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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合同无效情形和处理】【合同无效情形和处理】【合同无效情形和处理】【合同无效情形和处理】【可以按有效合同处理的合同】【可以按有效合同处理的合同】【可以按有效合同处理的合同】【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管理质量】【管理质量】【管理质量】【工程期限的违约责任】【工程期限的违约责任】【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于专属管辖】【程序规定】【程序规定】【管理质量】【实行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二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删除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将第五条修改为: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本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4.将第六条修改为: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5.将第七条修改为: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6.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7.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摘要2:附:对本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虽然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储蓄卡而骗取了银行存款,其中已经涉及刑事犯罪,但存款人依据存款合同主张其存款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理由有四:
  第一,当事人请求银行支付存款与银行存款被骗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
  利用银行储蓄卡骗取银行存款的犯罪行为是针对银行的犯罪行为,而不是针对存款人的犯罪行为,因为支付的对象不是真正的存款人,故银行支付存款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适当履行行为。因此,在存款人以存款合同为基础请求银行支付存款时,存款被骗取只是银行对抗存款人支付请求的一种事由,而不是否认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存款合同关系的存在,也不能阻碍存款合同的履行。
  第二,当事人基于存款合同提起的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存款合同是存款人与银行签订的民事合同,并不因为刑事犯罪的存在而消灭。因此,当事人根据存款合同提起存款之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受理的条件。
  第三,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不会影响刑事犯罪的处理。存款关系和骗取存款作为独立的两个事实,分别处理的后果也不会发生冲突。人民法院审理此类存款合同纠纷有两种可能结果:一是法院不支持存款人的请求,则骗取存款的人应当向存款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法院裁判支持了存款人的诉讼请求,则银行取得向骗取存款的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因此,存款民事纠纷的先行处理不会影响刑事案件的处理,也不会导致权利保护的不周。
  第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虽然涉及经济犯罪,但该种犯罪行为最终能够确定的对象通常都是一方当事人。因此,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的单独处理不受经济犯罪的影响,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否则,一个案件因涉及经济犯罪,就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或者移交刑事机关,民事案件不再处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就很难得到充分、及时的保护。
  ——吴兆祥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集(总第26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24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年11月12日)

摘要2:【目录】一、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二、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三、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四、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五、关于在联营期间退出联营的处理问题;六、关于联营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问题;七、关于联营合同解除后的财产处理问题;八、关于无效联营收益的处理问题;九、关于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的承担问题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摘要1:【概念】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236、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是指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经营资格、凭证或者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合同纠纷

摘要2:无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法(2001)84号]

摘要2:【目录】一、一般规定二、技术开发合同三、技术转让合同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五、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有关的程序问题

专属管辖|专门管辖

摘要1:专属(排他性)管辖是指法律(强制性、排他性)规定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的案件(排除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外国法院管辖)。
专门法院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专门法院包括——(1)军事法院;(2)海事法院;(3)知识产权法院;(4)金融法院等(2018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有意不在专门法院中列举铁路运输法院)。
【注解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6条规定,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通过上级法院协调处理(上级法院无权指定管辖),协商不成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2.如何处理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
【注解2】(1)我国不存在不同层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划分,不存在职能专属管辖;(2)我国仅有地域专属管辖(我国地域专属管辖分为两类——A.依据诉讼客体的特征确定的地域专属管辖;B.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等形成之诉由特定法院专属管辖)。
【注解3】《民法典》第366条规定的居住权发生纠纷是否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不明确。
【注解4】光伏公司租赁屋顶安装光伏电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适用房屋租赁合同专属管辖?——不明确。
→【备注】在原已建好并通水通电的大楼顶上布设光伏发电设备设施不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而属于承揽合同。——参考案例:(2020)粤民申1519号
【注解5】专属管辖不因应诉管辖取得管辖权。——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辖77号
【注解6】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4条)、变更和追加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第1款)、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9条)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注解7】电梯采购合同(含安装、检测)的性质是买卖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辖134号
→【备注】电梯采购合同(含安装、检测)其中出售电梯系合同主要义务,安装、检测电梯系附随义务,应当依据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注解8】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系因不动产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2)京03民终2650号

