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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

摘要1:建设工程分包(部分转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人、施工人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47.工程转包与专业分包有何区别;048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有何区别
【注释】(1)技术分包——承包人可以将“部分工作”(如涉及专门技术)交由第三人完成;(2)劳务分包——承包人可以将“部分工程”(如劳务)发包给分包单位完成。

摘要2:【注解】事实分别合同|(1)发包方明知实际施工人身份,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2)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参照定额及施工同期相关的计价文件计算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

劳务分包

摘要1劳务分包(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劳务作业发包人(施工承包单位、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理解与适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
【解读】名为劳务分包实为转包的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145号;——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48.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有何区别
【注释1】劳务分包合同不是二次分包而是把一个复杂劳务中的简单劳动剥离出来交给劳务单位去做。
【注释2】劳务分包合同效力标准|(1)劳务作业资质——没有劳务资质的承包人分包劳务作为违反《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签订劳务分包主体合法——劳务分包二次分包构成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而无效;(3)承包方式和内容为提供劳务而非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的标的是劳务而不涉及材料,合同工程款是对劳务的报酬。

摘要2:【注释】劳务分包——(1)最先出现在已废止的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2)已废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第5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3)已失效的《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二、1、......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4)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注解】违法分包和违约分包区别|属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可以分包的劳务作业项目,接受分包的劳务作业承包人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存在违法分包但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分包的行为。——参考案例:(2016)鄂民终1601号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摘要1: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03年8月13日 建市[2003]168号)

摘要2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摘要1: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03年8月13日 建市[2003]168号)

摘要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主体

摘要1:【目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当事人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受到合同相对性严格限制(性质上属于代位权:一次代位);劳务分包不属于实际施工人,不能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对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不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和发包人的诉讼管辖;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但实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起诉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均承担责任的处理;将收取工程款人员、收取材料人员列为诉讼第三人
【注释1】实际施工人可以作为原告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主张工程款——(1)“发包人”为与承包人直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中间环节的相对发包人);(2)实际施工人仅限于违法分包及非法转包法律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而不包括挂靠施工中的实际施工人(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而应按照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处理);(3)法院不主动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4)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可以成为共同被告。
【注释2】实际施工人构成要件——(1)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2)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及违法发包人之间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无效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依据无效合同关系享有独立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注释3】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担责条件——(1)必须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前提性条件);(2)发包人只在欠付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核心条件)。

摘要2:【注解1】建设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者管理人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符合实际施工人条件,不能以合同当事人名义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参考案例:(2009)民一终字第75号
【注解2】(1)肢解分包存在多个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按实际施工人欠付工程款比例承担支付责任;(2)发包人如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诉讼费用。——参考案例:(2020)黔0522民初331号
【注解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所指的实际施工人应系无效的转包合同的承包人和无效的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有效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参考案例:(2022)粤01民终10259号
【注解4】发承包未结算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不支持。——(2021)粤民申7270号
【注解5】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施工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等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再2号
【注解6】实际施工人向尚未结算发包方主张工程款款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156号
【注解7】发包人已经支付承包人全部工程款不应再向实际施工人承担工程款的支付责任。——参考案例:(2015)鲁民一终字第11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实际施工人提起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及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建设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及确认在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至于实际施工人关于支付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应否支持,需由人民法院实体审理认定并作出判决。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实质异议,不影响原告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201号

推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读

摘要1:【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发包人主体资格及发包人义务;发包人责任;承包人资质及承包人义务;办事处、项目部法律地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建设工程合同禁止性规定;肢解分包;转包;挂靠;非法分包;分包;指定分包;联合承包;劳务分包;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垫资条款;黑白合同;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建设工程合同质量责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修)制度;工程量;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结算;签证;索赔;竣工结算文件自动成就条款;工程款利息;工程款支付;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工程款纠纷起诉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主体;挂靠经营;建设工程鉴定

