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司法解除

情势变更原则

摘要1:情势变更原则是涉及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履行前,当事人订约基础或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变更,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害结果,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订约时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从而合同应当相应变化的规范。
【注释1】情势变更原则构成要件——(1)存在情势变更之事实(即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情势变更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5)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注释2】情势变更法律效果——(1)重新协商(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2)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备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建筑材料和人工费进行调整,对于超出风险幅度之外的工程款差价分摊而非由一方承担。——参考案例:《中昊公司与住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注释3】情势变更举证责任——(1)情势变更构成要件由主张因情势变更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2)情势变更的发生可归责于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由相对方承担证明责任。
【注解1】(1)我国情势变更原则起初由原《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予以确认,最终规定在《民法典》第533条;(2)《民法典》第533条对情势变更的定义删除《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关于“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这一要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可抗力排除情势变更之适用”的观点不具备正当性。
【注解2】情势变更的合同解除(《民法典》第533条)是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直接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加以认定而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1)与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存在区别;(2)合同解除的时间点与约定解除和一般的法定解除存在区别。
【注解3】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相似但不可抗力并非情势变更。——参考案例:(2021)新民终2号;(2021)最高法民申7490号
【注解4】房屋过户第二天收到征收公告卖方不能主张情势变原则反悔不卖。——参考案例:(2021)浙02民终5775号
【注解5】规划设计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

摘要2:(续)——参考案例:(2019)川民终453号
【注解6】因政府政策调整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15)民提字第39号
【注解7】情势变更发生时间在订立合同之前不支持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诉请。——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813号
【注解8】(1)合同履行完毕才出现情势变更事实,合同所规定权利和义务都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情势变更适用空间;(2)如存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应当通过迟延履行条款予以救济。——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357号
【注解9】当事人是否有权以情势变更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在当事人互负债务,因发生不能归责于任一方的客观情况导致先履行一方无法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且后履行一方接受不完全履行的,其有权以按合同约定价款支付对其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125号
【注解10】双减政策属于情势变更事由。——参考案例:(2022)湘02民终197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另一方反诉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以情势变更判决解除合同时应按照公平原则对解除后果一并作出处理,不能仅就诉请解除一方的请求进行处理,应同时处理合同解除对主张履行一方的法律后果。(2)股权转让合同因情势变更解除后,转让方返还已收取的股权转让款的,受让方也应返还取得的标的物。当标的物价值明显减损时,就减损价值按照过错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更符合公平原则。——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1255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请求权人对同一诉讼请求提出多个不同的支持其主张的法律规范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3.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政策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调整,导致当事人对相关土地进行商业开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8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适用情势变更规定及双方损失合理分担的认定。——参考案例:(2023)宁民终73号
→【备注】情势变更不是法定的负责事由,受有损失的一方可要求合同解除请求方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责任。

【笔记】客观上不能履行的合同,当事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摘要1:解读:(1)客观上不能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终止或者解除合同;(2)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9条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间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时间或其他时间)——(1)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2)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其他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该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但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注解1】如何认定客观上不能履行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在客观上不能履行的,应当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在合同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前,一方当事人以合同在客观上履行不能为由,主张对方当事人按照其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5)民二终字第199号
【注解2】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合同可以判令解除。——参考案例:(2013)民四终字第39号;(2014)民申字第2241号
【注解3】合同履行不能时,人民法院裁判解除的,为驳回继续履行请求和解决违约责任裁判之延伸。——参考案例:(2015)民申字第1931号
【注解4】(1)价格标识错误构成重大误解;(2)价格低于成本价属于履行费用过高的履行不能。——参考案例:(2022)京0491民初24761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僵局情形下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认定|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原则上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的权利。但是对于一些不适宜强制履行的合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避免陷入合同僵局,对双方产生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可依照违约方诉请判令解除合同。至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切实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再222号
→【备注】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合同可依违约方诉请判令解除合同,守约方另案主张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裁决纠纷,第三人裁决合同解除的,不具备法律效力,法院应依法审查事实是否具备解除条件|1.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裁决双方纠纷的条款无效,第三人作出的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裁决纠纷,第三人裁决合同解除的,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条件,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2.应履行非金钱债务的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案件中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其请求判决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参考案例:(2019)沪民申1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时间可基于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确定|违约方在特定条件下,基于合同僵局的情形,有权申请法院终止合同的履行,但该主张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方主张终止合同是形成诉权,但并不能直接产生合同终止的效力。合同终止的时间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参考案例:(2021)皖18民终1886号