摘要2:【注解9】施工质量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辖7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不涉及林木、林地权属确认、分割问题的林木、林地权属转让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因诉讼标的不涉及林木、林地权属的确认、分割问题,故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也不符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情形,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辖69号
→【备注】林木、林地权属转让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人民法院案例库】管辖协议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无效|管辖协议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协议无效。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签订地并非案涉工程所在地,故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参考案例:(2021)鲁民辖终13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涉及共有不动产确权分割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申请执行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析产案件多涉及债权人申请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析产,涉及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确权分割。人民法院在确定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管辖时,应注意区别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分别确定管辖。2.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房屋、车位等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动产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考案例:(2023)粤民辖285号

保证合同纠纷一并起诉和单独起诉

摘要1:因保证合同纠纷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是一并起诉还是单独起诉

摘要2:【注释】《民间解读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规定区别——
(1)《民间借贷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出借人仅起诉一把保证人,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采取依职权追加方式。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6条规定,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为被告参加诉讼;——只是规定通知参加诉讼(未明确规定追加被告)。
(3)《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相对于《民间解读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属于新的规范,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应当驳回起诉而非追加债务人。
【注解】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只是法院可以受理,但并非列为共同被告——
(1)《担保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3)因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第2款对于保证人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只是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不再规定列为“共同被告”。

联营合同纠纷

摘要1:【238、联营合同纠纷】1.联营,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通过协议或者章程而进行经济联合的组织形式,当事人为此达成的协议称为联营协议。2.联营合同纠纷,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之间通过协议或者章程进行经济联合经营的过程中,联营各方因联营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所发生的合同纠纷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0)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58.联营合同纠纷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1996〕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93次会议讨论通过)

摘要2:【备注1】本篇法规的“第十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与物权法相关规定冲突)
【备注2】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废止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摘要1:福建省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目录】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 3、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 4、问: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 5、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造价,而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定额标准计算工程造价的,如何处理? 6、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明显低于工程定额标准,已经超出一定合理范围的,当事人能否以合同约定价款明显违反定额为由,主张价款之约定无效,或者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 7、问: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未通知对方的,能否迳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合同之诉? 8、问:一方当事人认为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但并未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为合同己经解除,而起诉请求对方承担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审理后查明其解除合同之主张并未通知对方或者通知并未到达对方的,如何处理? 9、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建设工程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能否据此行使任意解除权? 10、问: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否必须反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应否支持? 11、问: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入应否承担修复费用?

摘要2:【目录(续)】12、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应加何理解? 13、问: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而验收后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的,能否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14、问: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应予答复,但未明确约定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请求以其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否支持?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如何处理?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答复期限,能否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双方约定的答复期限为28日? 15、问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工作人员确认的工程量以及价款等的签证能否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16、问: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是否可以主动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不申请鉴定导致工程价款无法确定的,如何处理? 17、问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应付款时间是否可以作为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但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拒不验收或者不组织验收,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19、问: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者遇特殊地质情况等客观原况原因,当事人另行签订合同,变更了中标合同的内容,是否仍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0、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否适用于城镇个人自建房屋、农村建房合同或者房屋建筑之外的其他工程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2002年8月5日)

摘要2:【备注1】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抗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鲁东公司申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内部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授权,其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应以该承包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的规定,鲁东公司系中八二建的内部分支机构,故本案合同应为有效。为此,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但最高人民法院并无鲁东公司如上所称的司法解释,故鲁东公司所称原审判决违反司法解释没有根据。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总第3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71~172页。
【备注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242号
【摘要】至于顺豪公司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并非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不作为裁判依据。
【备注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873号
【摘要】经查,骨科医院据以主张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并非颁布实施的合法有效的规定,亦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与计算》这一文件,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并非司法解释,效力位阶低于前述司法解释,且修改后并未规定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支付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摘要】
  开荒后用于农耕而未交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的农村土地。此类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加以规范。
  对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当事人仅以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对方当事人履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将正文第一段修改为:
  “开荒后用于农耕而未交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的农村土地。此类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加以规范。”

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

摘要1:【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1.商号,即厂商字号或企业名称(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人人格的表现)。2.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是指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就企业名称(商号)转让、使用等方面签订的合同中出现的纠纷。