摘要2:【注解】承包人违反约定未及时撤场应承担违约责任。——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再26号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摘要1:福建省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目录】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 3、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 4、问: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 5、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造价,而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定额标准计算工程造价的,如何处理? 6、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明显低于工程定额标准,已经超出一定合理范围的,当事人能否以合同约定价款明显违反定额为由,主张价款之约定无效,或者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 7、问: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未通知对方的,能否迳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合同之诉? 8、问:一方当事人认为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但并未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为合同己经解除,而起诉请求对方承担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审理后查明其解除合同之主张并未通知对方或者通知并未到达对方的,如何处理? 9、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建设工程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能否据此行使任意解除权? 10、问: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否必须反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应否支持? 11、问: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入应否承担修复费用?

摘要2:【目录(续)】12、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应加何理解? 13、问: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而验收后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的,能否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14、问: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应予答复,但未明确约定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请求以其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否支持?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如何处理?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答复期限,能否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双方约定的答复期限为28日? 15、问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工作人员确认的工程量以及价款等的签证能否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16、问: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是否可以主动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不申请鉴定导致工程价款无法确定的,如何处理? 17、问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应付款时间是否可以作为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但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拒不验收或者不组织验收,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19、问: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者遇特殊地质情况等客观原况原因,当事人另行签订合同,变更了中标合同的内容,是否仍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0、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否适用于城镇个人自建房屋、农村建房合同或者房屋建筑之外的其他工程施工合同?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摘要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以外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1年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问题1: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以外主体均未按照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问题2: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是否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摘要2:【注解1】申请工伤认定的“1年期限”可因不归责于申请人的正当事由中止或者中断。——《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第26条(4)
【注解2】受伤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应以伤害确诊之日起算(行政审判安康第37号)。——参考案例:(2007)南行初字第12号;(2007)锡行终字第0132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工伤职工积极寻求救济且救济过程符合现实情况、司法实践和生活常理,其未能在法定期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不能归因于其自身原因|当前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分包现象较为普遍,工伤职工多借助起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诉讼策略,来确定劳务分包公司,从而确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工单位,但也由于在民事案件中法院需多次追加被告而延长了诉讼周期,以致于耽误了工伤认定申请时间。在此过程中,可以体现工伤职工积极寻求救济的主观状态,而在客观上也采取了合法有效的救济途径,其救济过程符合现实情况、司法实践和生活常理,其未能在法定期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不能归因于其自身原因,其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确定用工单位的时间不应计算在其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参考案例:(2022)京0105行初259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93号

摘要1:【提示】合同无效时,“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指参照合同有关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算标准,不包含支付条件。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未明确参照的范围。司法解释条款规定‘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指参照合同有关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的约定。主张“参照”应当包括合同对支付条件的约定,所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其应在付款条件成就时承担付款义务,于法无据。
【裁判规则】承发包双方之间约定的经营模式违法,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则约定的付款条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价格调控,付款条件调控不具有约束力。
【裁判摘要1】(1)司法解释条款规定“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指参照合同有关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的约定;(2)主张“参照”应当包括合同对支付条件的约定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根据诉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令江西通威公司支付黄××、林××工程款,并自工程交付之日起承担尚欠工程款的利息,适用法律正确。上述司法解释条款规定“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指参照合同有关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的约定。江西通威公司主张“参照”应当包括合同对支付条件的约定,其与业主泉三高速公路公司未完成结算,本案所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其应在付款条件成就时承担向黄国盛的付款义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指向的是工程施工中具有较强专业技术性的劳务作业,其对象是计件或者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承包方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方完成,第三方就其施工交付的工程获得工程价款。原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将劳务作业分包定义为,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原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劳务分包