【笔记】违约方能否请求解除合同?

摘要1:解读:违约方继续履约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
【注释1】合同陷入僵局,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注释2】购房人因卖房人违约而遭遇限购政策被认定为限购对象,不具备购房的主体资格,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应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可以主张卖房人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68.购房人因卖房人违约而遭遇限购政策,还能否请求合同继续履行
【注释3】在合同僵局情形下违约方不具有单方的合同解除权(不具有通知解除权)而仅享有提起诉讼请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诉讼的权利——(1)《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在合同僵局情形下为终止合同关系,并未明确规定为解除合同;(2)对于违约方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使问题,《九民会议纪要》第48条规定“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没有明确违约方可以通过直接通知对方的方式解除合同;(3)综上,在合同僵局情形下,违约方享有提起诉讼请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诉讼的权利(违约方不具有单方的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需要以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作为依据。
【注解1】违约方不享有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1)使用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行使的权利,违约方并不享有单方通知解除权;(2)违约方向守约方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3)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而不应解读为违约方可以通过严重违约的方式来任意解除或终止合同,否则将鼓励恶意违约行为,有违交易的初衷,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6019号
【注解2】合同僵局解除是否适用合同解除期间1年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僵局解除不适用合同解除期间1年的规定。——参考案例:(2022)京01民终3393号
【注解3】合同僵局解除合同时间|(1)以主张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1911号;(2)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参考案例:(2021)京01民终11213号;(2022)闽04民终62号
【注释4】(1)《九民会议纪要》第48条规定一定条件下(合同僵局)违约方可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摘要2:(续)(2)《民法典》未采纳《九民会议纪要》第48条规定,而是在第580条第2款规定某些情形下违约方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终止)合同权利。
【注释5】违约方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的权利并非行使解除权,而是在特定情况下请求法院对于合同进行司法解除的诉权。
★【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僵局情形下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认定|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原则上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的权利。但是对于一些不适宜强制履行的合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避免陷入合同僵局,对双方产生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可依照违约方诉请判令解除合同。至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切实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再222号
→【备注】(1)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合同可依违约方诉请判令解除合同,守约方另案主张违约责任;(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不适宜强制履行合同,若陷入僵局,违约方可诉请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案例库】应履行非金钱债务的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案件中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其请求判决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参考案例:(2019)沪民申1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的认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在债权人于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违约方亦有权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合理期限的识别路径为当事人事先约定、事后补充约定、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以及参照法律规定。合理期限应符合当事人的预期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标准,综合涉案合同的种类、标的、性质、目的、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等因素,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合理期限经过应导致违约方受保护法益处于无法实现的状态、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明显不公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情形。——参考案例:(2021)沪01民终2526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的根本违约及违约方解除权的获得。——参考案例:(2023)吉民再158号
→【备注】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3个条件。

【笔记】情势变更原状之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时间点如何认定?

摘要1:解读:情势变更之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间(三种观点)——(1)以判决发生效力的时间为准;(2)由法院在判决中确定时间;(3)以一审案件受理时间为准(情势变更解除是司法解除,与法定、约定解除不同,并非通知到达时生效。目前多数意见不认可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作为解除的时间点)。

摘要2:【注解】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认定情势变更的合同解除时间。——参考案例:(2022)鲁01民终69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