摘要2:无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观点集成

摘要1: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奖惩条件违反公平、有偿的基本原则,显失公平的,应予撤销;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条款,合法有效;3.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建设方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发现承包人聘用的管理及施工人员达不到资质,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对承包人已完成的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适当补偿提出终止合同的损失;5.代建单位迟延交房时间已超出了设计变更可以适当延长的合理期限,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6.发包人提前使用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出现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7.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发包人与第三人合资成立新公司,由新公司继受该项目的,承包人未获得工程款,无权请求原发包人、合资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8.建筑按住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顺延工期的条件不明确时,法院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折算相应工程的工期;9.工程结算鉴定机构已认可了增加施工部分的工程造假的,法院不宜在此基础之上,于鉴定结论外增加工程造价款;10.名为名为购房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11.《遗留问题处理通知书》不能否定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合格证书的法律效力,工程合格证书应作为法院认定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12.名为房地产续建合同实为在建工程转让合同;13.从事简单的劳务性工作不需要特殊的施工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系有效合同;14.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增加了建筑施工面积,但未约定计费的,依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15.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是对建设资金使用的财务监督,不能约束和否定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6.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认定工程造价不应仅以鉴定结果确定;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审核结算书的条件未成就时,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当事人在法院组织下就鉴定结论质证后,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对承包方处以罚款,不受法律保护;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承建方在对方拖欠支付工程款情况下,对延期竣工享有后履行抗辩权,不承担工程延期的违约责任;20.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责任和竣工结算后不支付工程结算款两种情况下的违约责任,所涉工程没有竣工的,应按拖欠工程进度款的违约条款承担责任;

摘要2:2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是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主体;22.建设单位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款结算期限,承包人并未知道或应当知道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起算;23.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配合费,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对有关收费条款的约定对当事人应具有约束力;24.发包方委托第三人与承包方直接进行工程款决算审核工作而达成的一致意见,可以作为承、发包双方决算工程款的依据;25.鉴定机构根据双方约定按定额取费而计算出得工程造价中已包含当事人的利润、税费等内容,当事人主张增加的,不予支持;26.建设工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名为保证金,实为无还款期限的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2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对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如有明确约定且已经价格鉴定机构鉴定的,该鉴定结论即有证明力;28.监理单位的意见不能作为已竣工验收的依据,该验收报告不发生竣工验收的法律效力;29.建设单位为督促施工方尽快施工而向其发函推测工程的形象进度完成状态,不构成诉讼中的自认;30.利息是付款责任的附随义务,属于法定孳息,与当事人应有的付款责任同时产生;31.没有证据和事实推翻合同约定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结算工程款;3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应当按照实际施工人资质据实结算工程款;发包人非转包合同签订人,不能请求该转包合同无效;33.不能以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合同文本中的通用条款为据,推定出发包人认可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34.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后,又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形式将由其履行的承建义务转包给当事人,其行为应认定为“转包”性质,当事人符合“实际施工人”的条件;35.受害方违约在先,不能主张逾期营业损失;36.建设施工合同中形成的债权可以转让,且受让人在有效期内可以行使对该建筑物的优先受偿权;37.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文本而非以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38.委托代建合同关系中,受托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非严格责任;39.招标人与中标人未按《中标通知书》内容签订施工合同,对签约在先的施工合同不产生变更的效力;40.建设工程造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摘要1:1. 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 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
4. “新华”商标纠纷案
5. 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
6. 王风明诉孙元丽、孙子明买卖合同纠纷
7. 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8. 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9. 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0. 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1.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
12. 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3. 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14. 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5. 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6. 王磊诉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17. 游某与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8. 黄某楼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9. 闫作臣、李秋霞诉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

摘要2

城区联合社诉湖北十堰农行、金穗公司、金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摘要1:【裁判要旨】债权人基于债务人开办单位的虚假出资有权另诉——因借款人无力履行生效判决,贷款人基于借款人开办单位未实际出资应承担民事责任而起诉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十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城区联合社起诉金穗公司、十堰农行,是基于其作为开办单位未实际出资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金皇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事实和不同的诉讼主体,故本案不属于一案两诉。城区联合社可以另行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在审理金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因未发现金穗公司和十堰农行出资未到位和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事实,故没有涉及金皇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到位的问题,法院仅就借款一事进行审理,并无不当。城区联合社不能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遗漏事实和当事人为由,增加诉请而申请再审。城区联合社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应予受理。