摘要2:(续)业资质标准》规定,木工、砌工、抹灰、油漆等十三种作业类别属于劳务作业范围。上述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内容表明,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指向的是工程施工中具有较强专业技术性的劳务作业,其对象是计件或者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本案中,江西通威公司与黄××先后签订的两份《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是江西通威公司将其承包泉三高速公路公司的泉三高速公路QA4合同段路基、土石方、涵洞、防护排水、土建工程交给黄××施工,双方按照江西通威公司与泉三高速公路公司签订的中标单价下浮一定比例结算工程价款。江西通威公司与黄××、林××实际履行了上述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内容符合工程分包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审判决将其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并以黄××、林××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揽工程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适用法律正确。因工程分包合同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因此,承包人需要对第三人的施工提供一定的施工管理,也不排除承包人与第三人约定承包人提供部分材料设备。江西通威公司以其提供材料设备、施工管理为由,主张本案所涉合同为劳务分包合同,应认定有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3】实际施工人享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的权利,但该条司法解释规定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请求发包人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权利——泉三高速公路公司是否应在黄××、林××主张的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停止向通威公司支付工程款问题。黄××、林××提起诉讼时,并未将泉三高速公路公司列为被告,其向泉三高速公路公司提出请求,缺乏程序法依据。况且,从实体权利角度讲,虽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的权利,但该条司法解释规定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请求发包人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权利。黄××、林××请求泉三高速公路公司在黄××主张的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停止向通威公司支付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解读】读请求判令:1、江西通威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46449817元;2、江西通威公司承担尚欠工程款的利息,......;3、泉三高速公路公司在黄××、林××主张的工程款本息范围内停止向江西通威公司支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一终字第8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一终字第84号
【裁判要旨】劳务分包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
【裁判摘要】
首先,根据《施工合同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有关“实际施工人”的表述,该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系针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施工主体,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根据本案《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协议书》、《劳务协议》约定,案涉贵阳至广州铁路站前工程ggtj-10标段,由贵广铁路公司整体发包给水电路桥公司进行施工建设;水电路桥公司作为承包方,将该工程中路基部分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博宇公司。博宇公司承包水电路桥公司所承建一部分工程的劳务作业,符合《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建筑工程发包、承包范围及方式的规定,不属该法规定的违法分包情形,亦不涉及承包人转包工程或博宇公司借用水电路桥公司名义与贵广铁路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问题。故《劳务协议》约定的分包关系,不符合《施工合同解释》关于实际施工人规定的情形。
其次,根据案涉《劳务费、机械租赁费结算单》,博宇公司与水电路桥公司自2009年1月21日至同年12月20日间的相关费用,已依据《劳务协议》、《机械租赁协议》约定实际结算。
最后,博宇公司所主张的其参与案涉工程施工的细节,不是《施工合同解释》所规定的构成实际施工人的充分条件。

摘要2

【笔记】劳务分包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

摘要1:【问题】劳务分包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劳务分包人能否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要旨】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不属于建设工程分包,不属于“实际施工人”,不能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3条规定直接向发包人追索劳务报酬。
→【备注】劳务分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而不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分包仅指专业工程分包而不包括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承包人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3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该条规定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
【理解与适用1】根据《2004年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与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被称为实际施工人。……《2018年解释》及本解释沿用实际施工人的提法。根据司法解释,所谓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的人,包括转包关系中的承包方、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承包方、挂靠或者借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承包方等。实际施工人,不包括承包方的履行辅助人员、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方、劳务作业承包方。不过,根据《2004年解释》第二十六条和《2018年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只有转包的承包方、违法分包的承包方作为实际施工人,才享有直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本解释保留《2018年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63
【理解与适用2】“实际施工人”是《2004年解释》创制的概念(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25、26条),旨在描述无效合同中实际承揽工程干活的低于法定资质的施工企业、非法人单位、农民工个人等,包括:(1)转包合同的承包人;(2)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3)缺乏相应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445
【注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6条规定“合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项下内容的分包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起诉发包人。”

