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和解协议可诉性

(2009)乌中民四初字第5号;(2009)新民一终字第160号;(2010)民申字第1653号

摘要1:——执行和解协议对原裁判文书未涉及或不能恢复执行的部分具有可诉性
【裁判要旨】执行和解协议属于当事人就其权利义务达成的新协议,应视为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在无法恢复执行原判文书的情况下,可以执行和解协议为据进而起诉主张权利。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对原裁判文书进行了变更或者补充约定,权利人据此就原判文书未涉及的部分另诉主张权利的,由于诉的标的不同,不违反禁止重复起诉原则,人民法院应立案审理。
【案号】(2009)乌中民四初字第5号;(2009)新民一终字第160号;(2010)民申字第1653号

摘要2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初字第566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民终字第65号

摘要1:【裁判要旨】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判决内容执行中,双方就履行方式达成和解协议的,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可以就此协议的履行提起诉讼。
【裁定书字号】一审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初字第566号;二审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民终字第65号

摘要2

【笔记】恢复执行后能否就履行执行和解提起诉讼?

摘要1:解读:(1)恢复执行后对被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避免对被执行人的同一权利义务产生双重判决的问题);(2)恢复执行后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限制申请执行人另行通过民事诉讼(或按约定的仲裁程序)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明确规定,债权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或按约定的仲裁程序)进行权利救济,请求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注释】恢复执行后仅可对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提起诉讼——(1)对被执行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2)对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提起诉讼应予受理。

摘要2:【注解1】以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人的诉权需以未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为前提而裁定驳回起诉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180号
【注解2】调解书具体履行行为不构成新的事实(为履行调解书签订合同并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构成新的事实),不具有可诉性,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9号
→【备注】不构成新的事实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可诉性(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1)执行和解协议可诉性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核心问题在于执行和解协议的独立性问题——即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形成了新的、不为既判力所涵盖的债权债务关系;(2)和解协议是对生效裁判的具体履行行为约定,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构成新的事实——以不构成新的事实的和解协议起诉,后诉的诉讼请求否定前诉生效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诉讼,不具有可诉性。
【注解3】恢复执行后因执行和解导致纠纷如何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程序解决。——指导案例124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1-2-483-002】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又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另诉主张履行的,依法不予支持|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表明其已选择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在执行终结后又另行起诉,要求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649号
→【备注】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后不得再就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对被执行人)提起诉讼。

【笔记】当事人在行政诉讼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可诉?

摘要1:问题: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达成和解协议是否可诉取决于法院对该和解协议是否进行司法确认——(1)经司法确认的和解协议效力等同于法院作出的行政调解书,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未经过司法确认的和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就该协议提起行政诉讼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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