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负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情况,而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以前中止履行并在法定条件下依法定程序解除合同的权利。
【目录】不安抗辩权性质;不安抗辩权特征;不安抗辩权制度价值;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适用不安抗辩权前提条件;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阶段及效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区别;提示1:合同法立法缺陷;提示2:行使不安抗辩权无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摘要2:【注解1】未及时通知对方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1)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方有权解除合同;(2)未及时通知对方且未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缺乏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拒付款项并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知民终781号
【注解2】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已对签订前目标公司可能遗漏的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安排,受让方又以转让方未如实披露债务为由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5)民申字第507号
【注解3】目前在生效裁判执行中适用不安抗辩权制度尚缺乏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12)执复字第4号
摘要1:同时履行抗辩权(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推定为应同时履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履行的权利。
【注解1】只有在出租方对合同附随义务违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租方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于出租人违反附随义务时,承租人可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附随义务与主合同义务之间通常不具有牵连性,一方不履行附随义务时对方不可以拒不履行主合同义务来进行抗辩;但当附随义务之违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该附随义务与主合同义务之间即具有了牵连性,应当赋予对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以进行自我救济的权利。——参考案例:(2017)京03民终9772号
【注解2】(1)提交竣工材料及城建档案资料、申请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提供等额发票等均系章诚隆公司在案涉合同中的附随义务,与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性,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结算,明显加重了施工单位章诚隆公司的责任、排除了施工单位主要权利,该主张不能予以支持;(2)被告主张因原告因逾期完工应承担违约金,故可拒付工程款。因工程款请求权与逾期完工违约金请求权是分别独立的请求权,且被告已另行起诉主张,因此,被告不能以其向原告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参考案例:(2021)闽09民终179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双方责任的认定|1.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意思表示明确时,在履行过程中单方变更原约定范围时,在对方事前未明示认可、事后也未明确追认的情况下,不能直接以默示方式推定已经取得对方的同意,应严格执行“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的法定条件。2.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和因过错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属于不同的两种情形,应区分处理。当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在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情况下,不能再认定任意一方违约,并且,在双方就终止合同达成一致但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期间,当事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3.合同约定解除后实际损失难以鉴定确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综合因素,酌定给予亏损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参考案例:(2020)云民再38号
→【备注】在双方就终止合同达成一致但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期间,当事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摘要1:先(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的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先期违约而非预期违约抗辩权)。
摘要2:【解读】先履行抗辩权实际上是指后履行义务以先履行义务为前提条件。
摘要1:解读: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但其中一方违约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主要原因,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摘要2:【注解】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享有解除权的系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备注: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催告对方履行,对方享有合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而拒绝履行,故不适用催告后仍不履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参考案例:(2003)民一终字第47号
摘要1:解读:(1)违约方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对方因享有合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而有权拒绝履行;(2)因此,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享有解除权的系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注释】(1)违约方不适用《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2)双方违约时不影响违约方基于《民法典》第563条其他规定情形行使合同解除权。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