摘要2:【注解1】挂靠劳务分包人属于实际施工人。——参考案例:(2017)川民终863号
【注解2】劳务分包的挂靠人(实际施工人)能否请求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劳务分包的挂靠人与总包方形成事实上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有权直接向总包方请求支付工程款。——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306号
【注解3】(1)实际施工人一般指最终投入资金、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实际进行施工的施工人,仅是提供劳务而没有提供材料、机械设备等并非实际施工人;(2)劳务分包人向不具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24)兵民申917号
【注解4】(1)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追究发包人的法律责任,但建设工程中的“实际施工人”是特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承包人,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承包人;(3)劳务分包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并非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规定对其并不适用。——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5741号
→【备注】劳务分包合同的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79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劳务合同约定建安工程施工和劳务工程施工实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关于案涉合同法律效力问题。《工程劳务承建合同书》约定及刘×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包括综合楼、培训楼、食堂、换热站、警卫室的建安工程施工和其他部分劳务工程,二审判决认定该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无不当。在刘×没有依法取得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的情况下,二审判决认定上述合同无效正确。刘×以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为合同合法有效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2】在刘×没有依法取得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的情况下,二审判决认定上述合同无效正确。刘×以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为合同合法有效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双方合同约定的单价系综合单价,但就该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应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范围、计价标准等存在不明,需进一步予以查明,并依法作出合同解释。一审法院依项目部的申请启动鉴定程序以查明双方争议工程款数额,并无不当。刘×以合同对工程价款有明确约定为由,认为鉴定程序启动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45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457号
【裁判要旨】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为个人提供大型施工设备和建筑施工材料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属于劳务分包,不构成违法转包。
【裁判摘要】关于江苏一建公司是否构成非法转包以及擅自分包的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本案中,江苏一建公司与中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于2008年6、7月份间分别与张某某、范某、陈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该三人组织劳务人员进行施工,江苏一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为该三人提供大型施工设备和建筑施工材料,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上述分包方式属于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江苏一建公司仍然要承担提供建筑设备材料、负责工程技术和质量、对施工进行管理、与发包人结算工程价款等总承包人的义务。同时,江苏一建公司在一审中举示了《设备租赁合同》、《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该公司按照《内部承包协议书》的约定为案涉工程施工提供了大型施工设备,履行了总承包人的义务。另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0)皇民三初字第598号生效民事判决亦认定江苏一建公司租赁他人设备,用于案涉工程的事实。因此,江苏一建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个人的行为,仅属于劳务分包,不构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违法转包行为。江苏一建公司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就劳务分包征得中海公司的同意,并未导致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该事实对案涉工程款的结算不产生影响。

摘要2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问答汇总

摘要1:【目录】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1.1联合承包能否视为转包?2.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无效?3.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无效?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院能否收缴非法所得?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能否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赔偿责任?6.装饰装修承包人能否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7.因挂靠施工质量不合格,发包方能否主张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8.企业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作方是否需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9.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施工方未主张变更、解除合同,工程竣工后结算时能否以情势变更原则提出变更、解除合同?10.在建房产项目拍卖后,购房者的购房款能否优先受偿?11.农民自建房屋是否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12.无资质的装修施工合同是否无效?13.中标通知书能否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1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发包人能否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14.1发包人能否请求确认转包合同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15.劳务分包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劳务分包人能否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16.监理工程师签证能否作为工程结算依据?17.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多支付的工程价款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案由?18.承包人对与其不具有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工程款的支付义务?20.商品房买受人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21.建筑企业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22.施工合同备案取消后如何认定“白合同”?2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能否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领域?24.承包人起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能否作为法院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是否有效?26.工程价款结算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27.法院能否执行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28.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29.监理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0.装修工程合同是否属于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31.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32.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

摘要2:33.境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否约定协议管辖?34.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能否由建筑企业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和结算工程款开具增值税发票?35.口头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合同成立?36.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范围有哪些?37.能否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等总承包给只有施工资质的承包单位?38.如何认定违法分包行为?39.如何认定违法发包行为?40.如何认定挂靠行为?41.如何认定转包行为?42.主体工程中钢结构工程能否分包?43.如何区分劳务分包和非法分包行为?44.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45.保修条款和质量保证金条款是否相同?46.承包人未按照约定取得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工期顺延签证,人民法院能否支持承包人顺延工期主张?47.《招标投标法》禁止低于成本价中标,是指投标单位个别成本还是行业平均成本?48.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范围有哪些?4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顺位有哪些规定?5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哪些?5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多长?5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有哪些?53.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为是否有效?54.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有哪些?

