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即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以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将该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请求。
【注释】二审法院发现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错误,应当撤销一审裁定,并予以纠正:(1)认为一审支持管辖权异议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的裁定错误,应裁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2)认为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的裁定错误,应裁定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A.本案由(辖区内)......人民法院管辖(或审理)。”B.本案移送(辖区外)......人民法院处理。”
【注解1】普通共同诉讼中在答辩期内未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驳回其他被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无上诉权。——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辖终372号
【注解2】当事人对于一审裁判提起上诉需具备上诉利益,没有上诉利益的当事人不享有上诉权|上诉利益的判断标准为将一审裁判的结果与上诉人在一审期间的诉辩主张相比较,当事人一审的诉辩主张如在裁判中未获满足,则视当事人对该裁判具有上诉利益。——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辖终372号
【注解3】(1)当事人的上诉缺乏上诉利益等上诉要件时不予受理;(2)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应采取何种处理方式,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已构成法律漏洞),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辖终372号
【注解4】(1)当事人仅以未收到管辖权异议裁定及民事裁定书为由主张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导致其误以为开庭时间取消未能参加庭审,该理由不能成立;(2)当事人在未与原审法院确认开庭时间是否发生变化的情形下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1296号
→【备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仍应按照开庭通知参加庭审,否则视为缺席判决。
【注解5】管辖权异议审查未要求当事人举证质证、未开庭不违反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24)豫11民辖终74号
【注解6】行为人刻意隐瞒合同变更的事实作出虚假陈述骗取管辖权,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予以罚款处罚。——参考案例:(2022)浙1021司惩1号
摘要2:【注解7】在管辖权异议审查中如认为全案应当移送其他法院审理,则在作出移送裁定之前须保障案件各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发表意见的程序权利。——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39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管辖权异议的先行裁定|在一案具有多个被告的情况下,各被告可以分别行使各自的诉讼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在不影响其他被告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就部分被告在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先行作出裁定。——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242号
摘要1: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终审判决作出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生产经营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其他财物,或者立即实施、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
【注释】(1)应允许破产重整企业在案件二审阶段提出先予执行申请;(2)破产重整企业提出先予执行不需要债权人同意;(3)申请先予执行不需要预交执行申请费。——《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371号建议的答复》
【注解1】裁定先予执行后原告申请撤诉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先予执行后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注解2】(1)先予执行裁定作出后,应当通过对案件实体审理确定先予执行裁定是否正确;(2)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确有错误,该裁定应予撤销。——参考案例:(2023)黑1081民再1号
【注解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出租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腾退房屋。——参考案例:(2009)丰民初字第23737号
【注解4】父母因主观或客观原因,均不愿或不能抚养子女,导致子女面临无人抚养的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可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采用抚养权先予执行的方式解决子女抚养的迫切问题。——参考案例:(2019)浙0212民初12378号
【注解5】基于恶意投诉申请先予恢复被删除网络销售链接案|(1)因权利人向网购平台投诉或起诉平台内的销售商侵害其知识产权,平台断开相关商品的销售链接,销售商申请法院裁定要求网络平台先予恢复销售链接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审查销售商品侵权的可能性、是否给销售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销售商提供担保情况、删除或恢复链接是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等事实和法律要件,决定是否应当先予恢复被删除的链接。(2)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申请要求平台经营者恢复销售链接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申请人销售商品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不恢复销售链接是否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提供担保情况、恢复销售链接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裁定是否恢复销售链接。——参考案例:(2019)苏01民初687号
【注解6】行为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急需治疗但无能力承担相关诊疗费用,可申请对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理赔先予执行。——参考案例:(2020)鲁15民终2903号
摘要2:【注解7】先予执行所受财产损失不能恢复原则应当折价赔偿。——参考案例:(2019)湘民申4873号
【注解8】(1)先予执行是执行程序,非审判程序,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被申请人认为先予执行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复议,而非将执行的问题在审判程序中进行评判。——参考案例:(2021)黔06民终171号
【注解9】被执行人无法证明先予执行对其造成损害,其要求执行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鄂06民终428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侵权行为对环境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危险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提起预防性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1.侵权行为,虽未造成现实损害,但对环境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危险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提起预防性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给予救济,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或继续扩大。对于具有严重危害环境公共安全危险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2.不作为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侵权人分别实施不作为侵权行为,造成同一危险,且每一个人实施的不作为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危险发生的,各侵权人应当对消除危险承担连带责任。——参考案例:(2023)鲁民终143号
摘要1: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在申请执行期限内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注解1】以债权转让价格较低应当予以禁止为由主张变更申请执行人违法不当不能成立。——参考案例:(2020)粤执复752号
【注解2】(1)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划其已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2)对于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扣划裁定。通过上述程序债务得以全额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指导性案例254号
【注解3】即便原合同有债权禁止转让的约定,仍可以进行债权转让后变更申请执行人。——参考案例:(2022)京01执复265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连带债务中申请恢复执行时效中断的审查认定|1.连带之债具有涉他性,申请执行人选择性申请执行部分连带债务人,不能视为其放弃了对未被申请的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未被申请的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法律效力。2.恢复执行的客体是执行依据,而非首次执行案件。因此,申请执行人即便在首执案件中仅申请执行部分债务人,其在申请恢复执行时,仍可申请执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全部债务人。——参考案例:(2021)闽执复135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权利承受人可以不经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而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立案之前,第三人已经合法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第三人可通过提交债权转让的证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无需通过法院变更执行主体裁定变更。——参考案例:(2023)津执监9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被执行人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另行诉讼救济,不影响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执行程序中,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债权人书面认可债权转让事实的,可以依法变更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另诉予以救济。——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执复7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于第三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受理审查|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确立之前,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法院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为由,认为第三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执复6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型判项的执行条件|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类判项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可以立案执行,不宜以执行依据不明为由驳回执行申请。执行中,法院应当查明继承人继承遗产情况,未查明情况而直接对继承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应予纠正。——参考案例:(2022)粤01执复582号
