款时间(结算协议中没有约定具体付款时间);(2)根据诚信原则和全面履行合同原则,应将工程实际竣工视为工程结

摘要2:(续)算款支付条件(结算协议视为附条件),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从实际竣工之日起算(即结算协议付款条件成就之日为应付款之日)。
【注解5】承包人退场,双方对最终付款时间没有明确约定,应从工程交付时起算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781号
【注解6】”从工程结算完,报告数据出来之日起,甲方在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结算总价95%“系明确约定应付款时间,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前提。——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
【注解7】双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而工程款金额是否最终确定与约定支付工程款时间不具有关联,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为应付款之日而非工程价款结算之日。——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47号
【注解8】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而非该欠款数额确定之日|工程款确定与优先受偿权起算时点解决的并非同一问题:(1)优先受偿权起算点解决的是该权利的行使问题,其体现的是权利行使期间要求;(2)工程款数额的确定则体现的是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数额,即使该欠款数额并未确定,也不能改变债务人负担的债务履行期限。——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92号
【注解9】无效施工合同折价补偿款优先受偿权如何确定起算时点?→(1)应以无效合同约定应付款时间作为行使优先受偿权起算点;(2)主张无效施工合同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自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时间起算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92号
→【备注】另外观点|施工合同无效,尚未对工程进行结算,工程价款数额尚未确定,优先受偿权在起诉前尚未起算。——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292号
【注解10】每个施工合同约定了单独项目的具有结算金额及结算时间,应当对各个子项目分别计算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359号
【注解11】优先受偿权以竣工之日还是以应付款之日作为起算点?|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跨越新旧规定(竣工之日和应付款之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以应付款之日作为起算时间。——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425号
【注解12】施工合同提前解除对剩余工程款未达成合意以承包人主张剩余工程款作为优先受偿权起算日。——参考案例:(2021)沪民终520号

建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调解?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到不特定第三人,双方当事人请求出具调解书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予以确认的,原则不应准许。——参考资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第44条
→【备注】(1)“原则不应准许”并非“不应准许”;(2)满足条件可以准许。
【注释】一般认为诉讼过程中经过审查可以通过调解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经实体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则不予出具调解书。

摘要2:【注解1】(1)可以在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275号;(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对于在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予以禁止。——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22号
【注解2】未支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确认|调解书存在错误,通过当事人约定的方式随意扩大法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将直接损害小河农商行的抵押权。——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38号

【笔记】基坑工程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1)建设工程中基坑工程承包人投入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物化到建筑物中,与建筑物不可分割,基坑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2)根据建筑行业管理规范和办法,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土石方开挖等内容,故基坑支护、降水、土石方挖运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要求在未受偿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188号

摘要2:【注解1】发包人将工程的桩基项目肢解发包,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589号
【注解2】(1)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应当是可以折价、拍卖的工程;(2)通风与空调工程的分部工程无法独立存在且在分割后影响主建筑使用功能,应当认定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不享有单独的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718号

【笔记】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能否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之含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2条第1款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根据上述规定,“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是指“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不能对抗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来源:《福华建筑公司与丰兰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3辑(总第51辑)

摘要2:【注解1】以冲减工程款方式购买房屋是否可以排除强制执行?|以冲减工程款方式购买房屋实质是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排除强制执行:(1)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施工方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可排除普通债权的强制执行。——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
【注解2】工程款履行期限届满后发承包人可以通过以房抵款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6)苏06民终3508号
【注解3】(1)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约定并不产生消灭旧债的法律效果;(2)不能将以物抵债的约定等同为对工程价款履行的约定并据此认定工程价款的履行期限已届满。——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949号

【笔记】承包人出具虚假工程款收款证明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承包人出具虚假的工程款收款证明,就其未获清偿的工程款债权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注释】承包人出具虚假证明收到工程价款实质上属于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2:【注解1】承包人出具虚假的工程款收款证明对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影响|承包人不得滥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过错行为使工程款债权形成已获清偿的外观,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基于该外观而产生的合理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承包人事后就该部分工程款债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沪民终433号
→【备注】承包人出具虚假的工程款收款证明,就其未获清偿的工程款债权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629号
【注解2】《无拖欠工程款证明》是为了配合办理案涉工程竣工备案手续使用,承包人并未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1)豫民申5429号

【笔记】承包人能否对工程进度款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工程进度款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注释】(1)承包人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系进行完毕最终结算后确定的工程款;(2)仅对建设工程的进度款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应予以支持。——参考案例:(2019)京民终158号

摘要2:【注解】另外裁判观点|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享有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96号

【笔记】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2:【注解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属于违法建筑,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法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系不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权。——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850号
【注解2】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注解3】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典型的“三无工程”,不宜折价、拍卖,不予支持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5)苏民终字第00282号
【注解4】未办理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4028号
→【备注】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对于没有依法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属于干扰到国家对建设工程的调控和监管、直接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注解5】(1)起诉前未取得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认定施工合同无效;(2)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未支付工程款;(3)工程属于违章建筑,无法实现折价、拍卖,不具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905号
→【备注1】(1)违章建筑的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但发包人应当支付承包人拖欠的工程款。
→【备注2】另外观点认为,违法工程不能参照无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违法建筑应当限制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均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应立即拆除建筑物,返还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按照双方过错分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笔记】垫资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摘要1:解读:(1)优先受偿权范围原则上以实际投入到工程中款项为准;(2)垫资款利息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678号;(2019)最高法民终2029号
【注释】司法实践中垫资款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存在争议,一般掌握的标准是垫资款是否属于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实际支出——(1)如果垫资款用在施工中,垫资款的性质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的标准,应当归入优先受偿权范围;(2)垫资款未用在施工中而是发承包人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则垫资款不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的标准,不应归入优先受偿权范围。

摘要2:【注解1】若垫资费用属于利润则包含在可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范围内。——参考案例:(2020)鲁民终1749号
【注解2】判决在工程垫资款及进度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
→【备注】承包人的垫资款项属于工程建设中所付出承包,已成为工程建筑中一部分,属于工程看范畴,承包人对垫资款有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解3】承发包方之间借款不属于工程欠款,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551号
【注解4】借据所涉款项用于案涉工程费用,因代付分包工程款或垫资款而记载为承包人借款的款项仍属于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3139号

【笔记】钢结构工程承包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钢结构工程属于项目子分部工程,并非独立工程,无法单独拆分进行折价拍卖,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子分部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2:【注解1】建设工程系社会公益性质工程、子分部工程、非发包人所有,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59号
→【备注】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1)市政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具有社会公益性质;(2)项目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3)钢结构工程系项目的子分部工程,并非独立工程,也无法单独拆分进行折价拍卖。
【注解2】(1)建设工程中基坑工程承包人投入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物化到建筑物中,与建筑物不可分割,基坑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2)对于同一建设工程,可能存在多个承包人,如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且共同完成的建设工程宜于折价、拍卖的,则应依法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建筑行业管理规范和办法,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土石方开挖等内容,故基坑支护、降水、土石方挖运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要求在未受偿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188号
【注解3】(1)施工的范围为接通小区电源、安装对讲门铃系统、楼道墙面刮大白工程以及工程粉饰、门窗、水暖安装、电器安装等,这些工程依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4)民申字第1083号;(2)对钢结构工程、门窗、配电箱、电梯等具有附属性质的工程(附属工程),不宜单独处理,一般不能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他参考案例:(2013)深中房终字第229号;(2014)成民终字第1739号;(2009)浙涌民二终字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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