简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摘要1:解答:(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实质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
【解读1】《民事案由》第115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该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之规定。
【解读2】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辖终43号;(2015)民一终字第222号;(2018)最高法民辖44号
→【备注1】另外裁判观点|(1)不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的劳务合同纠纷不宜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可以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辖39号;(2)劳务合同纠纷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不宜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也不宜按照铁路专属管辖确定管辖。——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辖76号
→【备注2】如何区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从而确定是否适用专属管辖?|(1)区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从当事人之间有无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工作场所、时间是否限定,以及工作内容侧重劳务提供还是工作成果交付等因素进行判断;(2)当事人之间相对独立,不存在劳务关系中的工资支付、教育监督等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辖132号
→→【注解】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劳务分包合同侧重于交付工作成果,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5)最高法民辖63号
→→【备注1】劳务合同侧重于劳务的提供——合同中有关发包人对分包人有类似监督指导职责的约定,并不等于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不能据此认定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劳务合同性质。
→→【备注2】(1)劳务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2)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摘要2:【注释1】因履行挂靠协议发生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
【注释2】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4)铁路修建合同纠纷;(5)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7)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注释3】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挂靠协议纠纷。
【注解】(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适用专属管辖;(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辖9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因此,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辖93号

简法|如何区分劳务分包和非法分包行为?

摘要1:解答:(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2条第6项之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属于违法分包。(2)劳务分包单位提供的是劳务,其所对应收取的对价一般包括劳务报酬和必要的辅材费用。(3)如果劳务分包单位还收取分包工程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非中一项或者几项的,则属于以劳务分包之名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注释1】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区别——(1)劳务分包指向对象是简单劳务作业,计取的是工程结算栏目包含在直接费中的人工费和一定的管理费;(2)工程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分部分项工程,计取的是材料及人工成本、税金和利润。
【注释2】(1)工程分包计取的是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劳务分包仅计取工程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管理费;(2)劳务分包只能自带必要的小型机具(否则就不是劳务分包而是工程分包);(3)劳务分包企业除了可负责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还可负责建筑材料主材之外辅材的采购供应(但劳务分包企业还同时负责建筑材料主材的采购供应则不再属于劳务分包而应认定为工程分包)。
【注释3】劳务分包合同不是二次分包而是把一个复杂劳务中的简单劳动剥离出来交给劳务单位去做。劳务分包合同效力标准|(1)劳务作业资质——没有劳务资质的承包人分包劳务作为违反《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签订劳务分包主体合法——劳务分包二次分包构成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而无效;(3)承包方式和内容为提供劳务而非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的标的是劳务而不涉及材料,合同工程款是对劳务的报酬。
【注释4】(1)劳务分包合同有效;(2)工程分包合同无效。

摘要2:【注解1】约定由劳务承包方提供辅料、周转设施料、小型机具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333号
【注解2】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指向的是工程施工中具有较强专业技术性的劳务作业,其对象是计件或者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参考案例:(2013)民一终字第93号
【注解3】劳务合同约定建安工程施工和劳务工程施工实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参考案例:(2015)民申字第379号
【注解4】(1)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转包合同认定。(2)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07)民一终字第33号
【注解5】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14)民提字第80号
【注解6】合同明确约定项目禁止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承包人将部分工作分包给劳务分包单位是否构成违法分包?|劳务分包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分包,案涉工程并非完全不可以分包,承包人只是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向第三人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1182号
【注解7】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为个人提供大型施工设备和建筑施工材料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属于劳务分包,不构成违法转包。——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5457号
→【备注】总包人分别与自然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组织劳务人员进行施工,总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为自然人提供大型施工设备和建筑施工材料,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上述分包方式属于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

【笔记】劳务分包是否需要取得发包人同意?