- 日期: 02-28 22:3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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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典型意义】本案兼具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的特点。朱正茂是居民代表,同时又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其与中华环保联合会共同作为原告起诉后,无锡中院依法予以受理,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鉴于环境污染具有不可逆性、地域广阔性、潜在受害人不确定性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广泛性,无锡中院受理案件后,依职权进行现场勘验,针对正在实施的环境污染侵害行为,先行裁定污染者立即停止侵害,防止了损害扩大。无锡中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重视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对接和联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正确处理了维权与维稳的关系,鼓励污染者积极采取防治措施,修复环境,对迅速治理环境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
摘要2:无
摘要1:解读:(1)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特定案件裁定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06-108条);(2)先行判决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对其中事实已经清楚的一部分事实可以先行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53条);(3)先行裁定是指仲裁庭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2条);(4)先行裁决是指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第2款)。
【注释1】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部分事实有待刑事案件中查明的,可以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可以就已经查明部分先行作出裁判。——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35.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部分事实有待刑事案件中查明的,可以就已经查明部分先行作出裁判
【注释2】《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1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努力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利,避免一方当事人通过恶意拖延诉讼的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借款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借款本金无异议,仅就利息部分提起上诉,以及担保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主债务无异议,仅就担保责任提起上诉等情形,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无争议事项先行判决。
【注解1】工程款符合条件可以先行判决。——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75号;(2018)最高法民申6103号;(2018)最高法民终236号
【注解2】先行判决应当满足如下条件|(1)与先行判决诉请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明;(2)先行判决的诉请与未予判决的诉请相互独立以及先行判决的诉请具有紧迫性。——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246号
【注解3】因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需要可先行判决。——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269号;(2016)最高法民申2574号;(2018)最高法民申279号
→【备注】施工单位不能以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而拒绝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注解4】(1)先行判决对于剩余部分驳回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619号;
摘要2:(续)(2)未查明工程款、应当工程款作出先行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再审;先行判决对于剩余部分让当事人另行起诉于法无据。——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2958号
【注解5】未查明工程款、应当工程款作出先行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再审。——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2958号
【注解6】二审法院可以就已经查清事实先行判决,未查清事实发回重审,不违反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15)民申字第2904号
【注解7】工程质量反诉部分周期较长,法院可就工程本诉部分先行判决。——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225号
【注解8】被告未提出诉讼请求而在诉讼中提出了要求原告撤场的先予执行申请应裁定驳回。——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11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管辖权异议的先行裁定|在一案具有多个被告的情况下,各被告可以分别行使各自的诉讼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在不影响其他被告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就部分被告在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先行作出裁定。——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242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先行判决的适用|针对工程长期停工、双方当事人争议频发、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审查诉讼请求是否具备事实清楚、诉请可分、需求紧迫等先行判决的条件,通过先行判决解决已经查明事实的争议问题,及时确认合同解除,并判决施工方移交施工资料、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固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双方当事人的损失持续扩大。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认定及其他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在查明全部事实后另行处理。——参考案例:(2024)苏民终1603号
→【备注】建设公司施工合同纠纷可先行判决——(1)解除合同;(2)移交相关施工资料及与工程竣工验收相关的资料;(3)协助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
摘要1:【裁判要旨】在一案具有多个被告的情况下,各被告可以分别行使各自的诉讼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在不影响其他被告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就部分被告在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先行作出裁定。
【关联索引】一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5民初913号之一民事裁定(2023年4月12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242号民事裁定(2023年7月13日)
摘要2:
摘要1:解读:(1)一案多个被告,受诉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不影响其他被告诉讼权利,可以就部分被告在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先行作出裁定【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242号】;法院也可不列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权上诉的部分被告为当事人且不向其送达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辖终47号】;(2)一案多个被告,法院如认为应当移送其他法院审理,作出移送裁定之前须保障案件各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发表意见的程序权利,不应先行裁定【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398号】。
【注释】(1)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影响其他被告诉讼权利,裁定具有可分离性(管辖权异议可分离性),可以先行裁定,也可以不列其他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权上诉的部分被告且不向其送达管辖权异议裁定书;(2)移送其他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影响其他被告的诉讼权利,裁定不具有可分离性(管辖权异议整体性),不应先行裁定,不应不列其他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权上诉的部分被告和不向其送达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摘要2:【注解1】部分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权上诉,法院可不列其为当事人且不向其送达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辖终47号
【注解2】在管辖权异议审查中如认为全案应当移送其他法院审理,则在作出移送裁定之前须保障案件各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发表意见的程序权利。——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39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管辖权异议的先行裁定|在一案具有多个被告的情况下,各被告可以分别行使各自的诉讼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在不影响其他被告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就部分被告在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先行作出裁定。——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