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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出租人能否向承租人加价收取电费?

摘要1:解读:(1)只有国家法定机构才能行使电力定价或变更电价的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对电力进行定价或变更电价;(2)出租人在国家核准的电价基础上加价向承租人收取电费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分摊电损费通常并不构成违法。
【注释1】《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14号)三、非电网直供电公摊、损耗的分摊......转供电主体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降低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超过10%。
【注释2】电价的强制性规定涉及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电费加价条款违反《电力法》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或违背了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无效。

摘要2:【注解1】加价收取电费如有合同约定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参考案例:(2021)粤01民终2887号
【注解2】转供电关系除了收取电价和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转供电中的线损电价之外,不得加收其它任何费用。——参考案例:(2020)川07民终3236号
【注解3】电价不属于租赁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范围,约定电价超过国家核准电价的部分无效,顺某公司应返还多收取的电费。——参考案例:(2020)粤12民终1028号;(2021)粤民再27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三:某物业公司诉某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物业公司以转供电服务费的形式加收电费,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1:【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物业合同中关于物业公司可加收一定电费服务费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条款无效,物业公司无权要求此项费用,已收取的应当予以退还。该案明确物业公司不得以服务为由收取电费服务费,对于保障业主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