摘要1:解读:(1)劳务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区别于专业工程分包;(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无须经发包人的同意。
【注释1】施工总承包人分包劳务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劳务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注释2】专业工程承包人分包劳务不属于再分包,无须征得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同意,专业承包人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摘要2:【注解】(1)劳务分包无需发包方同意分包合同有效。——参考案例:(2016)苏01民终3204号;(2)名为劳务分包实为专业分包的,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分包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14)民提字第80号

【笔记】未达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无效?

摘要1:解读: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之规定,劳务分包企业不具有相应资质原则上属于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应当轻易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摘要2:【注解】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效力——(1)[主流观点]认为违反《建筑法》第26条第1款、《民法典》第791条第3款规定,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条第1款第1项规定,此类劳务分包合同应属无效;(2)另外观点认为,劳务分包本质上不属于工程分包,不应纳入“工程分包”合同效力进行评判。

【笔记】个人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无效?

摘要1:解读: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注释】个人劳务分包合同无效——(1)根据《建筑法》第12条、第13条规定,劳务作业承包人不得是自然人个人;(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8条第2款明确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注解1】(1)劳务作业承包人不得是自然人个人;(2)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工人安全,以个人名义进行劳
【注解2】(1)模板制作与按照劳务分包属于劳务分包;(2)自然人作出承包人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22)桂06民终1396号
【注解3】劳务分包人只能是具备承揽相应劳务作业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而不允许个人承揽劳务作业。——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129号
【注解4】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为个人提供大型施工设备和建筑施工材料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属于劳务分包,不构成违法转包。——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5457号
→【备注】总包人分别与自然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组织劳务人员进行施工,总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为自然人提供大型施工设备和建筑施工材料,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上述分包方式属于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不具有劳务资质的自然人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涉案合同因陈某某不具有相应劳务资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涉案项目己经竣工验收合格故可以参照涉案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参考案例:(2022)赣民再74号

【笔记】实际施工人被拖欠并非劳务分包费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承担责任?

摘要1:解读:(1)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别规定旨在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限缩适用);(2)实际施工人被拖欠的工程款并非劳务分包费用不具备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适用条件,其不能起诉发包人承担责任。

摘要2:【注解】被拖欠的工程款并非劳务分包费用并不具备《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条件。——参考案例:(2015)民申字第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857号

摘要1:【裁判摘要1】承包人被发包人罚款,但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关于违约责任部分并未约定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罚款要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因发包人对其罚款追究分包人的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明龙新都分公司向富利公司支付的210万元罚款是否应由宏信劳务承担的问题。虽然有生效刑事判决查明宏信劳务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闹事被投诉,明龙新都分公司被发包人富利公司三次罚款共计210万元,但明龙新都分公司与宏信劳务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关于违约责任部分,并未约定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罚款要由分包人宏信劳务承担。明龙新都分公司如要追究宏信劳务违约责任,还应有合同依据。因此,明龙新都分公司因富利公司对其罚款追究宏信劳务的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当事人使用私营快递公司邮寄诉讼文书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管辖权异议由宏信劳务向一审法院提出,一审法院驳回其异议,其向二审法院上诉时采用申通快递邮寄上诉状,由于法院不收取私营快递公司邮件,产生了寄送时间上的延误。邮寄寄送上诉状,一般以邮戳显示的时间为上诉时间,虽然宏信劳务并未使用EMS快递,但其使用申通快递寄送上诉状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人民法院内部工作规定,不收取外部私营快递导致上诉状收到时间较晚,并非二审法院程序违法。且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裁定,未影响明龙新都分公司实体权利。
【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川民终字第562号
【摘要】由第三方出具的书证(如刑事判决书、监理报告、律师见证书)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关联方内部形成的证据(如内部承包协议、结算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载明,宏信劳务在施工过程中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闹事被投诉,新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富利公司解决,后由明龙新都分公司直接支付了民工工资,宏信劳务为此停止施工。富利公司以工程进度延误为由先后三次对明龙新都分公司罚款共计210万元,督促明龙新都分公司尽快开工。明龙新都分公司收到罚款通知后向宏信劳务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宏信劳务在三日内复工,否则将另行安排班组进场施工。尔后,宏信劳务部分开工,但个别班组的工地仍未开工。2011年4月2日明龙新都分公司安排陈××进场施工。明龙新都分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提供了监理公司对工程实际完成工作情况作出的说明,监理公司作出的《询证复函》等证据,