摘要2:【区联合社诉湖北十堰农行、金穗公司、金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结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原告起诉借款人偿还借款并胜诉,但借款人无力履行,原告又基于借款人开办单位未实际出资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两案属于不同的诉讼主体、不同的法律事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一案两诉,法院应予受理。此类案件也不属于审判监督程序解决的问题。如果原告主张借款人无法人资格而要求其开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则该案也不属于执行阶段解决的问题,亦应通过诉讼解决。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82、83条规定,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责任范围限于不实或者抽逃部分),但是超出这个范围就应当另行起诉。
——阿依古丽、王胜全、李伟、刘小飞:《新型疑难民商事案件受理问题》(下),载苏泽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2006年第2辑(总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5~66页
【解读】原告因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而起诉借款人的开办单位未实际出资责任不属于重复起诉。

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摘要1:【结论】当事人通过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因判决未能执行,胜诉一方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亦不属于请求权竞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案例】《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的,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摘要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管辖法院应继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结案件,不因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而受“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约束

摘要1:【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15年2月4日施行后未审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件,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原有权受理法院继续审理,不必受“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约束。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立他字第21号《上海浦东××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海××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关于广东省台山县大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五三五一四部队招待所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回转问题的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关于广东省台山县大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五三五一四部队招待所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回转问题的函》(1993年2月22日,法经[1993]24号)
【要旨】执行回转不能对案外人强制执行。
【摘要】台山市人民法院对台山县大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53514部队招待所购销摩托车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执行完毕后,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被依法撤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大成公司理应将其依据错误判决所取得的财产返还。但在此期间该公司已将其所取得的财产大部分偿还了银行贷款,且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回转。台山市法院以(1992)台法监督裁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让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将1987年10月已收回大成公司的逾期贷款50万余元返还,缺乏法律依据。鉴于大成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借贷还贷行为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银行依据借贷合同向大成公司收回贷款不属于不当得利,故不能据此对银行强制执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关于广东省台山县大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五三五一四部队招待所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回转问题的函》
http://pan.baidu.com/s/1dF4tHRz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观点全集》第2679页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摘要1:1. 重庆××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 陈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3. 刘××诉山东费县××××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案;4. “新华”商标纠纷案;5. 邹××诉张××合同纠纷案;6. 王××诉孙××、孙××买卖合同纠纷案;7. 胡××诉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8. 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9. 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0. 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1.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12. 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3. 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14. 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5. 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6. 王×诉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17. 游某与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8. 黄某楼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9. 闫××、李××诉北京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

摘要2

最高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附裁判规则)

摘要1:1.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法律责任——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但未造成购房者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4.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情况下,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迟延交房的,购房者可以要求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违约金计算标准——王磊诉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5.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事实上存在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6.出卖人不能以房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7.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高于约定违约金时,违约金不予调整——内蒙乌审旗华宇工贸公司诉西安雅荷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案
8.逾期交房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开发商承担——李春勤诉宏康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9.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李某与三亚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摘要2

【笔记】债权转让后,当事人因原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起诉到法院,该纠纷是否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

摘要1:【要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特指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就债权转让合同本身履行产生的纠纷。对于因债权转让后,当事人因原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起诉到法院,应当根据原合同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而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

摘要2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摘要1:【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1.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与第三人通过的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协议。2.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合同权利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当事人之间就债权转让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摘要2:无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摘要1:【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1.债务转移合同,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将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由第三人承担的协议。2.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债务转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就该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摘要2:无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摘要1:【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1.债权债务概况转移合同,是指在原合同权利义务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况承受的协议。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后,就该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115-017】债权债务转让所附条件未成就的,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不成立|附条件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中所附条件未成就,原承包人并未放弃与发包人直接进行工程款结算的权利。且案涉工程款并未最终结算,发包方作为案涉工程的最终付款人和受益人,应当向原承包人承担付款责任。——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3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摘要1:【74、买卖合同纠纷(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1.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买卖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摘要2:无

【笔记】租赁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摘要1:解读:租赁合同纠纷中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外,其他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均不属于专属管辖而适用一般管辖规定。
【注释1】财产租赁合同、融租租赁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不属于专属管辖)。
【注释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履行地——(1)合同约定履行地→(2)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摘要2:【注解1】财产租赁合同包括——111.租赁合同纠纷(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21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2)光船租赁合同纠纷;217.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218.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219.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注解2】融资租赁合同包括——11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1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笔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摘要1:解读:(1)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涉及物权纠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2)其他不涉及物权纠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卖合同纠纷可以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管理人,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享有回购、收回等权利的,表明该类合同担负一定的房地产宏观调控功能,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21)沪0107民初25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