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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约定违约方只要有任何违约行为,守约方均有权解除合同是否有效?

摘要1:解答:约定违约方只要有任何违约行为,守约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实属对合同解除条件约定不明,守约方不享有合同约定解除权。
【注释】当事人仅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而并未明确违约行为的具体样态及内容,通常认定为“解除事由约定不明”而不具有效力。
【解读】《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约定解除条件的解除(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合同法上的条件的特征——(1)应当是合同订立时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2)应当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3)应当是合法的事实;(4)不能与附条件的合同的内容相矛盾;(5)该条件的内容应当是明确的。
【注释1】约定违约方任何违约行为则守约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因没有明确具体违约情形,守约方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注释2】部分判例认可约定任何违约行为均可解除合同享有约定解除权。
【注解】(1)合同关于“任何一方违约,赔偿对方500万元损失及相应可期待利益及相关所有费用”的约定,应当理解为无论任何一方违约,也无论何种违约,当事人双方均应承担同等的违约责任与同等的违约金数额;(2)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赔偿对方500万元损失、可得利益及相关所有费用”的约定,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各承担500万元违约金。——参考案例:《深圳市×××酒店有限公司与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丽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备注】单一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只要违约就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而不区分违约过错的程度以及违约行为的轻重、违约程度与违约责任的大小没有直接关系的违约金。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解除权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自其诉状到达对方时可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的,其诉状到达对方时可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参考案例:(2017)赣民再5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使用笼统用语表述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以根据具体违约情节确定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虽然具体,但对违约行为使用“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等笼统用语表述,未区分违约情节轻重程度的,可能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与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严重不匹配。此种条款属于违约情形约定不明,应根据违约情节的轻重确定具体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违约金数额。——参考案例:(2018)赣民再228号
→【备注】约定违约方有任何违约行为均应支付一定金额违约金是否有效?——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明确但违约情形约定不明,应根据违约情节的轻重确定具体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