摘要2:(续)与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相映证,可以证明在2011年1月宏信劳务发生停工,其后明龙新都分公司另行安排组织施工的基本事实。宏信劳务对一审法院认定明龙新都分公司提供上述证据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应反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宏信劳务主张其完成全部案涉工程,提供了其与颜××、杨××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结算书》及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2)泸泸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根据明龙新都分公司与宏信劳务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宏信劳务配备的施工人员、项目负责人、工长等人员应建立花名册报明龙新都分公司,宏信劳务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颜××、杨××作为其施工人员上报明龙新都分公司,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2)泸泸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是根据宏信劳务与颜××、杨××达成的协议作出。宏信劳务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宏信劳务在停工后继续完成了剩余案涉工程。据此,原审法院根据明龙新都分公司提供的《律师见证书》及现场收方记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据以认定宏信劳务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符合本案事实。本院对宏信劳务关于其完成了全部案涉工程内容,明龙新都分公司应支付劳务费5608520.6元及延期付款的利息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明龙新都分公司与宏信劳务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宏信劳务在施工过程中停工,已构成违约,原审法院支持明龙新都分公司主张扣除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宏信劳务上诉主张明龙新都分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主体部分能否进行劳务分包”以及工程中“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法律分析意见

摘要1:结论1:主体工程劳务分包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结论2:工程中“背靠背条款”,只有明确约定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以总包方收到业主款项为条件,才属于附条件条款,该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否则,应视为附期限条款,因期限不明确而不具有约束力。

摘要2

【笔记】劳务发包人借用劳务承包人工人作业发生工伤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摘要1:解读:(1)《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3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2)劳务发包人借用劳务承包人工人从事劳务分包外工作(劳务发包人与劳务承包人之间形成借用关系,劳务承包人与其工人形成劳动关系),劳务承包人工人依劳务承包人指示从事劳务发包人指定工作发生工伤由劳务承包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注释】劳务发包人未与劳务承包人达成借用协议,劳务发包人擅自指派劳务承包人工人从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范围外工作,被指派工人与劳务发包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摘要2

【笔记】劳务分包再分包合同是否无效?

摘要1:解读:劳务分包承包人再分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注释1】劳务分包再次分包合同(二次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注释2】(1)劳务分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分包仅指专业工程分包而不包括劳务分包;(2)劳务分包不属于工程分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合法有效(不属于再次分包)。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954号

摘要1:【裁判摘要】参与了工程管理支持管理费——管理费问题。《劳务分包协议》约定,西北公司按照每次收到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95%向煜塬公司支付劳务费。该条内容属于双方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内容之一,如前所述,可以参照适用。原审中,煜塬公司认可西北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代付工人工资、支付塔吊费、打桩费,参与工程结算等行为,证明西北公司参与了工程管理。原审判决参照双方合同约定,扣除5%管理费,按照世纪城投资公司支付给西北公司工程款的95%计算西北公司应付煜塬公司工程款,并无不当,且不存在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
【裁判要旨】(1)关于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取得工程款后有权扣除相应比例的管理费后再将工程款支付给分包人,该条内容属于双方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内容之一,可以参照适用;(2)但参照适用的前提是,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其实际参与了工程,即存在代付人工工资、参与结算、派驻项目管理人员等行为。如承包人仅是出借资质或者转包、违法分包,而未参与工程施工的,则无权主张管理费。

摘要2:【案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民终1137号
【摘要】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被上诉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据此,对于西北公司扣减5%管理费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第4.1条对扣减管理费进行了约定,即甲方(西北公司)按照每次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的95%向乙方(煜塬公司)支付劳务费。诉讼中,煜塬公司认可西北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代付工人工资、支付塔吊费、打桩费,参与工程结算等行为,说明被上诉人西北公司参与了工程管理。故原判扣除5%管理费并无不当。

【笔记】主体工程劳务分包是否有效?

摘要1:解读:施工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机构工程中劳务作业分包給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注释】主体结构工程劳务分包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情形,不属于违法分包。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741号

摘要1:【裁判摘要1】(1)自然人以其他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该行为为无权代理,在该公司拒绝追认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后果应由自然人本人承担,合同约束的双方当事人为无权代理的自然人与他人;(2)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追究发包人的法律责任,但建设工程中的“实际施工人”是特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承包人,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承包人;(3)劳务分包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并非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规定对其并不适用——关于兵团六建、同达公司、木森公司应否承担案涉劳务费支付责任的问题。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2年3月15日,兵团六建所属正远公司与同达公司签订《工程合作协议》,兵团六建将案涉项目中的六幢住宅分包给同达公司。同达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授权夏××、彭××为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2012年5月31日,夏××又以木森公司名义与欧××签订《劳务合同书》,约定欧××负责六幢楼中其中三幢住宅楼的劳务部分的施工任务,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诉讼中,木森公司称其从未在新疆承接过任何工程,亦未委托过他人在新疆承接过工程,并出具证据证明该《劳务合同书》上的公章系伪造,并非其公司公章。一、二审法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由于夏××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在木森公司拒绝追认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后果应由夏××本人承担。故,案涉《劳务合同书》约束的双方当事人为夏××与欧××。施工过程中,夏××退出案涉工程承包,彭××接替夏××继续承包施工。一审中,彭××当庭认可承接夏××转包的案涉工程,认可按照夏××以木森公司名义与欧××签订的劳务合同履行,并出具《承诺书》,承诺克拉玛依康城住宅项目C5、C7、C9、C10、C11、C12幢工程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其本人及同达公司承担,但同达公司对该《承诺书》并未盖章确认。在欧××对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夏××、彭××将欧××劳务情况审核后交由陆兴公司结算劳务费。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欧××与兵团六建、同达公司之间均没有合同关系,木森公司、陆兴公司又未实际参与案涉工程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追究发包人的法律责任。

摘要2:(续)但建设工程中的“实际施工人"是特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承包人,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承包人。本案中,欧××签订的是案涉部分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其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并不适用。因此,欧××、彭××主张兵团六建、同达公司、木森公司应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劳务分包合同的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中,欧××依据其与夏××、竹××签订的《劳务合同书》,以由其出具经兵团六建所属正远公司副经理潘×及夏××确认的两份《结算单》作为依据诉请支付劳务费及利息,从《劳务合同书》的名称及内容,《会议纪要》中欧××的劳务费按合同单价结算的内容,欧××自己也主张其劳务是案涉工程施工中的组成部分,故一、二审法院确定本案的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3】(1)法院可以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2)虽与本案事实有关联,但其并不是本案必要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亦与其无关,没有必要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一审中,彭××经兵团六建申请,一审法院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判令其承担向欧××支付劳务费的责任,并无不当。夏××、陆兴公司虽与本案事实有关联,但其并不是本案必要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亦与其无关,没有必要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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